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熟悉新规 依法监管

2009-07-24 11:09:10 中国质量新闻网

熟悉新规依法监管

——质检部门宣传贯彻《食品安全法》工作要点

    《食品安全法》于2009年6月1日正式施行。食品安全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关系到我国的国家声誉和国际形象。《食品安全法》的公布,对规范食品生产经营活动,防范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增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规范性、科学性和有效性,提高我国食品安全整体水平,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质检部门肩负着生产加工环节和进出口环节食品安全监管的重任,依法履行好质检部门的职责,严格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既是当前急迫的重要工作,又是长期艰巨的重大任务。目前,宣传贯彻《食品安全法》是“质量和安全年”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当前质检系统普法工作的重点,为帮助各级质检部门宣传贯彻好本法律,本文特对国家质检总局有关此项工作的要求作一个归纳。

   五点要求    

    一要深刻认识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极端重要性,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食品安全法》各项规定上来,切实增强执行《食品安全法》的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明确质检部门的工作职责、定位,全面加强和改进现行食品安全相关工作,依法监管、科学监管,不断提升食品安全监管水平。

    二要认真学习《食品安全法》各项规定,将学习《食品安全法》及配套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列入日程,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全员、全系统、全方位的培训工作,通过各种形式迅速组织宣贯。特别是要加强执法队伍的培训,确保执法人员能够准确理解、熟练掌握《食品安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主要内容,使全系统监管人员知法、懂法,做到准确理解、融会贯通,增强一线执法人员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保证《食品安全法》得以正确贯彻执行。

    三要有组织、有计划地对行政相对人开展《食品安全法》宣传活动,分层推进、全面开展。要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采取多种形式,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的作用,广泛宣传有关立法宗旨和主要内容,为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四要及时着手清理质检部门现行的涉及食品安全监管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的,要及时予以修订或者废止,确保食品安全法律制度的一致性。

    五要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及其配套法规,不断强化法制意识和责任意识,切实依法履行质检部门在食品风险监测和评估、食品标准化、食品检验、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监管、食品进出口监管以及食品安全事故处理等方面的相关工作职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严格依照《食品安全法》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强化监督执法,加大处罚力度,该重罚的要重罚,触犯刑律的,要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决不能以罚代刑,要敢于碰硬,不徇私情,切实做到依法执法、严格执法、秉公执法、文明执法。保证法律得以全面、准确、严格地实施,努力实现食品安全状况的根本性好转。《食品安全法》的宣贯、执行、事关大局,是质检系统今年工作中的重中之重,全系统一定要高度重视,抓紧抓好。法制工作部门更要率先垂范,充分发挥基础保障,规范引导作用,做好工作。

   四个行动    

    一是积极开展“《食品安全法》进企业百日宣贯”活动。2009年5月至7月,全国质检系统要积极开展“《食品安全法》进企业百日宣贯”活动。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质量技术监督局要面向食品生产企业、食品进出口企业每家企业发送1至2本食品安全法规读本。采取印发宣传画、开展企业人员培训、开展企业法律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宣传《食品安全法》有关内容。针对企业在《食品安全法》实施后可能面对的具体问题进行讲解,对有关疑问给予解答;突出宣传食品企业权利义务及质检部门相关职能,提高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诚信经营、依法经营的法律意识。

    二是积极开展《食品安全法》“法律进机关”活动。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质量技术监督局要将学习《食品安全法》及配套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作为当前公务员普法工作的重点,组织开展自学、集中培训、法律知识讲座、竞赛答题、试卷考试等多种形式的学习培训活动,做到法律学习全员参与,法律知识人人皆知。

    三是积极开展《食品安全法》执法人员培训。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分批完成对本系统内相关执法人员的培训工作。培训应加强针对性和有效性,重点内容为质检部门实施《食品安全法》中可能面对的具体问题、如何适用法律等,确保执法人员能够准确理解法律条文及其相关配套制度,保证《食品安全法》得以正确地贯彻执行。

    四是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食品安全法》普法工作取得实效。各单位要高度重视《食品安全法》普法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各直属检验检疫局、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对本系统《食品安全法》学习培训宣传贯彻情况进行检查,于2009年9月底前,将有关情况的总结报国家质检总局。质检总局将适时组织对各地《食品安全法》普法工作情况进行抽查。

   十项内容    

    《食品安全法》对质检系统的食品安全监管作出多项重要规定,其中有些规定尚属首次。包括在职责范围上,赋予了监管食品生产环节职责;在风险评估上,赋予了通报、建议、监管职责;在安全标准上,赋予了提供标准编号职责;在行政许可上,赋予了负责生产许可职责;在食品召回上,赋予了可以责令召回职责;在食品进出口上,赋予了不合格不放行职责;在事故处理上,赋予了通报、参与处理职责;在监管管理上,赋予了有权查封、扣押职责;在信息公开上,赋予了准确、及时、客观职责;在法律责任上,赋予了最高可罚十倍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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