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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调监督检验对象是同一批次的弊端

2009-02-24 16:42:44 中国质量新闻网

   在现实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中,很多质量监督部门强调监督检验对象必须是同一批次。但是,按照监督检验性质与要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的对象可以是同厂家、同型号、同一周期生产的产品,也可以是不同厂家、不同型号、不同周期生产的产品。如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强调监督对象是同一批次产品既限制了监督对象的范围又会出现只重视监督产品的系统毛病而不重视随机毛病等系列问题,甚至会失去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应有的功效。

    ■文/叶永和

   产品质量监督是为了督促产品的生产者或经销者切实履行自己应负的产品质量方面的社会责任,从而逐步提高产品质量水平,达到保护消费者利益的目的。根据GB/T2828.4-2008《计数抽样检验程序第4部分:声称质量水平的评定程序》(替代原GB/T14437-1997《产品质量监督计数一次抽样检验程序及抽样方案》)规定“核查总体中的产品可以是同厂家、同型号、同一周期生产的产品,也可以是不同厂家、不同型号、不同周期生产的产品。必要时,还可以是不同类产品。”换言之,产品质量监督是对生产或经销者保持威慑的力量,促进其自觉地履行自己应负的质量责任,至于监督对象是不是同一批次产品并不重要。同一批次要求只不过是产品质量监督过程里众多形式中的一种形式而已,并不是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的必要条件,更不是充分条件。否则,它会带来既限制了监督对象的范围又只重视监督产品的系统毛病而不重视随机毛病等系列问题。

    给抽样带来困难

   在实际的生产企业中,中小型生产企业占绝大多数,而产品的质量问题也多是出在中小型生产企业中,尤其是小型生产企业,也就是说我们监督的重点是小型生产企业。然而,根据国家标准GB/T2828.4-2008《计数抽样检验程序第4部分:声称质量水平的评定程序》规定要求,被监督的产品总体量(即核查总体)一定要达到某一个数量,即至少要大于250个。但是,很多生产企业的同一批次的产品达不到这个数量,而有的生产企业一天生产的数量达到这个数量,可不是一个批次,同一批次的产品数量还是不符合标准的规定,给抽样检验带来不必要的困难,甚至监督工作无法进行。

    限制了抽样范围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的对象既是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又是市场上流通交易的产品(即商品),如果强调监督检验对象是同一批次,那就意味着市场上买卖的产品都不能进行监督。因为,据调查商场上出售的产品是同一批次的产品在监督抽样时其数量超过250个的基本上是没有的,即使在大型商场里同一批次产品的数量超过250也不多见。这样无形中把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局限在生产领域,而市场上的产品就得不到应有的监控。容易造成经销商或经营者有恃无恐,堂而皇之地忽视了产品质量的保证措施。这与监督工作的性质相违背,造成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缺失。

    只限于消除产品的系统问题

   抽样检验既可发现产品的系统毛病又能发现随机毛病,而主要是发现随机毛病。同样道理,监督抽样检验也是主要控制随机毛病,也就是说监督检验是通过控制随机因素造成的质量缺陷原因来提高整体质量水平,如果强调监督检验对象是同一批次,言外之意是监督抽样检验只是消除产品的系统问题所造成的质量毛病,这样就限制了产品质量控制的范围,质量监督的功效大打折扣,不利于督促生产企业全面地提高产品质量水平。

    对提高产品质量水平不利

   作为生产企业来说解决产品的系统问题比较容易,而解决随机问题有一定困难。因为,生产企业在自身的出厂检验中很容易发现由系统原因造成的产品质量缺陷,控制与解决系统毛病相对也比较容易。但是,控制随机原因造成的产品质量缺陷比较困难,它涉及到不仅仅是技术方面,而且与管理水平、环境条件、人员素质、验收方案等等许多方面相关联。如果作为政府监督部门不重视随机问题的把握,容易造成生产企业用简单方法对付政府部门的监督检验,对生产企业提升产品质量水平不利。

    样品与批产品合格等同

   我们经常看到生产企业拿质量监督部门监督的结果来证明自己该批产品合格,一些生产企业有意或无意地把样品合格与批产品合格等同起来,借助质量监督部门的威望来证明自己的产品质量合格。由于消费者不清楚产品质量监督的整个过程,更不清楚监督抽样理论。因此,生产者或销售者经常用同一批产品已经被质量监督部门抽样检验合格来忽悠消费者,从而取得消费者的信任。这种误解的产生,一方面是消费者对产品质量监督工作不了解,另一方面是质量监督部门强调监督对象是同一批次所致。生产者或销售者这种特意扩大说明自己产品合格是完全借助监督检验强调对象是同一批次这一现象,使消费者误认为监督合格就等于该批产品合格,生产者或销售者也名正言顺地把监督结果用于产品质量合格的证明。

    使产品质量监督工作走入误区

   现在很多质量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从一接触质量监督工作以来就没有看到监督对象不是同一批次,好像监督对象要同一批次是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的必要条件,认定监督检验对象只能是同一批次,把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与产品质量验收检验混淆起来,从而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过程中产生许多错误的做法。比如,监督检验合格给生产企业颁发产品合格证;抽样发现的问题只是要求针对该问题进行整改;监督抽样数量直接按产品标准规定的验收抽样数量索取;开展产品质量监督时没有明确的监督质量水平等等,造成产品质量监督工作没有明确的具体目标,像瞎猫去抓死耗子一样,出现能抓到一个算一个的被动局面。未能真正地发挥产品质量监督的作用,甚至把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演变成产品质量验收检验的一部分。

   总之,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要求监督对象是同一批次产品并没有错,但必须懂得同一批次的要求仅仅只是众多监督对象中的一种形式,而不是监督检验的必要条件和基本要求。如果一味地强调监督检验,强调监督对象是同一批次产品,那么,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的作用必定将会失去它应有的功效。

    (作者单位:浙江省温州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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