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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柜产品质量问题如何追究责任

2010-02-01 09:15:59 中国质量新闻网

        服装等产品设专柜进行销售在目前已经成为常见的、发展较快的销售形式,研究专柜产品质量责任如何确定,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本文通过分析,提醒执法人员在办案时应注意区分“专柜”的不同情形,理顺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正确认定行政处罚的相对人,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职责分工,做出最终处罚决定。

   某质量技术监督局接到举报,出动执法人员对辖区内的一家大型超市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超市柜台销售的四款羊毛衫涉嫌存在质量问题。经抽样检测,标注含有28%羊绒的上述四款羊毛衫,其检验结果均为无羊绒,不符合企业明示担保,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经调查,这些羊毛衫是所谓的“厂家直销”,生产厂家利用超市的柜台直接销售。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对本案应追究专柜使用方,即生厂厂家甲织造有限公司的产品质量责任还是同时追究涉案超市的产品质量责任,产生了不同意见。

   一种观点认为,本案应该直接追究甲织造有限公司的责任。《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分别规定了生产者、销售者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实施处罚的对象只能是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这种观点认为,超市并非产品销售者,甲织造有限公司是涉案羊毛衫的实际生产、销售者。甲织造有限公司应该直接承当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

   案件调查证实,超市与甲织造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是《专柜合同》,按照协议的条款规定,甲织造有限公司可以使用超市柜台,但自行管理其在超市内库存,超市不对货物做收货管理。《专柜合同》还规定,甲织造有限公司应保证商品质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遵照与超市之间的合同约定,接受超市对公司在卖场专柜销售商品的监督,如因商品质量问题给超市造成损失,甲公司应予赔偿。

   这种观点认为,依据上述《专柜合同》的规定,超市对羊毛衫的质量并没有管理的直接义务。甲织造有限公司作为生产者、销售者应接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政处罚。在此种情形下,案件违法所得的计算应该按照甲织造有限公司实际获得的销售款扣除生产成本和税、超市的提成等来最终确定。

   另一种观点认为,本案应该同时追究提供专柜的超市以及甲织造有限公司的责任。此观点认为甲织造有限公司作为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承担责任,但是还应该同时追究超市的责任。主要理由是,超市按照《专柜合同》取得的是“销售提成”并不是租金。虽然超市本身不控制进货、库存等环节,但是超市直接与消费者产生买卖交易的关系,超市采取统一收银和结账,对外统一开具发票。因此,超市是羊毛衫的共同销售者,在发生产品质量纠纷时,应一并追究超市的法律责任。在此,超市承担的是销售以不合格冒充合格产品的共同责任。超市每月收取的是甲织造有限公司专柜以含税销售额为基数,按30%比例提成的销售款。在违法所得的计算上,应按照超市实际获取的利润(即按比例提成所得)扣除税收等成本来计算。同时,因产品质量问题被处罚后,超市的损失按照《专柜合同》可以从民事责任的角度再向甲织造有限公司索赔。

   笔者认为,应当区别专柜的几种不同形式,按照各自情形确定产品质量责任人。我们说,服装等产品设专柜进行销售在目前已经成为常见的、发展较快的销售形式,研究专柜产品质量责任如何确定,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一般意义上,专柜是指专人销售某一产品和某一类品牌的柜台。形式上,常常分为保底销售、租柜销售和无保底销售。保底销售指商场根据柜台的位置面积等因素,对专柜年销售额制定任务,并按照一定的扣点比例(提成)确定上缴商场的利润。也就是说,无论完成多少销售额,必须首先保证上缴商场的利润。租柜销售是指根据厂商双方的协定,厂家每月上缴一定的租金给商场,而其他经营情况由厂方自行决定(包括自行理货、自行收款)。无保底销售是根据双方约定,就某一柜台按一定扣率(提成),派专人进行销售,没有保底销售要求,厂商利益均沾。

   笔者认为,上述三种形式设立的专柜,在承担行政法律责任上并不完全一致。“保底销售”和“无保底销售”中,超市除了收取租金之外,还收取一定比例的提成,或者超市不收取租金,仅收取提成。“提成”通常认为是一种经营(联营)利润。并且从法律关系来讲,超市开具销售发票,属于直接参与到商品的销售环节之中,与消费者之间存在买卖法律关系,当销售的产品质量不合格,超市应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本案就是这种情况,按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可以对超市销售以不合格冒充合格羊毛衫产品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甲织造有限公司作为羊毛衫的生产者、销售者同样也应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在明确的“租柜销售”情形下,关于民事赔偿责任有具体的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八条明确了柜台的出租者在一定条件下(如撤柜后)对消费者有赔偿责任,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在行政法律责任上,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本法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才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可以说,确切意义上的“租柜销售”标明“厂家直销”,柜台的出租者仅收取租金,是由生产厂家直接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

   由此可见,专柜产品质量责任的确定是比较复杂的,执法人员在办案时应注意区分不同情形,避免由于疏忽大意做出不恰当的行政处罚决定。要收集好商场、厂家双方签订的合同、开具的销售发票以及进货单等凭证作为案件证据,理顺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正确认定行政处罚的相对人,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职责分工,做出最终处罚决定。

    (作者单位: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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