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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标签执法检查浅析

2009-02-24 16:41:17 中国质量新闻网

   最近在福建省的农药执法检查中,囿于成本和检测条件的限制,县级质监部门较少直接抽检农药的含量与质量,多数情况只监督检查农药标签。现就我们在农药标签执法检查中碰到的疑点,做一浅要分析,请行家们指正。

    ■文/游德清

    农药登记证的执法主体

   在进行农药检查时,很多执法人员将执法检查的重点放在农药标签的农药登记证上,并以所查获的农药无临时登记证或登记证、假冒登记证为由,对其进行处罚,这种做法值得商榷。依据《农药登记管理条例》第七章罚则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罚:

   (一)未取得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擅自生产、经营农药的,或者生产、经营已撤销登记的农药的。

   (二)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有效期限届满未办理续展登记,擅自继续生产该农药的。

   可见,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的执法是专属于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未取得、已被撤销、有效期限届满未办理续展农药(临时)登记证为由对经营(生产)者进行处罚,存在越权执法的嫌疑,并不妥当。

    许可证与批准证书的关系

   在执法检查中,经常遇到被国家质检总局列入生产许可目录管理的农药,但该生产厂家却未申办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只有农药生产批准证书。包括生产厂家、代理商、零售商等都不清楚二者的关系与区别,我们一线的执法人员也无法解释清楚,已经有批准证书了,为何还要申办生产许可证?

   农药生产许可证与生产批准证书二者的关系是由相关的法律予以规定,依据《农药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国家实行农药生产许可制度。生产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农药企业,应当向国务院化学工业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但已有企业标准的农药企业,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学工业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化学工业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发给农药生产批准文件。而依据《农药生产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第23号)第十七条的规定,生产尚未制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农药产品的,应当经省级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发给农药生产批准证书。企业获得生产批准证书后,方可生产所批准的产品。从条文的规定可以简单得出,在农药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前,其生产许可由国家发改委审批,已经制定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由国家质检总局列入农药生产许可目录进行管理。因此,在农药标签上标注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未申办生产许可证的,可以依法查处。

   那么,已经制定了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者,是否可以制定更严格的企业标准,从而规避申办生产许可证呢?根据前述的规定,仅仅是在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前,由国家发改委审批,在已经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其行政许可审批权已经相应转移到国家质检总局上,制定更高的企业标准并不能免除其申办生产许可证的义务。

    假药与劣药的认定

   在一线执法中,很多执法人员将无农药登记证、无生产许可证、冒用登记证等很多违法行为通通归结到假药行列,似乎假药、劣药是个口袋,任何农药违法行为都可以装进这口袋,却与法律、法规关于假药、劣药的规定有所出入。根据《农药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对假农药、劣农药的定义:

    假农药:(一) 以非农药冒充农药或者以此种农药冒充它种农药的;(二)所含有效成分的种类、名称与产品标签或者说明书上注明的农药有效成分的种类、名称不符的。

    劣药:(一) 不符合农药产品质量标准的;(二) 失去使用效能的;(三)混有导致药害等有害成分的。

   而依据《刑法》关于生产销售假农药、劣农药犯罪行为中关于假药劣药的定义,是指农药的成分名称不符合有关标准所规定的应当含有的成分名称,或用非农药冒充农药,或用此种农药代替另一种农药,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以不合格的农药冒充合格的农药的行为。由以上两部法律法规对假药、劣药的定义,可以看出假药、劣药主要是从产品的质量上去规定的,而无农药登记证、无生产许可证、冒用登记证等违法行为属于农药产品的标签在形式上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对应的法律法规予以调整,将它们都归入假药、劣药行列,明显违反违法行为法定的原则。

    加了前缀或后缀与原农药不相同

   在某次执法检查中,执法人员查获41%草甘磷异丙胺盐水剂,以该农药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为由,拟对其进行处罚。但依据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实施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目录里,只有草甘磷水剂(所有含量)列入生产许可证目录。执法人员将草甘磷异丙胺盐水剂等同于草甘磷水剂,二者是否系同种农药?是否都纳入生产许可目录?

   笔者仔细研究了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农药生产目录,不难看出这种观点是错误的!譬如,在乳油类中,第66、67项与75项中,阿维菌素·高效氯氰菊酯乳油与阿维菌素乳油以及甲氨基阿维菌素(均是所有含量),分别依据不同的标准纳入生产许可证目录,可见阿维菌素·高效氯氰菊酯乳油与阿维菌素乳油、甲氨基阿维菌素是属于不同种类的农药!由此可见,加了前缀或后缀的农药(或者说混合药)与原农药是属于不同种类的农药,因此,将草甘磷异丙胺盐水剂与草甘磷水剂混为一谈,将其当成同一种农药,显然是错误的。农药执法应该严格遵照法律规定,切勿凭个人主观臆断。

    (作者单位:福建省华安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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