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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责任应考量处罚规则

2008-10-18 12:43:00 中国质量新闻网

   如何在做出处罚决定时做到适用法律法规准确,是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必须考量的,也是准确适用法律的关键。对复杂案件的处罚规则应遵照“吸收、相加和加重”三原则。

   复杂案件处罚规则在法理上恰恰遵循了《行政处罚法》“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过罚相当”的原则,并区别于简单案件的处罚规则。

    复杂案件处罚规则

   质监部门担负着《产品质量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履行职责,在查处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时,往往违法事实并非人们认为的只有一个违法行为构成的简单案件,而是有两个以上违法行为构成的复杂案件。对此,如何在做出处罚决定时做到适用法律法规准则,是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必须考量的,也是准确适用法律的关键。为区别于一个违法行为构成的违法事实,将两个以上违法行为构成的案件称为复杂案件,其违法事实称为复杂事实。同理,只有一个违法行为构成的案件称之简单案件,其违法事实亦称简单事实。

   对复杂案件的处罚规则应遵循“吸收、相加和加重”三原则。吸收原则是指由最重行为罚吸收其它较轻的行为罚,仅以最重的行为罚作为决定罚,其余较轻的行为罚应在分析和归纳的基础上,在对逐一行为施罚中体现,但因被吸收而不再在决定罚的合并处罚中体现的原则。该原则适用于警告、责令停产停业或停止生产、销售、暂扣或吊销生产许可证等。对于警告、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或执照等违法行为做最后决定处罚时,采用相加、加重原则均无实际意义。相加原则亦称绝对相加,指行政相对人数个违法行为的非法收入或非法所得绝对相加,合并决定的处罚原则。加重原则也是限制加重原则的简称,即罚款额界定在数个违法行为中最高罚款以上,在数个违法行为罚款总和或以内加重。该原则适用不同违法行为的罚款的最终决定。

   《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处罚种类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行政拘留等。上述种类可以分为申诫罚、行为罚、财产罚和人身罚等4类,将“吸收、相加、加重”三原则作用于复杂案件,就产生了一种有规则的处罚决定。

   因此,复杂案件的处罚规则应理解为,依照法律规范规定,由一个行政机关实施处罚时,应当合并处罚。合并处罚既包括量罚上的合并,也包括决定上的合并,合并并不排除多种处罚并用,其表现形式是行政机关做出一个处罚决定。

   值得一提的是,目前基层一些执法人员往往将一个违法行为同时符合数个法律条文的法条竞合的简单案件适用的法律三原则,即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后法优于前法,与复杂案件适用处罚的三原则相混淆,在有关案件做出处罚决定时的适用法律或做出不准确的处罚决定,同时也出现案件定性不准的情况。

   虽然《行政处罚法》对复杂案件中的违法行为如何实施处罚并未做出明确规定,但复杂案件处罚规则在法理上恰恰遵循了《行政处罚法》“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过罚相当”的原则,并区别于简单案件的处罚规则,在基层办案实践中具有很强的操作性。

    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示例:近日,某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辖区内某门市部销售的液化石油气瓶上未加贴警示标签和充装标识,钢瓶也未印充装单位永久性编码。该单位负责人程某又提供不出进货发票和气体相关质量合格证明。执法人员当即对未销售的15个液化石油气瓶就地封存,并书面通知程某带齐能证明气体来源、合格证明、气装站资质和气瓶安全情况等的资料到质监部门接受调查。但程某未按规定到质监部门接受调查,又擅自将封存的15瓶气体全部销售。

   由示例看,并根据上述处罚规则,用思辨的方法,在分析归纳基础上,就能得到“对销售未加贴标识的瓶装液化石油气和擅自销售查封的15瓶气体”做出准确适用法律规范的处罚。

   经营者程某至案发,主要存在两种行政违法行为:一是销售未加贴标识的瓶装液化石油气;二是擅自销售查封的15瓶气体。对程某的处罚是只处理一种违法行为,还是追究程某的全部违法行为,是判断违法者只承担部分法律责任或全部法律责任的关键。复杂案件的处罚规则就解决了这个问题。

   结论:处理程某违法行为,正确的意见为:一是按《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处罚,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罚款;二是按《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处擅自销售被查封的15瓶气体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罚款。遵循吸收原则,行为罚的决定罚为“责令改正”;按相加原则没收非法所得的财产罚为将两个违法所得相加累计;应用加重原则推导出最终罚款额的决定罚,应在权衡15瓶气体货值等值以上三倍以下与1万元以下的关系,视情节取一个限制加重的罚款额。如15瓶气体货值金额为0.3万元,那么,三倍为0.9万元,若对未加贴标识的瓶装液化石油气处于1万元罚款,则罚款决定罚可以在1万元以上,1.9万元以下。错误决定通常为:只适用《气瓶安装监察规程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处罚:“气瓶或者瓶装气体销售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罚款。(一)销售无制造许可证单位制造的气瓶或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气体”。或只适用《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处罚:“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被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封、扣押的物品的,处被隐匿、转移、变卖、损毁物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笔者认为,该案“合法、合情、合理”处理的关键是要把握好“正确与准确”。正确是指正确认定复杂事实,复杂案件不同于简单案件,基本特征是具有“数个违法行为”的特征,以充分体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准确是指对复杂案件适用的处罚规则不同于简单案件的处罚规则,最终决定罚必须遵循相应的“三原则”,做到适用法律、法规准确。

    (作者单位:江苏省无锡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城区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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