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
您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中国质量技术监督》>>

备样在监督检验中的作用

2009-10-22 08:08:25 中国质量新闻网

    本文针对一些地方在产品质监检验中把备样作为生产企业或商场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时复检之用的现象,从质监理论上分析其错误所在。并且指出启用备样进行复检是违背质量监督原理与方法,失去了备样应有的作用与功能,其结果会造成质监管理部门经常要推翻自己已做出正确的监督检验结论,损害政府形象。生产企业或商场完全可以通过启用备样复检的形式逃避自己的产品质量责任,让质量水平低下的产品名正言顺地进入市场。

    

    质监部门对生产企业或商场进行质量监督时,最常用的办法是对其产品进行监督抽样检验,如样品检验不符合有关规定要求,判监督核查总体为不合格。在监督抽查实践中经常有这样做法:抽样的数量是取n件为检验,留n或n/2件为备样。备样是用于样品运输、检测过程中样品发生意外时,或是出现工作程序性错误时的补救措施,而不是把备样作为生产企业或商场对监督检验结论提出异议时的复检之用。但笔者发现,部分质监部门却错误地把备样用于被监督方对监督检验结论提出异议时的复检,从表面上来看备样是兼顾监督方与被监督方的双方利益,实际上这种做法是大大增加了监督风险。

    

    备样用于复检的弊端

    质监部门在执行对生产企业或商场的某种产品进行质监检查时,都是通过抽样的形式进行质量监督,样品量n比效少,我们大家都知道任何抽样方案的检验都不可避免存在错判风险α与漏判风险β。所以,国家监督抽样检验标准明确规定:不管用哪种监督抽样方案(n;L),错判风险α的概率规定都等于小于5%,以保证否定结论的准确,对漏判风险β没有硬性要求,而实际上质量监督的漏风险β都很大。也就是说,样品检测不合格就以大于95%的概率判定该监督核查总体的质量水平p不符合抽样方案(n;L)相对应的声称质量水平DQL要求,判为不合格;样品合格只能说是未发现该核查总体是不合格总体或不否定该核查总体的声称质量水平。从国家监督抽样检验标准来看,是没有用备样进行复检之说,一旦把备样用于复检,它将改变了监督检验的原始目的与要求,也是不符合质监检验的宗旨。

    比如,设某核查总体数量为N,抽样数量n=2、备样数量n=2。检验时抽样方案为(2;0),检测后有一个不合格品,就以95%的概率判定该监督核查总体的质量水平p大于DQL=2.5%,判该监督核查总体不合格。这时被监督方提出要求用备样进行复检,那么抽样方案变成(4;1)。根据概率论与数理统计理论,用二项分布可以计算出当一批产品的质量水平(也称为不合格品率)为p,(n;L)抽样方案的合格(即通过)概率Pa(p)为公式1所示。

    用公式1对(2;0)、(4;1)两个抽样方案进行计算,在不同质量水平p下的通过概率,如下表所示。

    从下表我们可以看到质量水平p=6.5%的实际不合格监督核查总体(规定DQL=2.5%),用(2;0)抽样方案大部分(即87.4%)都已通过监督,如果被判为不合格,再用备样进行复检,抽样方案变成了(4;1),我们也看到通过概率从0.874提升到0.977。换言之,启用备样就大大提高了不合格核查总体通过的概率。按国家监督抽样检验标准规定的错判风险α=5%来判定,启用备样会把监督的声称质量水平DQL=2.5%要求降到10%。被监督方完全可以通过正当途径——备样复检,从而达到降低质量监督部门监督要求与标准的目的,使自己原来不合格监督核查总体变成合格总体。从而导致监督检验发生不公平现象——提与不提用备样复检,所用的判定标准不一样。更严重的是由于启用备样复检这个不合理的规定,承担检验机构要经常对自己已做出正确的监督结果被备样复检所推翻,使承担检验机构的声誉蒙受不应有的损害,甚至影响政府的形象。

    

    备样与复检的关系

    被监督方要求复检是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力,但复检是不能采用备样复检,复检国家已有明确的程序标准GB/T16306-2008《声称质量水平复检与复验的评定程序》(替代原GB/T16306-1996《产品质量监督复查程序及抽样方案》)。GB/T16306-2008定义:复验是对样本产品进行重复性、再现性或中间精密度条件下进一步测试;复检是在原核查总体中再次抽取样本进行检验,决定核查总体是否不合格;而复检与复验统称为复查。

    如果被监督方的异议不是对样品的检测数据,而是对监督核查总体的判定结论,可以采用复检方式;异议是针对样品的检测数据,那么质监部门要认真对待,检验是非破坏测试,被监督方应指出第一次测试产生异议的技术原因或物理原因,若没有指出具体原因,经监督方同意,可进行重复性条件下或再现性条件下的第二次测试;检验是破坏性测试,仅当有可靠的依据说明第一次测试有误时,才允许对备样重新测试,否则应以复检形式处理。

    这里所说的备样重新测试,并不是对监督核查总体合格或不合格的认定,而是对第一次错误测试改正后的重新监督检验,它没有复检功能,是对监督检验的补救,这就是备样与复检的最大区别。而复检是对监督核查总体重新做出判定,它与监督检验的判定不完全一样。因为,监督检验只控制错判风险α,没有控制漏判风险β,而复检要对监督核查总体作出合格或不合格的认定,因此必须把错判风险α与漏判风险β都要控制起来。而错判风险α与漏判风险β控制是通过抽样方案(n;L)中的样品数量n与不合格品限定数L体现出来,样品数量n与不合格品限定数L是根据监督规定声称质量水平DQL、漏判质量水平p1(即漏判风险β所对应的质量水平)、错判风险α和漏判风险β,经过公式1计算得到。

    确定复检方案(n;L)就成了复检准确的关键。第一,复检方案(n;L)应与原监督抽样方案的声称质量水平DQL相同,第二,尽可能使漏判质量水平p1低于监督核查总体的质量水平p。因此,质量监督部门接受复检后在原声称质量水平DQL上,考虑自己能承担风险的漏判质量水平p1,代入公式1(现行国家复检标准规定错判风险α=0.05,漏判风险β=0.10),得到公式2所示。

    解公式2方程得到n与L所组成抽样方案(n;L)就是质监部门选定的复检方案。当然根据公式2计算比较繁琐,需要特殊的计算软件。所以,国家质量监督复检标准GB/T16306-2008把监督声称质量水平DQL与漏判质量水平p1在不同数值组合条件下,经计算后列出了各种复检方案(n;L),让质监部门根据综合考虑确定的漏判质量水平p1大小来选用与检索。

    

    备样的作用

    备样不能用于复检,是否把备样取消?回答是否定的,备样是完成整个质监工作的保证。由于产品检测要有一段时间,在正常的质量监督情况下被监督核查总体在检验未做出结果前已出售或脱离监控,或者说再一次去抽样的核查总体无法保证与原核查总体相同,这样一旦检验样品在检测中发生意外,比如在做盐雾试验时还未到时间突然停电造成样品报废、在抗拉试验时断裂处在标志以外数据无效、在试样制备过程中意外造成超差、在做连续寿命检测时出现停水停气事故等等,如果没有备样,检测工作就无法进行下去,从而造成整个监督检验没有结论,影响到质监工作的开展。有了备样这些意外就可以得到很好的补救,不会因此而耽搁了整个质监工作的进行,所以说备样是完成质监工作的保证。

    (作者单位:浙江省温州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

(责任编辑:)
最新评论
声明:

本网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质量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若需转载本网稿件,请致电:010-84648459。

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质量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直接点击《新闻稿件修改申请表》表格填写修改内容(所有选项均为必填),然后发邮件至 lxwm@cqn.com.cn,以便本网尽快处理。

图片新闻
  • 机油液位上升、加注口变“奶盖”不要 ...

  • 安全的召回与召回的安全

  • 广汽本田2019年超额完成目标,体 ...

  • 自研自造铸市场底力 威马为新势力唯 ...

  • 中国汽车文化的先驱 奥迪第三次华丽 ...

最新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