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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运索道设计文件鉴定规则

2009-01-19 17:00:36 中国质量新闻网

   编者按:为了规范客运索道设计文件鉴定工作,保证客运索道的安全性能,国家质检总局颁布了《客运索道设计文件鉴定规则》(TSGS1001-2008),并于2008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规则共二十条,对客运索道设计文件的鉴定人员、技术要求、鉴定过程等内容进行了具体要求。现将本规则主要内容刊登如下,以供参考。

    第一条为了规范客运索道设计文件鉴定工作,保证客运索道的安全性能,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的客运索道设计文件鉴定,是指对客运索道设计中的安全性能是否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有关规定的审查,包括总体工艺和主要设备设计文件的鉴定。

   新建或者改造(包括改变主要技术参数的改造)的客运索道,在制造、安装、改造前,其设计文件必须按照本规则的要求进行鉴定。选用的设备已经按照本规则的要求,设计文件鉴定合格的,只需要对没有经过设计文件鉴定的其他设备和总体工艺设计文件进行鉴定。

    第三条客运索道设计文件鉴定工作,由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机构(以下简称文件鉴定机构)承担。

    第四条文件鉴定机构应当至少有5名设计文件鉴定人员。设计文件鉴定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并且经过国家质检总局考核合格:

   (一)具有机电、土建类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具有机电、土建类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和高级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

    (二)有5年以上(含5年)从事客运索道设计、检验等相关工作的经历;

    (三)掌握与客运索道相关的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

   (四)受聘于文件鉴定机构,不从事客运索道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维护保养等经营性活动;

    第五条客运索道设计单位应当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进行设计,对设计的客运索道的质量负责。

    第六条申请设计文件鉴定的单位提交的设计文件应当经过原文件设计单位审核、批准,并且签章(设计单位公章或者专用章)。提交的设计文件应当包括设计说明书、设计计算书、设计图样等。具体内容见《客运索道设计文件的内容》(附件A)。

    第七条客运索道设计文件鉴定一般由设计单位向文件鉴定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客运索道设计文件鉴定申请书》(见附件B,以下简称申请书),并且提供附件A所规定的设计文件。

   设计资料不便于送达到文件鉴定机构的,申请单位可以申请文件鉴定机构到设计、制造或者安装等场所进行设计文件现场鉴定。现场鉴定的,可以在鉴定地点提交附件A所规定的设计文件。

    客运索道选用的设备已经鉴定合格的,应当在申请书中填写相应设计文件及其鉴定的情况。

    第八条文件鉴定机构在收到申请书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提交资料完整性审查,并且向申请单位发出受理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需要进行现场鉴定的,应当与申请单位约定鉴定时间、地点。

    第九条设计文件鉴定的技术要求,应当依据以下有关客运索道的安全技术规范及其标准,进行设计文件鉴定:

    (一) 有关客运索道安全技术规范;

    (二)GB12352《客运架空索道安全规范》、GB/T19402《客运地面缆车技术规范》、GB/T19401《客运拖牵索道技术规范》等相关国家标准。

   没有安全技术规范或者国家标准的,可以依据相应行业标准或者经过评审的企业标准,进行设计文件鉴定。

    第十条文件鉴定机构应当根据客运索道的型式和技术情况,按照《客运索道设计文件鉴定内容与要求》(见附件C),确定设计文件鉴定的具体项目及其内容、要求,进行客运索道设计文件鉴定。

    第十一条文件鉴定机构应当根据本规则制定鉴定工作作业指导书和统一的鉴定记录,并且严格控制设计文件鉴定的过程,保证设计文件鉴定人员技术力量能够满足设计文件鉴定工作的需要。每项设计文件鉴定的鉴定人员不少于2名,工作中应当填写各个项目的计算校核数据及鉴定结果。鉴定工作结束后,原始记录应当存档。

    第十二条客运索道文件鉴定有“鉴定通过”、“鉴定未通过”、“复审通过”、“复审未通过”四种鉴定结论。其判定条件如下:

    (一) 所有审查项目的结果全部符合,审查结论为“鉴定通过”;

    (二) 复审后,所有审查项目的结果全部符合,审查结论为“复审通过”。

    不满足以上两款条件的,鉴定结论填写“鉴定未通过”或“复审未通过”。

    第十三条文件鉴定机构应当在发出受理通知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工作,因申请单位的过失或者不可抗力因素延误的可以顺延。

   鉴定通过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单位出具《特种设备设计文件鉴定报告》(见附件D,以下简称鉴定文件)。现场鉴定通过的,可以先向申请单位出具《客运索道设计文件鉴定意见》(见附件D的“二”,以下简称《鉴定意见书》,并且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鉴定报告。

   鉴定未通过的,文件鉴定机构可以先出具《鉴定意见书》,提出整改意见。申请单位根据整改意见进行处理,在《鉴定意见书》上填写处理结果,并且将修改后的文件交原文件鉴定机构复审。文件鉴定机构应当在收到复审文件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并且出具鉴定报告。复审未通过,要求再次进行设计文件鉴定的,应当按照本规则重新申请。

    第十四条鉴定报告的内容、格式应当符合附件D的规定,结论页必须有鉴定、审核、批准人员签字和文件鉴定机构印章。鉴定报告的编号应当符合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设计文件鉴定合格后,文件鉴定机构在所鉴定的总体工艺和设计总图、设计说明书等设计文件上加盖“特种设备设计文件鉴定专用章”,并且填写《客运索道设计文件鉴定盖章资料清单》(见附件D的“三”)。

    文件鉴定机构及其文件鉴定人员对所出具的鉴定结果负责。

    第十六条申请单位对鉴定结论、复审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在15个工作日内向文件鉴定机构提出书面申诉,文件鉴定机构应当在收到书面申诉15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申请单位对答复仍有异议的,可以在15个工作日内向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七条鉴定合格的客运索道设计文件,如果变动总体工艺参数及主要受力结构、重要零部件等涉及安全的部分,作为修改设计,必须经原设计单位同意,按照本规则向原文件鉴定机构重新申请设计文件鉴定,但是可以只提供修改部分的设计文件。

   因设计单位名称变更,需要在已经鉴定的设计文件上变更设计单位名称的,设计单位提供名称变更凭证,向原文件鉴定机构申请变更。经过核实后,文件鉴定机构在更名后的设计文件上重新盖注“特种设备设计文件鉴定专用章”。

    第十八条文件鉴定机构及其文件鉴定人员应当保守申请单位技术和商业秘密,并且妥善保管申请单位提供的资料。

    第十九条文件鉴定机构应当定期将通过鉴定的设计文件名单报国家质检总局和相关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本规则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自2008年6月1日实施。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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