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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物质在基层质检机构的应用

2008-12-18 00:00:00 中国质量新闻网

   本文通过对新版GB2760-2007《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的使用,发现该标准存在一定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关建议,为完善标准提供参考。

    ■文/孙宇霞

   新版GB2760-2007《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已于2008年6月1日正式实施。新版标准较之以前版本在许多方面有较大的进步,增加了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原则及带入原则,规定了使用食品添加剂应该遵循安全健康理念,将添加剂的危害控制到最低,内容多了,说明更详细了。但是,新版GB2760-2007在使用中我们也发现了一些问题,在此提出并探讨。

    分类方法不够科学

   多年来,食品分类一直是复杂多变的,不同部门从不同角度进行分类,在纳入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后又有了不同的分类方法。但是作为一个强制性国家标准,一个产品必须唯一对应一个类别。按照GB2760-2007附录F分类方法有时一个产品可以归在好几个类别,允许使用的添加剂种类和限量又不一样。对分类方法没有一个解释和说明,这就造成了不同的人去查阅,结果却不同。如罐头工艺生产的保鲜山野菜,按04.02.02.04蔬菜罐头只可添加6种添加剂,而按04.02.02.03.02盐渍的蔬菜可添加16种添加剂。有些地方特色产品又找不到合适的类别,如奶酥、奶饼、风味牛肉等。由此可见,GB2760-2007中的食品分类方法不够科学和明确。

    添加剂的检测方法欠缺

   绝大部分添加剂对使用范围和最大使用量都做了规定,可是有检测方法的只占极少数。在我国批准使用的1500种食品添加剂中有检测方法的不足百种,大部分都没有检测方法。如红曲米(红曲红)、橡子壳棕、焦糖色、菊花黄浸膏、琥珀酸二钠、葫芦巴胶等都没有现行有效的检测方法,但是在最大使用量上却有限量要求,除了依靠企业自律外,如何来监管是否超量添加是一个难题。

    对最大残留量规定不明确

   标准中对除按生产需要适量添加的以外,其它添加剂最大使用量都有规定,但是对残留量除个别品种外没有规定。最大使用量是针对生产者而言的,规范生产加工部门按标准要求添加。对于监管部门或是第三方检测机构,对成品检测只能测出最后残留量,添加剂在食品加工和储存过程中量值是否有变化,也就决定了能否用残留量来判定使用量的问题,如果说没有量的变化那么在残留量一栏中规定数值应该同最大使用量值,在标准中没有一个明确说法。

    叠加计算方法不清楚

   附录A中A.3“表A1、表A2列出的同一功能的食品添加剂(相同色泽着色剂、防腐剂、抗氧化剂)在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不应超过1”。是指只有着色剂、防腐剂和抗氧化剂才需要如此计算,还是所有的添加剂都要叠加?有时一种添加剂有多种功能如何叠加?如山梨酸包含的功能有:防腐剂、抗氧化剂、稳定剂。这样不只起单一作用的添加剂有很多,按照同一种功能叠加原则,不明白如何计算。

    建 议

   一是对于分类不清楚的食品,即一个产品对应一个以上类别的产品,应该取其几个类别中共同允许使用的添加剂,且其中的最大使用量值最小的量作为该产品的使用原则。

   二是加快食品添加剂检测方法的研究工作,推进标准化进程。从标准入手,制定科学严密的国家标准为食品添加剂监管提供更全面的法律依据。

    三是对残留量未做规定的添加剂,将最大使用量作为最大残留量来判定。

    四是对同一功能添加剂混合使用量值叠加时,应按添加剂所起的主要作用来判断。

    (作者单位:内蒙古呼伦贝尔市产品质量计量检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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