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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产品质量鉴定工作的几点思考

2010-10-18 14:07:26 中国质量新闻网

   质监部门依据《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1999年第4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开展产品质量鉴定工作。《办法》将产品质量鉴定定义为“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鉴定组织单位,根据申请人的委托要求,组织专家对质量争议的产品进行调查、分析、判定,出具质量鉴定报告的过程”。笔者认为质监部门在开展产品质量鉴定工作时,除严格按照《办法》的规定实施外,还有必要做到“认识好一个意义,处理好四个关系”。

    认识好一个意义

   产品质量鉴定是在处理产品质量争议时判定产品质量状况的重要方式。做好产品质量鉴定工作,是体现质监部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职能的具体举措,是体现质监部门落实“以人为本、促进社会和谐”科学发展观的重要抓手。

   一方面,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日益发展、产品质量争议的日益增多,社会对主管产品质量工作的质监部门通过产品质量鉴定途径处理或协助处理产品质量争议的需求日益增加。据不完全统计,2009年浙江质监部门受理的产品质量鉴定申请750余宗,江苏300余宗,上海160余宗,广东150余宗。除受理的鉴定申请外,还有大量的咨询。这就在客观上要求质监部门做好产品质量鉴定工作。另一方面,能否通过产品质量鉴定等手段处理或协助处理产品质量争议,是对质监部门是否能体现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社会和谐职能的重要考验。

   因此,质监部门要在构建服务型政府、利用职能化解社会矛盾和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有所作为,就有必要增强做好这项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处理好四个关系

    (一)处理好“与申请人的关系”,做好对申请人的“受理服务”工作。

   《办法》规定,申请人包括司法机关、仲裁机构、质监部门或者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处理产品质量纠纷的社会团体和产品质量争议双方当事人这5类。做好受理服务,重点要做好宣传、咨询和对经济困难的消费者提供经费支持的工作。

   1.加大对产品质量鉴定工作的宣传,使社会各界了解产品质量鉴定是解决产品质量争议的重要手段。

   广泛地向司法机关、仲裁机构、行政管理部门、处理产品质量纠纷的社会团体、消费者和新闻媒体等社会各界宣传产品质量鉴定的作用、程序等,使他们了解鉴定工作,使他们知道鉴定是解决产品质量争议的重要支撑。

    2.为鉴定申请人提供细致的咨询服务。

   在接到申请人咨询后,质监部门要对他们反映的问题“是否需要做产品质量鉴定”、“能否做产品质量鉴定”和“怎样做产品质量鉴定”进行判断和解释。

    (1)判断是否需要做产品质量鉴定。

   从为申请人节约处理产品质量争议成本的角度看,不需要进行产品质量鉴定的,质监部门应当引导申请人通过其他途径处理产品质量争议。一般不需要做产品质量鉴定的情况有:

   一是争议产品有明确的“三包”规定,而且产品状况符合“修理、更换、退货”的有关要求,质监部门应当引导申请人不要通过产品质量鉴定而是依据“三包”规定协商、调解解决。

   二是申请人对产品是否为原厂生产产品即是否是假冒产品产生争议时,质监部门应当告知申请人直接与生产厂家联系,由原生产厂家判断产品的真伪。必要时,质监部门可以帮助申请人请生产厂家作出判断。

    (2)明确能否做产品质量鉴定。

   向申请人了解产品的状况,根据《办法》的有关规定判断产品是否具备做产品质量鉴定的条件,不符合鉴定条件的,及时告知申请人。

    (3)解释怎样做产品质量鉴定。

    把鉴定的相关程序向申请人介绍清楚,使申请人对鉴定的步骤、费用等相关情况有所了解。

    3. 设立专项经费为经济困难的消费者提供经费支持。

   经济困难群体在遇到产品质量争议时需要通过产品质量鉴定来提供依据时,有时会因无法支付鉴定费用,导致产品质量争议无法得到及时解决,合理的赔偿要求得不到支持。

   例如,一些外来务工人员在城市出租屋内使用热水器发生触电或煤气中毒事故时,这些务工人员往往支付不起鉴定费用,申请对热水器及煤气管道或用电环境等进行鉴定,从而导致无法判断产品是否有质量问题。

   因此,质监部门可以向财政部门申请设立专门的产品质量鉴定经费,并制定管理和使用办法,供经济困难群体使用。

    (二) 处理好“与鉴定组织单位的关系”,为鉴定组织单位当好“参谋”和“助手”。

   《办法》规定鉴定组织单位可以是质检机构、科研机构、大专院校或者社会团体。鉴定组织单位是实施鉴定的主体,质监部门要为他们当好“参谋”和“助手”。

    1.当好“参谋”,帮助确定鉴定目的。

   鉴定目的是鉴定的方向,鉴定目的的确定,是鉴定工作的重要方面。鉴定目的指的是分析判断鉴定产品是否存在质量问题,质量问题是因什么原因产生的,一般有四种类型:一是产品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有哪些质量问题;二是质量问题是生产企业或经销商交货时已存在,还是使用过程中发生的;三是如果是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是生产原因造成的,还是安装、使用、维修不当等原因造成的;四是如发生事故或有伤亡,是否与产品质量有关,是否是由于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的。

   协助鉴定组织单位确定申请人的鉴定目的是否可以纳入以上四种类型,如果是超出的,一般不能开展鉴定。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较多的产品质量鉴定案件都是与事故甚至是出现人员伤亡的事故有关,超出质量原因引起的事故或伤亡原因分析,不属于产品质量鉴定调整的范围,不应作为鉴定的目的。

    2.当好“助手”,帮助鉴定组织单位做好鉴定各项工作。

    帮助鉴定组织单位做好鉴定资料收集、联系申请人等工作和解决鉴定过程中碰到的问题。

    (三)处理好“与司法鉴定的关系”,分清产品质量鉴定和司法鉴定的区别和联系。

   全国人大常委会2005年颁布实施的《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一条将司法鉴定定义为,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决定》第二条明确,国家对从事下列4类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制度:法医类鉴定、物证类鉴定、声像资料鉴定、根据诉讼需要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应当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的鉴定事项。

   从第一条可以看出,当产品质量鉴定为诉讼活动服务时,它便具有司法鉴定的性质。但从第二条看,《决定》没有把产品质量鉴定纳入实行登记管理制度的范围,因此质监部门在开展与诉讼活动有关的产品质量鉴定工作时,仍可适用《办法》。

   因此,有些地方的高级人民法院制定了机构名录,要求接受法院委托开展产品质量鉴定工作的机构必须为进入名录的单位。笔者认为这种做法不妥当,认为产品质量鉴定组织单位在开展与诉讼活动有关的产品质量鉴定工作时仍应按照《办法》的规定开展,可以不加入法院制定的机构名录。

   目前,产品质量鉴定和司法鉴定的衔接存在一定问题,建议国家有关部门能出台一个指导性意见。

   (四)处理好“与市、县级质监部门的关系”,充分发挥基层质监部门协助做好产品质量鉴定工作的积极性,并提高产品质量鉴定为基层质监部门处理质量纠纷提供技术支撑的水平。

   《办法》规定,省级以上质监部门才能具体开展鉴定工作。而大量的产品质量纠纷都发生在基层,各级质监部门应该齐心合力,共同做好鉴定工作,从而更好地处理产品质量纠纷。一方面,要充分发挥市、县等基层质监部门在宣传、解释和协助开展产品质量鉴定工作中的作用。另一方面,省级以上质监部门开展产品质量鉴定工作时,要积极主动为基层质监部门处理产品质量纠纷提供技术支撑,方便基层质监部门处理产品质量纠纷。

    (作者单位: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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