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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某房产公司使用劣质防盗门案所带来的启示

2010-10-18 15:12:32 中国质量新闻网

进户门不防盗谁之过

——查处某房产公司使用劣质防盗门案所带来的启示

    小区住户投诉防盗门有质量问题,生产商辩称“钢质进户门”不执行国家标准。“非标门”成隐患,人身财产安全谁保障;进户门不防盗,谁应担责?

   2007年1月,某小区住户向江苏省泰州市质监局投诉,防盗门使用不长时间发生变形,影响正常开启,怀疑存在质量问题。执法人员接到投诉后,立即来到小区开发商泰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调查。通过查阅《商品购销合同》及相关资质材料,执法人员发现,该小区住户安装的均为“钢质进户门”,为浙江某门业公司生产,直接销售给房产开发商并负责安装,合同约定的产品质量验收标准是该公司企业标准(标准代号Q/XXX04)。对照浙江某门业公司提供的“钢质进户门”企业标准,钢板的厚度、门框上锁孔与锁舌的最大配合间隙等性能指标,都远远低于GB17565《防盗安全门通用技术条件》。而且,除了有机械防盗锁外,没有正规防盗门应有的防破坏标准。随后,执法人员委托检验机构检验人员进行了现场检测,也证实了该批“钢质进户门”虽然符合企业标准要求,但不符合GB17565强制性标准。对此结果,浙江某门业公司也予以承认。但其辩称,产品适用标准为Q/XXX04企业标准,该标准经所在地质监局备案批准,合法有效,而且该公司生产的并不是防盗门,所以,质监局以防盗门标准进行检测,显属不当。该公司的“钢质进户门”没有质量问题。

   生产商的解释似乎并无不妥,而且这种状况在房产开发中几乎已成为了“潜规则”。近几年由于对劣质防盗门加大了监管力度,一些生产厂家纷纷更换产品名称,以此避开防盗门国家标准,于是市场上陆续出现“钢质入户门”、“金属分户门”、“钢质安全门”之类“新产品”,让你眼花缭乱、无从下手。同时,在这些产品的销售过程中,房产开发商是一个大终端,于是在业内就有了“非标门”及“工程门”,即由房产开发商直接向生产商下订单,不通过市场,从生产商直接到房产商手里,安装到房屋建筑中。这样的产品甚至没有包装标识,从而逃避执法部门的检查。而开发商又有意无意混淆其与防盗门存在的差距,一旦不知情的业主误把这些没有达到防盗要求的门当成防盗门使用,其家庭和人身财产安全就将无法得到保障。难道这样的“非标门”真的可以逃避市场监管吗?

   其实不然。早在1996年1月5日建设部、公安部发布的《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管理规定》,其中第四条规定:“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必须具备防撬、防踹、防攀缘、防跨越、防爬人等安全防范功能。”同时第三条明确指出:“本规定所称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是指附属于住宅建筑主体并具有安全防范功能的防盗门、防盗锁、防踹板、防护墙、监控和报警装置,以及居民住宅或住宅区内附设的治安值班室。”对于住宅安全防范,GB50096-1999(2003年版)《住宅设计规范》中3.9.4也规定:“住宅户门应采用安全防卫门。”而且,对“安全防卫门”的具体要求,在《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条文说明》中明确指出:“3.9.4过去设计的住宅户门,一般没有安全防卫措施,普遍被住户改装或加装成安全门,本条要求设计就应采用安全防卫门,并宜将几种功能如保温、防盗、防火、隔声集于一门。”由此可见,国家为提高居民住宅安全防范功能,保护居民人身财产安全,已经在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和住宅设计规范中要求使用具有安全防范功能的防盗门。

   对于防盗门,我国已有相关强制性标准。根据GB17565《防盗安全门通用技术条件》的定义,防盗安全门是指在一定时间内可以抵抗一定条件下非正常开启,具有一定安全防护性能并符合相应防盗安全级别的门。其防破坏性能、门铰链与门扇连接强度、配合间隙和钢板厚度等性能指标均有具体规定,只有满足相应标准要求才能成为真正意义上的“防盗门”。

   于是,执法人员决定从房屋建筑的设计要求入手进行调查。查阅某房产公司的项目设计文件,发现在其《建筑设计总说明》和《设计通知书》中,均按《住宅设计规范》将进户门设计为防盗门。而且,在房产商与住户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其中“附件三:装饰、设备标准”中也明确约定“5.门窗:防盗门、塑钢窗”。至此,执法人员认为,根据《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管理规定》以及《住宅设计规范》及其解释的相关规定,进户门应当采用具有安全防卫功能的防盗门,这与某房产公司的《建筑设计总说明》采用防盗门规定完全一致。某房产公司为住户安装的“钢质进户门”,并非购房合同中约定的防盗门,而且检测结果也证明其没有达到防盗门的国家强制性标准相应的质量要求,某房产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某房产公司在建设工程中使用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标准的防盗门的违法行为,泰州市质监局依法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

   某房产公司履行了行政处罚决定,并对已安装的进户门进行更换,对已交付使用无法更换的通过征求住户意见,通过加固门铰链、更换防盗锁等措施进行整改,同时对二期工程使用的防盗门重新采购合格产品。质监部门及时将案情通报建设部门,当地媒体对事件的处理进行了跟踪报道,提醒住户接受房屋时注意向房产商索取防盗门相关资质证明,保证产品质量,保障人身财产安全。

   国家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明确了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业经营者的产品质量责任。而一些不法厂商为了谋求自己的利益,不惜牺牲消费者的权益,偷工减料,并企图逃避法律的监管。防盗门生产厂家以企业标准规避法律责任,房产开发商放任不合格产品进入房屋建筑安装使用,给有效监管带来困难。为避免居民进户门产品执行标准上的误区,行业管理部门已经采取相应措施进一步规范。像北京市地方性标准DBJ01-79《住宅建筑门窗应用技术规范》4.3.1就明确规定,户门的安全性能应满足GB17565《防盗安全门通用技术条件》要求。质监部门也在企业标准备案时,明确属于普通钢质门系列的范围界定为非重要场所和部位使用,不得以任何方式标称其具有防盗安全性能,并要求产品标识明示。同时,通过执法部门加大对不合格产品的打击力度,形成全社会共同抵制劣质产品的氛围,相信防盗门市场秩序必然会进一步净化,还住户一个放心、安全的生活环境。

    (作者单位:江苏省泰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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