希腊于去年公布了关于产品原产地标记的第7/2009号市场规例,说明在希腊贸易时的标签规定,以及违规的后果。根据新法例,在希腊售卖的非食品必须标示原产地。来自第三地,即欧盟成员国以外的非食品,售予最终消费者时必须附有原产地标签。根据该法例,希腊的原产地标记规定主要是:
1.产品原产地必须至少以希腊文显示(业者可以选择是否同时以其他语文显示);
2.须于产品包装显示原产地,如无包装,应于产品上标示;
3.商业发票上亦应提及原产地。
规例指出,让产品得以在希腊市场供应的人士,即生产商或进口商,须负责标示产品原产地。规例强调,如有违规情况,凡产品供应链的参与方,即生产商、进口商、所有供应商及零售商等,一概需要负责,这是共同负责规定。
若产品并无包装,客观上亦不可能在产品上标示原产地,例如产品太小,最终零售商须负责在产品附近展示一个显眼的标签或产品说明,显示产品的原产地。责任方面,上述的共同负责规定亦适用于此。不过,供应商若能证明当他把产品投入供应链时,已充分标明产品原产地,只是后来该原产地标记被其他方法移除,则不会被罚。
不遵守原产地标记规定,会导致整条供应链遭受刑事及行政处罚。没有标签的产品,或原产地标记不充分或含误导成分的,会被撤出市场,直至产品符合原产地标记规定。
原产地标记规定适用于纺织品,但若干类纺织产品,例如人造花、旅行用品及玩具可获豁免。
希腊的原产地标记规定和欧盟现有规定并不一致。目前,欧盟并无条文规定须于产品上标示原产地。虽然欧洲委员会曾于2005年12月建议协调原产地标记制度,但被欧盟部分立场较开放、保护主义倾向较低的成员国拦阻。最近,由于欧洲议会支持一项决议,就若干类来自欧盟境外产品的原产地标记规例议案重开立法程序,事情因而再被提起。
据悉,目前,欧盟成员国仍有自主权采取全国性原产地标记措施,只要不对欧盟内部贸易造成技术障碍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