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
您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中国质量技术监督》>>

汽车召回强制力提升

2009-04-22 18:28:49 中国质量新闻网

■文/本刊记者  施京京

   3月27日,记者从在北京召开的2008年度汽车召回管理工作会议上获悉,在对货车进行实际研究后,国家质检总局今年将对N类(货车)和O类(挂车)车辆依法实施召回管理。质检总局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将坚定不移地推进召回工作,采取一系列有力措施,按照“质量和安全年”的部署,扎实推进各项工作深入开展。

    货车纳入召回范围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四部委2004年3月联合发布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我国自2004年10月1日起首先从M1类车辆(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不超过9座的载客车辆)开始实施缺陷产品召回管理。自2006年8月1日起,《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实施范围扩大到座位数超过9座的载客车辆(包括驾驶员座位)。据悉,经过调研,质检总局今年上半年将与相关部委联合发布公告,对N类(货车)和O类(挂车)车辆依法实施召回管理,车辆的召回方式分为主动召回和政府部门指令召回两个途径。

   近年来,我国载货车市场发展迅猛,出口量不断上升。据中国汽车工业协会统计,2008年,我国共销售载货车164万辆、半挂牵引车19万辆,同比分别增长8%和9%。业内人士指出,随着市场需求的快速增长,国内载货车生产企业的数量不断增加,有些企业片面追求利润,不注重生产条件的改善及管理水平的提高,国产载货车质量良莠不齐。从目前的质量投诉情况看,一些国产载货车存在质量问题,有些甚至刚刚使用一个月就无法正常行驶,主要原因是存在因设计或组装环节产生的缺陷。召回能够促使载货车生产企业严把产品质量关,提升产品设计水平及制造质量。在目前汽车行业面临结构调整之际,实施召回对载货车企业也是难得的机遇,具有积极意义。

   此前,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联合印发了《汽车摩托车下乡实施方案》,明确了对农民报废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换购轻型载货车以及购买1.3升以下排量的微型客车给予一次性财政补贴的标准。今年汽车召回管理范围扩大到货车,对保障汽车下乡顺利进行、维护农民消费者权益有着积极的意义。同时,“汽车下乡”政策也将进一步激活中国载货车市场。

    召回实施情况良好

   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数据显示,从2004年开始实施缺陷汽车召回制度以来,截至2008年底,总计召回缺陷汽车184万多辆,召回次数达155次,涉及54家国内外汽车制造商。其中2008年召回47次,涉及国产车19次、486592辆,进口车28次、52028辆。国家质检总局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工作实施以来,对于保护消费者合法利益,维护公共安全,促进和谐社会,转变政府管理职能,提高企业产品质量水平和竞争力等方面,发挥了十分积极的作用,也为在更大产品范围内推进缺陷产品召回管理制度积累了宝贵经验。

   记者在调查中发现,汽车召回制度在我国得到了越来越多的认可。一些厂家认为,召回是一个品牌负责任的象征,也表达了解决问题的信心,如果遮掩着处理问题,让车主不了解事情的真相,反而会加重车主的心理负担,甚至对整车的质量产生怀疑。而接受采访的消费者纷纷表示,不会以召回与否作为能够衡量汽车质量好坏的标准,但如果有厂家的产品明显存在安全问题却不愿公开,就会对该品牌失去信心。业内人士指出,汽车召回考验汽车生产厂家和经销商处理危机的能力,如果汽车生产厂家和经销商能够快速处理出现的问题,不但对品牌没有影响,反而会增强消费者的信心。

    体系将进一步完善

   国家质检总局有关部门负责人称,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工作还处在初级阶段,法律法规体系、安全标准体系、管理体系都需要进一步完善,社会各界对于召回工作的认识也存在一定的偏差。为此,质检总局将按照“质量和安全年”的部署,从推进《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尽快出台、搭建缺陷产品信息监测平台和伤害监测系统、完善产品安全标准体系、引导消费者积极参与召回、发挥地方质检部门在召回管理中的作用等方面,加大对召回工作的推进力度。

   据悉,为加强缺陷产品召回标准化建设,2008年12月24日,经国家标准委批准,正式成立“全国产品缺陷与安全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汽车风险评估、产品召回有效性、产品召回追溯等方面的标准制定工作已经顺利开展。

   在推进立法工作方面,《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已经对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召开听证会,进一步收集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对条例进行了修订。目前,该条例已报送国务院法制办,并列入2009年国务院一类立法计划,有望在今年颁布。

   据了解,送审稿分为总则、缺陷调查和确认、召回的实施、生产者和销售者及服务业经营者义务、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7章,共计63条。其中规定:实施召回时,生产者应依法向社会发布警示信息,告知消费者停止消费或者使用,或者补充和修正消费说明;通知有关销售者停止对该缺陷产品的销售、使用、租赁。对尚未售出的存在缺陷的产品,通知其停止销售并予以撤回;对已经售出的,进行修理、更换、退货等。这一规定鼓励企业主动承担消除产品缺陷的责任,并提出,凡企业主动召回的,仅承担补救性行政责任,不承担行政处罚。

   同时,送审稿明确规定:当产品存在与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关的缺陷,生产者隐瞒或者虚报、不停止生产、销售缺陷产品、不主动召回缺陷产品的,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未构成产品质量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可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业内人士指出,一旦修订后的条例通过并实施,不但意味着汽车召回的强制力得到大幅度提升,对于建设完善的汽车召回法律法规体系也意义深远。从长远看,从部门规章到条例,再到法律,汽车以及其他缺陷产品召回受到的强制约束和监管力度将越来越大,监管也将越来越具有针对性。

(责任编辑:)
最新评论
声明:

本网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质量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若需转载本网稿件,请致电:010-84648459。

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质量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直接点击《新闻稿件修改申请表》表格填写修改内容(所有选项均为必填),然后发邮件至 lxwm@cqn.com.cn,以便本网尽快处理。

图片新闻
  • 机油液位上升、加注口变“奶盖”不要 ...

  • 安全的召回与召回的安全

  • 广汽本田2019年超额完成目标,体 ...

  • 自研自造铸市场底力 威马为新势力唯 ...

  • 中国汽车文化的先驱 奥迪第三次华丽 ...

最新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