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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与质检相关的要点

2009-03-18 13:36:20 中国质量新闻网

   今年6月1日即将实施的《食品安全法》对于质检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作出了多项规定,其中有些规定尚属首次。

    职责范围:监管生产环节

   《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因此,质检系统食品安全监管的职责范围依然是食品生产环节,也就是俗称的“管好厂门”。

   另据该法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相关法规确定本级质监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各级质监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风险评估:通报、建议、监管

   《食品安全法》的亮点之一就是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该法也对质检系统在该项工作中的具体职责进行了明确规定。

    一是获知有关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后,应当立即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二是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并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

   三是当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得出食品不安全结论的,应当依据职责范围立即采取相应措施,确保该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并告知消费者停止食用。

    安全标准:提供标准编号

   《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公布,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提供国家标准编号。

   该法还规定,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的食品强制性标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对现行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予以整合,统一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行政许可:负责生产许可

   《食品安全法》规定,我国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县级以上质监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决定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决定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该法还规定,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申请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条件、程序,按照国家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规定执行。

    食品召回:可以责令召回

   该法规定,我国建立食品召回制度。具体规定是: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食品生产者应当对召回的食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将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县级以上质监部门报告。

   另外,当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照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时,县级以上质监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食品检验:样品应当购买

   《食品安全法》明确指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县级以上质监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质监部门应当购买抽检的样品,不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

   另外,县级以上质监部门在执法工作中需要对食品进行检验的,应当委托经资质认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并支付相关费用。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依法进行复检。

   该法还规定,食品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食品检验实行食品检验机构与检验人负责制。食品检验报告应当加盖食品检验机构公章,并有检验人的签名或者盖章。食品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对出具的食品检验报告负责。

    事故处置:通报、参与处理

   该法规定,质监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有关食品安全事故的举报,应当立即向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并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具体工作包括: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并立即进行检验;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依照规定予以召回、停止经营并销毁;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并责令进行清洗消毒等。

    监管管理:有权查封、扣押

   《食品安全法》规定,县级以上质监部门在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有权采取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对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查封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等措施。

   该法还规定,县级以上质监部门对食品生产者进行监督检查,应当记录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经监督检查人员和食品生产者签字后归档;应当建立食品生产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许可颁发、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根据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的记录,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生产者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另外,县级以上质监部门接到咨询、投诉、举报,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及时进行答复、核实、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推诿;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对生产者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二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

    信息公开:准确、及时、客观

   该法规定,县级以上质监部门应依据职责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应当做到准确、及时、客观。当获知依据该法需要统一公布的信息,应当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由上级主管部门立即报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必要时,可以直接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食品安全法》还规定,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相互通报获知的食品安全信息。

    法律责任:最高可罚十倍

   《食品安全法》规定,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可没收违法所得及相关物品;对于违法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两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另外,针对使用非食品添加剂、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拒不召回等违法行为,可视情节,吊销其许可证。针对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在食品中添加药品;未建立并遵守查验记录制度、出厂检验记录制度等严重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可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被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专家看法

    贵在“认真”二字

   质检部门要贯彻落实好这部法律中所规定的职能,关键在于“认真”二字:认真的学习,认真的履职。

刘源张 中国工程院院士  国际质量科学院院士

   食品安全问题由来已久,据我所知,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多次在全国两会中提出对食品安全的意见或建议。2006年人大常委会把《食品卫生法》列入2007年的法律修订工作,在修订草案时曾经征求过我的意见。

   最终出台的《食品安全法》我认为突出的有两个亮点:第一,明确了食品企业的第一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负责人,应负法律上的责任,除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许可、食品生产经营者安全信用档案等制度外,还确立了不安全食品召回和停止经营等一系列法律制度。加强了企业的责任感。因为大量的生产经营企业,靠监管部门人盯人是完不成监管的。食品安全不是“管”出来的,只有当每一个食品生产经营者真正承担起应负的责任,主动把住安全关时,我们的食品安全才有保障。

   第二,明确了政府几个主管部门之间的协作和责任,卫生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质检、工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农业部门主要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进行监管,但制定有关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公布食用农产品安全有关信息则依照《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避免互相推诿和躲避问题的弊病。

   据据《食品安全法》,在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从此,国家有了统筹、协调、监督和决策的国家级的权威机构。我相信食品安全能有更好的保障。而质检部门要贯彻落实好这部法律中所规定的职能,关键在于“认真”二字:认真的学习,认真的履职。

   但是,我认为,要管好食品安全,食品质量和安全的国家标准亟待完备,检验机构急待装备。对食品作坊的质量管理也需要加强。在这方面,国家要加大投入。

每人都要尽责

   一个比较妥善的办法就是由一个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监管的主要责任,而其他相关部门则合理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实施监管。

方有宗  上海质监局食品生产监督所顾问 《食品安全法》起草人之一

   我从一开始就参与《食品卫生法》和《食品安全法》的起草和讨论工作。在这部法律中,给我留下最深印象的,就是责任的落实问题。

   首先,在监管部门的责任归属上,在立法过程中关于如何协调监管部门遇到了激烈讨论。我认为,像我们这么大的一个国家,食品安全涉及到方方面面和各个部门,由一个部门监管也是不现实的,但是太多的监管部门也不行。按照我国现有的国情,一个比较妥善的办法就是由一个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监管的主要责任,而其他相关部门则合理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实施监管,这样的建议最终被新出台的《食品安全法》采纳。这个模式和美国的模式是一致的,FDA(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也是出台标准和政策,具体工作都是下面的州在做。

   其次,是我们都忽视了食品生产经营者,这个保证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或者说,混淆了政府和食品生产经营者在保证食品安全上各自所应承担的责任。为此,《食品安全法》强化了生产经营者作为保证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同时明确了地方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清晰区分了两者在保障食品安全方面的责任。

关键在执行

    食品安全在事实上也是相当难以控制的。正因为如此,严格执法也就显得更加重要。

李正权 知名质量管理研究人员

   作为质量管理工作者,捧读《食品安全法》,真有一种真切感。从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到食品生产经营控制,从食品安全标准制定到食品检验把关,从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到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从食品安全的法律责任到具体的处罚细则,《食品安全法》从宏观的角度建立起一个相对完整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只要我们严格依法治理,我相信一定能够控制住食品的质量安全,减少甚至消除像近年来已经发生过的诸如瘦肉精、苏丹红、大头婴儿、三聚氰胺之类的食品安全事故。

   当然,关键的问题是执行。我所在的重庆号称火锅城。从上个世纪80年代开始,新闻界已经多次揭露诸如毛肚用福尔马林浸泡、火锅底料中加入罂粟壳、潲水油之类的问题,据我所知,现在依然在一定程度上普遍存在着,甚至成为潜规则。类似的潜规则在禽鱼饲养、卤制品等多种食品生产经营中也并不少见。如果执法部门对此熟视无睹,听之任之,一定要等出现问题后才来查处,或者一定要等新闻工作者“曝料”以后才去查处,而不是主动出击,那么,类似大头婴儿、三聚氰胺的事件或事故就肯定难以杜绝。中国国家大,又有相当多的食品是由小作坊和小摊贩在生产经营,其食品安全在事实上也是相当难以控制的。正因为如此,严格执法也就显得更加重要。

   与其他产品不同,食品与我们每一个人都密切相关,没有任何人没有任何一天可以不消费食品,而食品的质量直接关系着我们的健康和生命,食品质量发生的任何问题都可能产生严重的后果。正因为如此,《食品安全法》才将过去的“食品卫生”“升格”为“食品安全”,这实际上也是向我们每个人提示,必须关注食品质量安全问题。因此,我们每个人都应当认真学习这部法律。有关部门也应当尽快将这部法律纳入(补充到)“六五”普法计划中,组织人们学习,帮助人们掌握。因为这部法律与每个人的关系如此直接如此密切,我建议在社区里广泛张贴,利用社区的平台进行宣传,尽快普及。

   对于消费者来说,学习和掌握这部法律,对自己的意义更是不言而喻了。当你掌握了《食品安全法》的知识,在消费食品时,你会特别关注食品的质量安全;在购买消费食品时,你会仔细辨识食品(包括其标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一旦发现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你会及时进行投诉;一旦得知食品安全存在问题,你会立即停止食用,并按法律规定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召回有问题的食品,同时还可以要求他们赔偿你的损失,包括按《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还可以向生产者或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可以说,《食品安全法》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已经大大超过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但是,要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首先依然需要我们自己先学法、懂法,然后还要善于用法来保护自己。

    质监做法

运用法治的力量

    我们将以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为契机,完全履职到位,不断提高监管水平。

夏世华 江苏省盐城市质监局局长

   《食品安全法》的颁布,进一步明确了质监部门生产加工环节监管的责任,增加了风险监测评估、信息通报、生产许可、日常监管、检验检测、参与事故处理等多项规定,任务更重了,责任更大了。

   盐城市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较多,小作坊又占有较大的比例,监管工作面广量大。今后,我们将以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为契机,完全履职到位,不断提高监管水平。一是牢固确立质监为民的理念,用科学发展观来指导、评价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始终把关注民生、确保食品安全当作头等大事、政治任务抓实、抓好。全系统要深入学习、广泛宣传《食品安全法》,强化自身的依法监管意识、企业的主体责任意识和全社会质量安全意识。

   二是全面提高监管水平,把法律的要求和本地区的监管实际紧密结合起来,更加注重细节,一丝不苟地落实各项监管措施,积极探索日常巡查和区域监管新模式,研究落实食品生产监管分级分类的措施,通过产品分类、企业分级、监管分等,提高监管有效性。

   三是狠抓监管责任落实,从制度入手,建立长效管理机制;从部门定位,严明守土有责的纪律;从岗位职责,严密流程监管的环节;从舆情反应,考核监管工作的得失;从责任追究,严惩监管工作缺失。

   四是加强监管能力建设。提高监管队伍素质,加大食品检验检测机构投入,完善食品风险防范和突发事件快速反应体系。

扎紧安全的“篱笆”

    不断强化队伍建设,梳理工作流程,实施“三个一”培训工程,建立食品质量安全风险管理机制。

岳 尧  山东省潍坊市质监局局长

   《食品安全法》是第一部关于我国食品安全的专门法律。这部法律对于严格食品质量安全各个环节监管,保障全民食品质量安全,必将起到重大的推动作用。其中贯穿了科学发展观,体现了党和政府以人为本、关注民生的决心,坚定了监管部门抓好食品质量安全的信心。条文规定得很细、很具体,有许多创新的亮点。

   近年来,我们始终把食品质量安全监管作为工作中的重中之重来抓,不断强化队伍建设,梳理工作流程,实施“三个一”培训工程,建立食品质量安全风险管理机制,扎紧了食品安全的“篱笆”。如我们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突出抓好区域监管、审查员、检验员和稽查员四支队伍建设,确保了全市食品安全提供了有力的基础保障。对食品生产监管工作的各项流程进行了梳理整合,明确了业务工作的逻辑程序,并制定下发了《潍坊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生产监管工作程序》,实现了监管程序的闭环、无缝隙联接,使这一困扰食品生产监管多年的问题得到了根本解决。

   同时,在全市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中实施了“三个一”工程。即:在每一个食品企业中“培养一名质量意识强的负责人(法人代表)、一名具备一定质量管理水平的质量管理人员、一名熟悉检验业务的检验人员”。

   另外,我们进行了认真的分析调研,并本着对食品质量安全事件早发现、早研判、早预警、早处置的原则,制定出台了《关于建立全市质监系统食品质量安全风险管理机制的意见》,建立起包括“风险监测、风险研判、风险预警及快速处置”等机制在内的食品质量安全风险管理机制。

确保有效实施

    如何确保《食品安全法》的有效实施,是摆在我们质监部门尤其是基层质监部门的新课题。

牛育才 山西省晋城市质监局局长

   《食品安全法》对我们质监部门做好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如何确保《食品安全法》的有效实施,是摆在我们质监部门尤其是基层质监部门的新课题。面对目前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我们晋城质监系统将从以下几个方面采取措施:

   一是加强宣传教育,增强食品质量安全法制意识。《食品安全法》能否有效实施,宣传教育是基础。我们系统要举办多种形式的培训教育活动,使系统上下学习掌握《食品安全法》对质监系统在食品安全监管方面作出的多项重要规定。二是建立有效机制,完善食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食品安全法》对于质监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作出了多项规定,其中有些规定尚属首次。针对这些新规定,我们将紧紧围绕“管好厂门”配套出台实施一系列新的长效机制。三是严格监管措施,切实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结合今年在全国开展“质量和安全年”活动,紧紧围绕“重评估、重预防、重处罚”的要点,抓好《食品安全法》的实施。

明确更多责任

    我们质监部门的食品安全工作应在当地政府统一组织、协调下,依法做好工作。

朱为杰 江西省吉安市质监局局长

   《食品安全法》的颁布是全国人民的一件大事,它的公布施行,对规范食品生产经营活动,防范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增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规范性、科学性和有效性,提高我国食品安全整体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食品安全法》的颁布实施,对质监部门履行职责、加强监管、确保食品生产安全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它明确了地方政府对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但我们质监部门虽然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但食品安全工作应在当地政府的统一组织、协调下,依法做好工作;明确了质监部门的监管职责和应承担的责任。质监部门负责对食品生产加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明确了质监部门的食品监管范围。并对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加工,实行生产许可;明确了食品生产企业的责任和义务;明确了质监部门对食品生产企业的召回制度。食品生产企业可以自行召回,也可由质监部门责令食品生产企业召回;明确鼓励食品企业实行HACCP关键控制点认证;明确了食品检验机构和检验人的责任;明确了对食品进行监督检验不得收费。   

    《食品安全法》诞生记

    2004年7月,国务院第59次常务会议,通过了《国务院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的决定》,并做出了修订《食品卫生法》的决定。

   2007年12月,温家宝总理签署的《食品安全法》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宣告法律将以新的名称而不是《食品卫生法修订案》进入立法程序。

   2007年12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食品安全法》草案,草案中强化了食品生产经营者作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并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特别是提出了惩罚性赔偿制度,即除了赔偿消费者的损失以外,还可以要求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2008年8月,《食品安全法》草案第二次审议,删除了“对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实行监管码制度”的条款。

   2008年10月,《食品安全法》草案三审,增加了责令召回制度;加强风险监测和评估;强化了责任追究制度;明确了制定食品安全标准的基本原则;强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毁灭有关证据;突出“全程监督管理”。

   2009年2月,《食品安全法》草案四审,增加了“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还明确了民事赔偿责任优先的原则。为了应对目前体制管理真空,“食品安全委员会”也在四审中出现。之后获得通过。

    国外用什么法监管食品安全

   美国

   《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是美国关于食品和药品的基本法。另外,还有《联邦肉检验法》(FMIA),《禽肉制品检验法》(PPIA),《蛋制品检验法》(EPIA),《食品质量保护法》(FQPA)等法律。

   在美国,负有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主要有卫生与人类服务部(DHHS)、食品药品管理局(FDA)、美国农业部(USDA)、食品安全与监测服务部(FSIS)、动植物健康监测服务部(APHIS)、环境保护机构(EPA),以及地方和州政府食品安全机构等,另外海关部门定期检查、留样监测进口食品。

   英国

   英国是较早重视食品安全并制定相关法律的国家之一,该国从1984年开始分别制定了《食品法》、《食品安全法》、《食品标准法》和《食品卫生法》等,同时还出台了许多专门规定,如《甜品规定》、《食品标签规定》、《肉类制品规定》、《饲料卫生规定》和《食品添加剂规定》等。

   在英国,食品安全监管由联邦政府、地方主管当局以及多个组织共同承担。为强化监管,英国政府于1997年成立了食品标准局,该局是不隶属于任何政府部门的独立监督机构,负责食品安全总体事务和制定各种标准,实行卫生大臣负责制,每年向国会提交年度报告。

   日本

   在日本,食品安全管理有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与食品有关的法律多达13个。日本于2003年对《食品安全基本法》、《食品卫生法》等法律从立法宗旨到实施内容都进行了较大的调整。日本对食品、农产品的管理主要由农林水产省和厚生劳动省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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