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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完善质监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

2009-03-18 13:25:15 中国质量新闻网

    ■文/窦晓燕

   近年来,随着我国整顿和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深入开展,国家不断加强对危害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的查处力度,作为担负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重要职责的质监行政执法部门,正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那么,在新形势下,质监行政执法部门如何加强与刑事司法有机衔接,依法及时向司法机关移送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的涉嫌犯罪案件,对经济领域内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及时、有效的打击,应是我们基层质监部门执法人员值得思考的问题。

   质监行政执法是指质监行政部门或经授权的组织,按照质监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行政相对人采取的具体影响其权利、义务,或者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以达到维护公共利益和服务社会的目的的行为。刑事司法是指国家刑事司法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触犯刑法的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采取的处罚行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分别属于不同的执法体系,但在执法实践中,又常常紧密联系在一起,如果行政违法行为达到一定社会危害程度并触犯了刑法,该行政违法行为就转化为刑事违法行为,即犯罪,对该行为的处理也就相应由行政执法范畴进入到刑事司法范畴。在此基础上来解释质监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是指质监行政执法部门根据我国《刑法》、《行政处罚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将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的可能要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涉嫌犯罪案件移送给司法机关的相关活动,也叫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活动。如何完善质监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笔者建议要在以下几方面进行加强。

    明确移送细则

   梳理质监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法律法规,这是做好涉罪案件移送工作的基础和前提。对现行的各种规定进行清理,对法律条文进行重新整合,使各类分散的规定集中化,集中的规定系统化,系统的规定明晰化。可模仿制定《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方法,尽快出台质监涉罪案件移送的具体实施办法,明确相关罪名的判定标准和移送程序,确保移送有章可循,促进移送工作的规范化、法制化和科学化。

    把握证据要求

   在现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取证条件和手段下,应按刑事司法对证据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的要求,收集、固定、保全所有证据材料。结合案件特点确定调查取证的侧重点、关键点以及调查取证的深度和广度,特别要加强对当事人主观心态和危害后果的证据固定意识,避免因行政执法机关收集证据不到位,相关证据灭失等原因,致使涉罪案件刑事上无法立案。

    健全基本制度

   1.联席会议制度。质监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针对质监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中面临的阶段性工作和新问题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沟通情况,统一认识,适时引导、提高质监行政执法机关发现涉嫌犯罪的能力。对于把握不准是否应当移送的违法案件,实行“通案制度”,在协调沟通中可以获得正确的法律适用,并在实践中形成统一平衡的具体标准,对同类的情形遵照统一的移送条件。

   2.信息共享制度。建立质监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信息共享平台,质监行政执法部门将查处的所有案件情况一律登上信息共享平台,自觉提前接受司法机关的指导和监督制约,切实解决质监行政执法机关与刑事司法机关之间信息沟通不够通畅、移送不够及时等问题。

   3.介入支持制度。由于质监行政执法部门对违法行为调查取证的力度和手段是有限的,因此,在执法过程中发现有证据表明涉嫌犯罪的行政相对人可能逃匿或销毁证据的情况,可以邀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案件的调查,共同研讨调查取证工作。如有的质监部门主动商请同级公安机关长期派驻经侦、治安干警,加强执法力度,方便公安机关提前介入重大案件。

   4.情况通报制度。质监行政执法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案情重大、可能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通报,并可以就刑事追诉标准、证据的固定和保全等问题进行咨询,促进执法资源的共享,提高执法的有效性。

    提高综合素质

   质监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质上是质监行政法与刑事法律的交叉运用,涉及的法律法规制度较多且分散。理解上也较复杂,因此对质监行政执法人员的综合法律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现阶段要加强对与刑事司法衔接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的学习研究,组织有针对性的培训教育,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能正确判断行政相对人行为的性质是违法还是犯罪以及情节轻重,确保他们能及时发现涉罪案件并毫不迟延地将其移送给刑事司法机关处理。

    确保及时移送

   1.加强检察机关对质监行政执法的监督。明确检察机关对质监行政执法的监督措施和手段,规范监督程序。检察机关对质监行政执法的监督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监督办理的行政案件中是否有涉罪案件,而质监行政执法机关并没有依法将其移送给刑事司法机关处理;另一方面是监督质监行政执法机关及执法人员本身是否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触犯刑法的行为,如构成渎职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只有让执法人员明白,不依法移送要追究法律责任,才能使他们心存畏惧,确保依法及时移送。

   2.质监行政执法部门自觉接受监督,推行“开门审案,阳光执法”。完善制约和监督机制,确保权力正确行使,必须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质监行政执法部门推行“开门审案”,顾名思义就是要解除封闭,公开执法。具体是指在审理质监行政案件时,邀请人大、政协、检察、公安、企业、新闻媒体等各方面专家参加,并允许群众旁听,将案件审理过程全面公开,在充分听取各代表意见的基础上,案件审理委员会最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审理方式。这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预防和制止徇私枉法、营私舞弊的制度,敞开了“前门”就堵住了“后门”,这也是质监部门自我规范执法行为,自觉接受监督,提高社会公信力,追求行政行为公开、公平、公正的新举措,走出了一条克服人为因素,依靠制度监督、制约办案的新路子。

    (作者单位:江苏省常州市武进质量技术监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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