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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许可证证书引发的思考

2009-12-24 09:51:29 中国质量新闻网

      我们应该管理的是“质量许可证”,需要从《实施细则》开始,到现场核查、证后监管的整个过程,理顺管理思路,划清监管界限,凡是属于其他部门管理范畴的,我们只需查验证件即可,不需要逐一要求。

    

    笔者多年从事基层质监工作,经历了发证核查、证书年审、证后监管等一系列许可证管理工作,结合工作实践产生了一些思考,围绕一张生产许可证证书发表一些观点,与同行们交流。

    

    “生产许可证”应为“质量许可证”

    一个概念的内涵越小,其外延越大。我们的证书叫“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意味着有此证就许可生产,这张证书成为了企业所有必备条件的最后一道关口。因此这张证书就肩负起了安全许可、排污许可、产业政策确认等等其他前置条件的把关责任,成为各种许可事项的“守门员”。

    质监部门自觉地担负了这样的责任,在受理企业申请时,必须查验其应该满足的前置条件(产业政策确认、安全许可、排污许可等)是否取证;在实施细则中,非常详尽地设定了相关条款,多数还是否决项;在企业实地核查中,不仅要对质量管理和产品质量状况进行严格检查,对环保、安全等方面的要求更加关注,严防死守,颇有反客为主之嫌;在日常监管中,安全、排污等资质证件一旦超期失效,企业就是严重不符合发证时的条件,质监部门就必须按照《生产许可证条例》进行处理,责令企业停产直至企业重新取得有效证书。这样,质监部门就替多个部门承担了监管责任。

    这么说并不是要逃避责任,而是为了做好我们本职的、力所能及的事,履行好我们应该履行的责任。凡是企业质量管理、质量控制、质量检验等环节出了问题,造成不合格品出厂,在储运和使用过程中因质量缺陷造成的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问题,这才是我们责无旁贷的正事。我们在质量管理上是内行,在安全、环保等领域是外行,企业安全生产是否符合要求、环保是否符合要求,靠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说话,由安监、环保部门说了算。如果我们把这些要求都纳入发证条件,也就纳入了监管职责,那么我们这些安全外行、环保外行一旦发现不了企业存在的问题,或者由于教条地执行相应的安全和环保条款而影响了企业的生存和发展,这些责任我们何以承担?一家取得了排污许可证的水泥厂在扬尘,是应当由环保部门吊销其排污许可证呢,还是由质监部门吊销其生产许可证?

    因此,我们应该管理的是“质量许可证”,需要从《实施细则》开始,到现场核查、证后监管的整个过程,理顺管理思路,划清监管界限,凡是属于其他部门管理范畴的,我们只需查验证件即可,不需要逐一要求、逐一核查,这样我们就能集中精力做好自己的事。

    

    副本应当加施年审印鉴提高年审效力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应当保证产品质量稳定合格,并定期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交报告。实际操作中是企业填写自查申报表,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签署意见并在附件中盖章,但盖章只是对年审情况的一种记录,并不能起到公示作用,年审的效力体现不够。

    笔者认为,一个小小的年审印鉴或许可以改善这种情况。如组织机构代码、工商营业执照等等,每次年检都要在证书副本上盖章或加贴印花,办理各种手续时都要出示,年审有效性一目了然;体系认证证书、强制性认证证书等还专门注明:证书的有效性依据定期监督获得保持。我们的许可证上也应当有相应的文字标注并加贴年审标识,这样对规范许可证管理,提高证书效力和企业重视程度都会起到很好的作用。

    

    附表中应注明涉及产业政策的有关情况

    水泥、电石等是涉及产业政策的产品,我们在生产许可证监管中,经常遇到这样的问题,基层监管人员由于没有参与许可证现场核查,或者没有保存文字记录,对企业发证时的产业政策条件不甚清楚,以至于有的企业在没有履行审批程序的情况下,擅自增加或扩建了主机设备,而监管人员无法将现场情况与发证时的条件进行对照,在一定时期内(有可能到下次换证时)造成了监管的盲区。

    许可证记载了获证企业的名称和地址,证书编号、获证时间和有效期,在副本明细中记载了获证产品的规格型号、所属单位等信息。但还不够完整,至少应当将涉及产业政策的企业情况写清楚,比如,水泥企业是多大的旋窑或立窑、多大的磨机、各是几台;电石企业有几台多大容量的电石炉等等。这样,在证后监管中会非常方便地进行查对,一旦企业违反产业政策擅自改造和新建,可以及时发现。而且,对企业也是一种警示和提醒,这样的内容写进证书中足以体现其重要性,企业在改造和扩建之前会更加慎重考虑,不至于又花钱又违法,造成巨大损失。

    (作者单位:山西省长治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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