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
您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中国质量技术监督》>>

使用不合格建材的行为如何定性

2009-11-24 14:41:58 中国质量新闻网

    建筑工地一直以来都是质监系统执法的重要领域之一,对于建筑工地上使用的建材产品,经抽样检测不合格如何定性是摆在每一位执法人员面前的问题,现笔者结合执法实践作如下探讨:

    

    执法依据

    《产品质量法》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适用本法规定。因此,质监部门有责任依据《产品质量法》对上述建材产品进行监督。且建筑工地只是一个场地概念,法律没有限定质监部门对建材产品只能在生产、销售场所进行执法检查,故建筑工地作为建材的使用场地理应接受质监部门的监督,质监部门对建筑工地进行执法检查,有法可依。

    

    进行处理

    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在2001年发布的《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对在施工现场发现的产品质量问题,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施工现场发现有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应当依法予以查封、扣押,防止该类产品用于建设工程或者流入市场;并及时通过建设单位(业主)或者建设施工单位等追踪该类产品的来源。

    2.建设单位或者建设施工单位如实提供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依法追究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

    3.建设单位或者建设施工单位拒不提供或不如实提供生产者、销售者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责令其停止使用该产品。对建设施工单位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上述产品为法律禁止销售的产品的,按照《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进行处理。对建设单位购进并要求建设施工单位使用的,或者该产品已使用到建设工程中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处理。并以此为线索,追究产品生产者、销售者的责任。

    该意见为我们处理建筑工地使用不合格建材的行为,提供了基本的方法。即质监部门应当以产品质量溯源为原则,根据进货凭证以及对建设单位或者建设施工单位的调查情况追究产品生产者、销售者的责任。然而,在建设施工单位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建材产品为法律禁止销售的产品的情况下,按照《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进行处理。《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二条:“服务业的经营者将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二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用于经营性服务的,责令停止使用;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使用的产品属于本法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的,按照违法使用的产品(包括已使用和尚未使用的产品)的货值金额,依照本法对销售者的处罚规定处罚。”目前有不少地方的确是按该条处理的,理由是将建筑单位或者建设施工单位视同于服务业的经营者,将其使用不合格建材的行为定性为经营性服务行为。我们对此持不同意见,服务业是指利用设备、工具、场所、信息或技能为社会提供服务的业务,包括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广告业和其他服务业。按照我国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将建筑业归为第二产业,其并不属于服务业范畴,其提供的终结产品只能是建筑物而不是其它。因此,将建筑单位或者建设施工单位定义为服务业的经营者,无论是从普通经济学还是从法理学上讲,都无十分刚性有力的理论依据加以支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监察部、建设部、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开展建材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质检执联[2003]256号)对七个部门的职责进行了分工:

    1.质检部门统一协调建材市场专项整治工作,并依法查处建材质量等违法行为和会同相关部门开展区域性质量整治工作,严格小钢铁、小水泥等生产许可证的发放管理。

    2.国家发改委会同相关部门主要负责关停并转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的小炼钢、小水泥等建材企业,取缔生产“地条钢”企业,监督各部门执行国家产业政策的情况。

    3.商务部主要负责会同相关部门协调推进建材市场法制建设及健全建材市场准入制度等工作。

    4.公安部门主要负责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建材刑事案件和拒绝、阻碍依法执行职务的违法犯罪活动。

    5.监察部门主要负责对政府及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行政行为尤其是执法行为的监察。

    6.建设部门主要负责在建筑工地和装饰装修中,违法违规采购和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问题。

    7.工商部门主要负责开展流通领域建材商品质量的监督抽查,查处市场经销假冒伪劣建材违法行为、广告违法行为、无照经营及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等,对违法情节严重的生产、经销企业吊销营业执照。

    故我们认为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对建设施工单位拒不提供或不如实提供生产者、销售者的,且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上述产品为法律禁止销售的产品的,按照《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进行处理的规定是不恰当的,被处罚人并非服务业的经营者,主体资格不符,定性错误。

    综上所述,建筑工地使用不合格建材的行为既非服务经营行为,又非销售行为,其正确理解应为施工使用行为,并非我质监部门的职权范围。质监部门在建筑工地对建材产品开展执法检查,其职责限于以建筑工地检查情况为线索依法追究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对于建设施工单位拒不提供或不如实提供生产者、销售者的,且根据现有证据确实无法查明的,质监部门应当及时将建材产品不合格检验报告和案件移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处理,同时把建材产品不合格的情况向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进行反馈。

    (作者单位:浙江省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稽查支队)

(责任编辑:)
最新评论
声明:

本网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质量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若需转载本网稿件,请致电:010-84648459。

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质量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直接点击《新闻稿件修改申请表》表格填写修改内容(所有选项均为必填),然后发邮件至 lxwm@cqn.com.cn,以便本网尽快处理。

图片新闻
  • 机油液位上升、加注口变“奶盖”不要 ...

  • 安全的召回与召回的安全

  • 广汽本田2019年超额完成目标,体 ...

  • 自研自造铸市场底力 威马为新势力唯 ...

  • 中国汽车文化的先驱 奥迪第三次华丽 ...

最新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