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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协议服务中的问题及对策

2008-10-18 10:52:43 中国质量新闻网

   协议服务是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同样它也必须顺应经济发展的要求。在解决经济发展过程中企业诸多问题的同时也存在着发展中的矛盾和挑战,只有按照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真正做到协议双方的共同进步,才能使其健康有序地发展,从而实现企业收益,技术机构发展的双赢局面。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成熟,特别是加入WTO后,中国经济逐渐融入世界经济,而中国的企业也逐渐通过这个平台参与到世界企业的竞争行列。在世界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我国企业积极加入世界经济建设是里程碑式的一件大事,然而同样挑战也无处不在,中国的企业多数规模小、竞争力差,特别是一些在计划经济下具备一定体制优势的民营企业呈现出致命的软肋:企业创新能力差,缺乏人才储备,对新机制和市场经济要求不能很快适应等。随着企业的不断发展壮大,此类矛盾就显得越来越突出,根据企业自身的需要和市场经济的特点,作为技术优势明显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技术机构,无论是在人才储备还是在技术创新上都有着小企业急需的需求,于是通过自身的技术服务来帮助企业发展的协议服务出现了,也帮助企业解决了大量发展中的实际问题。然而,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协议服务中存在的矛盾也日益突显出来。

    服务主体和行政机制的矛盾

   由于现行体制的问题,在协议服务中的主体——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技术机构无论在体制上、人员上还是在经费上和主管行政部门都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这种体制在技术机构掌握市场经济的政策体制无疑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然而却极易使服务主体——技术机构和被服务对象——企业之间形成一个不平等的服务关系,从而造成双方不平等的合作。比如,在食品市场准入的过程中,我们的技术机构人员往往是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审查人员,有些甚至是谁服务的企业谁审查,这就造成企业不得不被动接受服务,否则就在许可证审查中附加许多限制性条件,增加了企业取证的难度。企业在权衡成本后,觉得接受服务更合算而被动接收协议。再比如,行政管理机关为了解一定区域范围内的产品质量状况而采取的监督检验,往往将具体的检验行为赋予技术机构的同时,也赋予一定行政强制力予以保证。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技术机构往往采取和监督检验一并服务的方式,从而借助行政强制力来推进,使企业被动接受协议服务和检验,从而使协议变成不平等的合作。上述不平等或不对等的协议的签订行为长期存在下去,势必会影响协议的服务质量和效果,降低行政机关的政府公信力,其危害是不言而喻的。

    服务需求和服务能力的矛盾

   在企业发展过程中,由于我国许多企业的先天不足和后天的营养不良(缺乏必要的资金投入),在人才、创新、政策、管理和企业文化的形成等等诸多方面都存在许多亟待服务的地方,这是技术机构提供协议服务的源泉。而技术机构无论在人员、装备和管理上都有着企业需要的东西,这也为协议服务提供了基础。然而,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因为实施者自身的认识问题,造成了服务需求和服务能力之间的矛盾。比如:在食品生产许可证办理的企业中,各类企业规模、生产场所和设备有着千差万别的区别,所以导致需求也就各不相同,而技术机构的服务却总是相同的,往往用一种模式解决所有企业的办证问题,造成的结果往往是小企业的质量体系没有用处,大企业的质量体系流于形式,都是为办证而办证,却没有真正领会办理生产许可证的意图和目的,长期下去势必影响企业办证的积极性,从而把办证当成是一种负担而不是提高生产水平和竞争能力的手段。再比如,很多企业缺乏检验设备和标准,包括一些大中型企业。因为检验项目是多方面的,而标准也是在不断更新中,我们的技术机构在签订协议的时候往往为了表示服务的全面性,就把企业所有的事情统统纳入服务范围,包括企业的生产工艺和设备,但是我们在这些方面是欠缺的,甚至不如企业,反而使自己的强项没有表现出来。为企业服务了多年,企业连检验的目的和意义都不清楚,检验在企业管理中的地位都一知半解,甚至有些企业到现在还认为技术机构的检验就是出厂检验,不知道应该在什么时候做或自己主动做检验等等,这样的服务可以说是失败的。没有正确定位自己的服务能力和方向,往往导致服务需求和服务能力之间的脱节。

    服务发展和服务监督的矛盾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技术机构能力的提升,服务的机构和服务的种类也像雨后春笋般迅速发展起来,服务对象从大企业到中小企业,服务的种类也是多种多样,覆盖范围的扩大和服务手段的更新,也给服务对象带来了极大的方便。但随着服务协议的不断发展,服务的监督制约机制却显得较为薄弱,目前任何的服务规范,对服务中存在的问题如何解决和控制,对违反经济秩序的行为如何加以禁止和处理等都没有明确的要求,使协议的履约处于技术机构的自我约束上。怎样的服务才算到位,有谁来确定协议的履约情况等都不明确,这也极大限制了服务协议的正常发展,使得“先服务后协议、光协议不服务”的现象屡禁不止,对政府公信力和协议的正常发展都带来了不利的影响。

    根据上述矛盾产生的原因和具体情况,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解决:

   一是理顺管理体制,加快协议主体政府职能的去功能化。政府职能部门应该加快推动技术机构的市场化改革,使其真正具备市场化主体资格,本着有权必有责的原则对现行的制度及利益格局进行统筹安排,使技术机构尽快做到政府职能的去功能化。比如,对已安排审查的技术机构原则上不再直接和企业签订协议,而换其他主体进行服务。对下达了监督检验任务的技术机构也不直接参与企业的协议服务。同时,严格行政强制力的使用和监督。对个别因不签订协议而造成监督检验或审查不通过的企业应视情况严格审查;对确实因产品自身原因或企业条件不达标的应当严格执法;对因存在利益冲突使技术机构故意强加条件或徇私舞弊的要坚决纠正乃至追究刑事责任,使国家的权力脱离利益分配的羁绊,从而发挥公平的力量。

   二是加强技术机构自身建设,提高服务的有效性。技术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应该着力于企业的需求,具体分析企业的实际需要,有针对性地提出服务措施。对于签订的协议应该具备具体的实施手段、总体目标和阶段性目标,而且是便于考核的。不主张和企业签订大而全的一揽子协议或签成保护性协议。对于特别有实力的技术机构确有能力的,应当在主管部门备案。根据企业的规模和需求,应该原则划分相应的服务区域,比如大型企业或技术规则较为复杂、风险较高的企业应该由具备什么条件的技术机构服务,一般企业应该有什么条件的服务等明确指导,避免能力强的技术机构因签订企业过多而导致服务的不配套。同时,技术机构也要加强自身的发展,对技术机构服务的对象,技术机构主管部门应该定期进行效果分析,对达不到效果的技术机构采取相应的限制措施。

   三是尽快出台相应的制度和监督机制,以规范和指导协议服务的发展。建议主管部门尽快出台协议服务规范,以指导协议服务的行为和主体,通过制度来约束协议行为,同时明确监督协议的部门,避免因利益分配的因素而使监督流于形式。畅通企业的申诉渠道和保护措施,使得政府和协议的双方共同监督协议服务的顺利履行,解决协议中不履约的处罚问题和举报奖励机制,在制度和机构上解决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作者单位:新疆伊犁州奎屯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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