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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超市中建立商品条码管理标准化的探讨

2009-11-24 14:10:50 中国质量新闻网

      商品条码是实现商品自动结算的重要手段,而只有质量合格的商品条码才能实现商品销售的自动结算。所以,在超市建立起商品条码的标准化管理制度,对充分把握商品条码在生产、印制和销售每一个环节中的质量,对促进商品流通,减少浪费,方便人们的生活,促进我国信息化的建设和发展,都有重要的意义。

    

    超市作为一种全新经营业态,现已普及到全国的城乡各地,而超市商品的销售是依靠POS系统进行扫描商品条码来实现的,一些假冒伪造或者质量不合格的条码进入超市,就会耽误扫描速度,造成消费者的等待,严重地还会导致商品管理系统信息混乱,使销售商和供应商不能及时准确掌握商品销售信息,商业自动化便失去意义。所以,超市作为商品条码最普及的应用环节,建立起商品条码的标准化管理就显得尤为重要。

    

    确定归口管理部门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包括零售商品、非零售商品、物流单元、位置的代码和条码标识。这里包括EAN/UPC、ITF-14、UCC/EAN-128三种商品条码。

    EAN/UPC商品条码包括EAN-13、EAN-8和UPC-A与UPC-E四种形式。主要用于对贸易项目中零售商品的条码标识。EAN-13商品条码、UPC-A商品条码也可应用与贸易项目中非零售商品的条码标识。

    ITF-14条码用于对外贸易项目中非零售商品的条码标识。

    UCC/EAN-128条码主要用于对物流单元,非零售商品的条码标识,也可用于对厂商物理位置、职能部门等位置的条码标识。

    由于商品条码的定义内容较为广泛,给超市中的条码管理带来了归口的问题。一般的情况下,条码由超市信息部来管理,主要工作内容是店内网络维护,编制店内条码及打印等。这样条码就是一门纯应用的技术,而不属于商品的质量问题,给商品条码的管理工作带来了难度。

    《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三条规定: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它标识。

    《产品标识标注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产品标识标注的产品条码,应当是有效的产品条码。第二十四条规定:不得伪造或者冒用生产许可证标志、产品条码和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以及其他质量证明。

    从以上法律法规的规定来看,已明确条码标识应属商品质量的管理范畴,因此建议超市,应当将商品条码(GB12904《商品条码》)即EAN-13码和店内条码(GB/T18283《店内条码》)的管理划归超市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为好,有利于超市和质监部门的管理与协调。

    

    建立索证、查验和备案制度

    《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销售者进货时,应当查验与商品条码对应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同等效力的证明文件。

    这就要求超市在进货时,应当索要供货方的《系统成员证书》、《系统成员证书》(续展)或者同等效力的证明文件,核对商品外包装上所印商品条码的厂商识别代码是否与《系统成员证书》或同等效力的证明文件上的厂商识别代码一致,查验其证书或证明文件是否在有效期内,并做好查验日期记录等。如果经查验,供货方为非法使用商品条码,超市应拒绝进货,并及时向当地条码管理机构反映情况。

    在具体操作上,首先由质量部门根据质监、工商、卫生各职能部门的要求,列出在采购中应索要的有关证明文件目录,交给采购部在洽谈业务时索要并进行初步审核,初审后将需购进商品的各种证照文件,统一交给质量部门建档备案,质量部门负责做好对商品与证件的抽查核对工作。

    

    建立日常的巡查制度

    商品条码作为产品标识,应与商品生产日期、计量标注等工作一样,要建立日常的巡查制度。

    1.编码的唯一性检查

    编码的唯一性是商品条码编码的基本原则,即商品项目与其标识代码一一对应,一个商品项目只能有一个代码,特定商品项目的唯一商品项目代码与其对应的厂商识别代码组配,就可以保证特定商品项目代码标识,在全球的范围内是唯一的,从而保证超市POS系统的正常运作。

    任何一种商品应根据品种、规格、价格等不同,编有唯一的商品条码,并保证产品名称与商品条码相对稳定。对淘汰的产品,商品条码应在四年以后重新启用,目的是确保条码的唯一性。

    所谓“重码”是指不同商品项目采用了相同标识代码。特别在食品、文化用品、服装、鞋类较为普遍,产生的原因多种多样,主要是供应商为节省费用,把不同商品编为同一条码使定价一致。

    2.店内条码使用的检查

    《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销售者应当积极采用商品条码。销售者在其经营的商品没有商品条码的情况下,可以使用店内码。店内条码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店内条码》(GB/T18283)的有关规定。生产者不得以店内条码冒充商品条码使用。

    以上说明,超市不应对已有合格商品条码的商品再使用店内条码。这一点在超市中较为多见,主要表现在散伙区(生鲜、冷冻商品区)的商品均粘贴“20……”开头的店内条码,发现后要及时整改。另外,也明确生产者不得在其生产的产品上印制、粘贴店内条码用于商品的零售、冒充商品条码使用。

    3.条码质量明显不符合的商品

    ①条空颜色搭配错误

    条码识读器是通过条码符号中条、空对光反射率的对比来实现识读的。不同颜色对光的发射率不同。一般来说,浅色的反射率较高,可作为空色即条码符号的底色,如白色、黄色、橙色;深色的反射率较低,可作为条色,如黑色、深蓝色、深绿色、深棕色等。

    超市质量管理人员可以从以上颜色的对比中,找出不合格的条码来,较为常见的有“白底红条”条形码和“白底黄条”条形码,补救的措施可以为重新打码粘贴后再销售,否则POS系统不能识读。

    ② 条码放大系数过小,并且印制模糊不清

    条形码印制放大系数过小,条码符号的尺寸精度难于控制,宜造成误读、不识读等现象。国家标准规定条码放大系数最小为0.8。

    ③ 非标码的检查

    《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不得伪造商品条码。在超市中,我们常常会发现一些服装、鞋类、玩具上印制组织机构代码,这不仅浪费资金,给制造商的产品销售带来不利的影响,还会给销售商带来麻烦,超市POS系统不能处理组织机构代码,质量管理人员发现后,要劝导供应商将其覆盖。

    

    超市的自律制度

    《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销售者不得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商收取进店费、上架费、信息处理等费用,干扰商品条码的推广应用。第三十七条规定:销售者以商品条码名义向供货商收取进店费等不正当费用的,供应商可依法要求退还。

    这条规定主要是讲超市不能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商收费,也就是俗称的“条码费”等。超市应树立正确的经营理念,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打造优秀的企业文化,与供应商实现“双赢”。

    (作者单位:江苏省徐州市质监局情报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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