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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H石油公司生产销售掺杂使假汽油案始末

2010-02-18 08:54:57 中国质量新闻网

以线索追查过程  以证据复原事实

——调查H石油公司生产销售掺杂使假汽油案始末

    获取线索

   2007年下半年,江苏省公安机关在办理南安某公司曹某涉嫌生产销售伪劣柴油犯罪案件时,曹某向公安机关检举,H石油公司在2007年6、7月份曾经在南京港组织销售一批掺杂使假汽油,货值较大。公安机关得到这一线索后,立即与江苏省质监局会商案情,决定由质监部门成立专案组先期调查。

   曹某并没有参与这起汽油掺杂使假事件,他只是从其公司化验室主任赵某口中了解了一些情况。H石油公司从新疆购进一批石脑油,运到南京港油库后,从油库中发出一批93号汽油,随后一名新疆人前来进行调和,并添加一些粉末状材料和液体添加剂,作为90号汽油发运出去。赵某曾协助新疆人做过调试样品工作,曹某也曾要求赵某借此机会学会调和90号汽油的方法。但遗憾的是,赵某作为柴油掺杂使假案的犯罪嫌疑人,此时潜逃在外,尚未抓获归案。

   这件线索很有价值,但由于H石油公司远在H省,进油出油只是一个过程在南京港,油的来龙去脉一时无法确定,而且时间已过去近半年,要想查清这样一起违法行为,难度可想而知。

    展开调查

   执法人员经过案情分析后,首先从油库化验室记录入手,试图找到当时这批汽油调试过程中留下的蛛丝马迹。但不巧的是,油库化验室只能检测柴油,根本不能进行汽油的检测,所以没有一次汽油的检测记录。执法人员又从油库计量室的日常记录查找,发现F213罐《油品进出统计表》中记载,2007年6月30日出罐93号汽油799.379吨,油船号为X908,调度作业令号为0011420。

   执法人员调取南京港0011420号《调度作业令》,发现93号汽油打入X908油船,目的港为江苏省N油库。执法人员随即前往N油库调查取证,通过查阅《油库油品进库记录单》和《油船装运交接单》,发现2007年7月11日X908油船将1593.015吨90号汽油卸入N油库。经进一步调查,该批90号汽油由H石油公司销售给N石化公司,执法人员调取了双方《成品油买卖合同》及H石油公司销售发票。油品已经N石化公司通过其下属加油站全部销售,样品因超过保存期已不再保留。

   根据已掌握的证据,从南京港油库发出时约800吨93号汽油到X908油船,但送到N油库时已变成了近1600吨90号汽油,其中必有蹊跷。X908油船成为本案的关键切入点。

   执法人员首先在海事部门查阅了X908油船的进出港记录,发现X908油船在2007年6月12日和6月21日曾两次进出南京港。在海事部门协助下,执法人员找到X908船主孙某,查阅船舶航行记录并调查确认,X908油船分别于6月12日和6月21日在南化专用码头和星合油库码头从火车油罐中卸入各400吨汽油。

   随即,执法人员分别在南化专用码头和星合油库查证了卸油记录,并查清火车油罐是从梅桂营火车站中转而来。执法人员在梅桂营火车站查阅了两批油品的运输凭证,其中6月5日到站一批从陕西宝鸡铁路局发运,为陕西B石油公司销售的435.758吨石脑油;另一批6月16日到站从新疆乌鲁木齐铁路局发运,为新疆Y石化公司销售的401.244吨溶剂油。

   在案件调查取得重大进展,执法人员准备前往陕西、新疆两地调查取证时,公安部门传来了好消息,南安公司化验室主任赵某被捉拿归案。执法人员立即对赵某进行调查询问。据赵某交待,在两批石脑油和溶剂油到达南京港的同时,H石油公司委派技术人员相某来到南京港进行油品调配。将石脑油、溶剂油掺入到93号汽油中油品辛烷值无法达到90号汽油的要求,相某又添加了二茂铁和MMT锰剂多次进行调配,其间并多次到扬子石化质检中心进行检测。

   根据赵某交待的线索,执法人员在公安部门的协助下,在南京港招待所查到了相某的住宿记录,相某在6月5日和6月22日两次入住,执法人员获得了相某的个人身份信息。随即执法人员在扬子石化质检中心调取了相某5次送检油品的检测记录。相某在6月11日先对石脑油检测辛烷值为60.4,在6月13日、6月22日、7月1日、7月4日多次检测油品样品辛烷值,检测结果依次从86.5、88.4、88.6、91.4到91.9不等,这也说明了相某多次调配的过程。到最后一次相某对油品进行了全性能检测,但博士试验、硫含量、氧化诱导期三项性能指标不符合标准要求,判定为不合格产品。也就是说,直到最后相某也没能调配出合格的90号汽油。

   这里的原因对照车用汽油国家强制性标准就可以一清二楚了。GB17930—2006《车用汽油》规定了车用汽油的各项检测指标,同时明确规定,车用汽油中不得人为加入甲醇以及含铅或含铁的添加剂。而且,车用汽油中锰含量是指汽油中以甲基环戊二烯三羟基锰形式存在的总锰含量,不得加入其他类型的含锰添加剂。而相某所用的石脑油、溶剂油与93号汽油来调配90号汽油,只是在人为调配汽油的辛烷值,而无法回避石脑油、溶剂油区别于汽油本身存在的质量差异。

   石脑油是一种轻质油品,由原油蒸馏或石油二次加工切取相应馏分而得。石脑油是管式炉裂解制取乙烯、丙烯,催化重整制取苯、甲苯、二甲苯的重要原料。石脑油蒸汽可引起眼及上呼吸道刺激症状,如浓度过高,几分钟即可引起呼吸困难、紫绀等缺氧症状。石脑油对环境有危害,对水体、土壤和大气也可造成污染。石脑油与氧化剂能发生强烈反应,其蒸汽比空气重,能在较低处扩散到相当远的地方,遇火源会着火回燃。

   溶剂油是烃的复杂混合物,极易燃烧和爆炸。从化学构成上,可以分为链烷烃、环烷烃和芳香烃等。芳香烃指苯、甲苯、二甲苯等。溶剂油可以分为用于抽出大豆油、菜籽油、花生油和骨油等动植物油脂的抽提溶剂油,用于橡胶、鞋胶、轮胎等领域的橡胶溶剂油,用于油漆、涂料工业的油漆溶剂油,此外还有洗涤溶剂油、油墨溶剂油等。

   石脑油和溶剂油均不属于成品油范畴。将石脑油、溶剂油掺入汽油中,硫含量超标,氧化诱导期仅为标准要求的1/6,博士试验不能通过,终究形成了在汽油中掺杂使假导致油品质量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的结果。

   将石脑油和溶剂油掺入到汽油中,会对汽车发动机造成严重的损害。据2006年9月10日央视《每周质量报告》报道,2006年上半年西安市由于汽油质量引起的道路交通事故达20多起。这些地下调油厂主要是通过在正常汽油中人工添加石脑油、甲醇等化工品来生产劣质汽油。据悉,该劣质汽油颜色发黑,含辛烷值低。使用此类劣质汽油,轻则造成汽车喷油嘴阻塞,重则损害汽车寿命。

   在案情事实逐渐清晰的情况下,执法人员加大了调查取证的力度。在公安机关的协助下,执法人员在陕西B石油公司调取了H石油公司购买石脑油的相关证据,在新疆Y石化公司调取了H石油公司购买溶剂油的相关证据,并找到了调配油品的相某。相某如实交待了为H石油公司调配汽油的全部事实,并提供了为H石油公司购买添加剂、送样检测的相关证据。

   在一系列铁的证据面前,H石油公司不得不承认了组织实施汽油掺杂使假的违法事实。由于市场因素,H石油公司存储于南京港油库的93号汽油一直未能销售出去,鉴于库存压力和汽油长期储存的耗损,H石油公司在得知可以将93号汽油调配成90号汽油的信息后,分别从陕西B石油公司和新疆Y石化公司购进石脑油和溶剂油,经由火车运输至南京港油库,与油库中库存的93号汽油混合,并从新疆请来专业人士进行调配,调和后的油品最终以90号汽油名义销售给N石化公司。该案涉嫌构成犯罪,公安机关决定立案侦查。

    调取证据

    这起案件通过详实的证据复原了违法事实,执法人员主要调取了7个方面的证据:

    (一)购买石脑油的主要证据:包括H石油公司与陕西B石油公司《石脑油买卖合同》、《购销确认函》,宝鸡铁路局《领货凭证》、《货票》,陕西B石油公司《铁路罐车(产品)发货计量单》、《陕西省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购买溶剂油的主要证据:包括H石油公司与新疆Y石化公司《溶剂油买卖合同》、《购售确认函》,乌鲁木齐铁路局《领货凭证》、《货票》,新疆Y石化公司《溶剂油计量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调拨93号汽油的主要证据:包括H石油公司《出库计划通知单》,南京港《生产调度令》,H石油公司南京港油库F213罐《南京港成品油储罐动态分户账》。

   (四)装卸运输油品的主要证据:包括南化储运部《调度作业表》、星合油库《交接班操作记录表》,南京海事局《X908进出港记录》,X908油船《船舶进出港签证报告单》、《航行记录》。

   (五)油品送检的主要证据:包括扬子石化质检中心《委托检测协议书》、《质量检测报告》(6份)、《南京市技术交易专用发票》。

   (六)油品销售的主要证据:包括H石油公司与N石化公司《成品油买卖合同》,H石油公司《H省增值税专用发票》,N石化公司《油库油品进库记录单》、《油船(轮)装运交接单》。

   (七)主要证人证言:包括对南安某公司负责人曹某、化验室负责人赵某、X908油船船主孙某、新疆某公司技术人员相某及N石化公司负责人季某等主要证人的《调查笔录》。

   分析以上证据可以看出,这些证据没有一份从案件当事人H石油公司处获得,执法人员也没有对H石油公司进行调查取证,但这些证据充分证明了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后来公安机关对H石油公司相关人员进一步调查询问,也证实了整个违法犯罪事实。

   此案以线索追查过程,通过大量客观、关联的证据形成证据链,进而以证据复原事实,对执法人员进一步认识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提高办案质量,具有一定的借鉴价值和实践意义。

    (作者单位:江苏省泰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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