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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日本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立法

2008-10-18 10:35:16 中国质量新闻网

    编者按:现代世界各国都非常重视产品安全立法,并形成了各具特色的法规体系,其中,农产品质量安全立法问题长期以来一直是国内外关注的焦点,许多学者曾从不同的角度或采用不同的方法进行了大量研究。本文对近几年欧盟、日本等国通过的几部关于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进行分析,供读者参考。

    立法背景

    1.欧盟

   食品信息可追踪系统作为食品质量安全管理的重要手段,是由欧盟为应对疯牛病(BSE)问题于1997年开始逐步建立起来的。欧盟的一个特别委员会对可追踪系统的定义表述为“食品市场各个阶段的信息流的连续性保障体系”。按照欧盟《食品法》的规定,食品、饲料、供食品制造用的家畜,以及与食品、饲料制造相关的物品,其在生产、加工、流通的各个阶段必须确立这种可追踪系统。该系统对各个阶段的主体作了规定,以保证可以确认以上的各种提供物的来源与方向。

   由于近年来在食品方面发生的安全事故此起彼伏,尤其是疯牛病引起的恐慌使欧洲消费者心有余悸,欧盟国家不断加强对牛肉生产、储存、运输和销售各个环节的控制,在生产环节建立验证和注册体系,强制性实行牛肉及其制品生产和销售情况透明度政策,以此来强化可追踪制度的实施。可追踪系统能够从生产到销售的各个环节追踪检查产品,有利于监测任何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影响。

    2.日本

   自2001年9月日本北海道发现第一例疯牛病以来,日本社会对牛肉安全十分敏感。2004年1月12日,日本时隔79年再次暴发禽流感。食品危机不仅来自传染病,流通和销售过程中的弄虚作假也很严重,例如有的肉类、蔬菜批发市场更改食品产地、品种标签;有的在食品中加入未经许可的添加物;有的转基因食品无标示等。

   为了满足日本国内的需求,并面向欧美市场寻求发展,同时应对中国等亚洲地区食品大量进入日本市场的势头,日本近几年不断通过加强食品安全行政措施,推动农产品质量安全立法进程。2003年,该国重新制定了《食品安全基本法》,该法规草案在补充决议中特别要求政府要推动实施追溯管理。2003年6月,日本众议院制定了一项有关牛肉追溯的专门法案《牛肉生产履历法》。

    欧盟有关法律

   2000年7月17日,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共同制定了(EC)第1760/2000号法规,建立了对牛的验证和注册体系,并对牛肉和牛肉制品的标签标识做出了规定。根据法规,欧盟每一成员国都必须建立牛的验证和注册体系,这一体系包括以下因素:牛耳标签、电子数据库、动物护照、企业注册。根据该法规规定,凡在欧盟市场销售的牛肉,均必须执行强制性标签标识规定。

    1.法律框架

   欧盟第1760/2000号法规共分为三章二十五条。其中,第一章“牛类牲畜的标识和登记”对立法原则、概念、标识和登记系统的组成要素、有关操作程序做了详细说明。第二章“牛肉及牛肉产品的标签”,分别对强制性团体牛肉标签系统、自愿性标签系统、通用规则等方面做了规定。第三章“通用的条款”,对欧盟成员国的义务,委员会的检查、评审、监督等方面做了阐述。

   根据法律规定,在销售的各个环节,经营者均需对牛肉加贴标签,标签内容包括:牛的出生地、饲养地所在国家(包括第三国)、屠宰地所在国家、参考号、屠宰场机准号、切割厂批准号。而对于从欧盟之外第三国进口的牛肉,则须在标签上注明“产地:非欧盟国家”和“屠宰地:XX国家”。如标签含有上述强制性标签规定以外的信息,经营者还应提交一份说明书,报成员国主管部门批准。

    2.立法目的

   为了保持和加强消费者对牛肉产品的信心,避免误导,有必要建立一个框架,在此框架中,消费者能够通过标在牛肉产品标签上详尽且清晰的说明,知道所购买的牛肉产品的状况。为了达到上述目的,法律在以下两个方面做出规定:一是在生产阶段建立一个有效的系统对牛类牲畜进行标识和登记;另一个是在市场营销阶段,基于客观的准则,创立一套具体的团体标签系统。

    3.立法原则

   为便于溯源,无论是强制性的还是自愿性的牛肉标签制度,法律规定经营者和组织都必须建立一个关于牛肉生产及销售各个过程的鉴定和综合登记制度。同时,法律规定在执行登记制度时,应特别记录清楚活牛、屠宰后的牛或牛肉块的到达和离开时间,以确保其到达和离开符合有关规定。

    4.处罚

   法律规定有必要建立相应的处罚机制。如果经营者没有按照强制性标签制度的规则对牛肉进行标识,或者经营者按照自愿性标签制度对牛肉进行标识,但有悖于欧共体的有关规范或按照没有获准的有关规范进行标识,那么必须对其采取惩罚措施。

    日本有关法律

    1.《食品安全基本法》

   《食品安全基本法》于2003年5月获得国会通过,从2003年10月1日开始施行,该法共分三章三十八条,其中第一章“总则”中对立法目的、概念、国会的责任、地方公共团体的责任、食品公职事业主体的责任、消费者的作用等方面做了详细说明。第二章“制定政策的基本方针”中从食品健康影响评价的实施、促进信息和意见的交换、完善实验研究体制、国内外信息的收集、整理及有效利用、关于食品安全的教育、学习等方面做了阐述。第三章“食品安全委员会”从组织机构设置、委员会职责、委员的任命、任期、责任、服务、委员长选拔会议等方面做了说明。

   《食品安全基本法》的设立目的是确保国民健康,确保食品安全。为实现“两个确保”,法律中明确了国家和地方的行政责任,明确导入食品的风险评价体制。该法规定了日本食品安全体系的基本原则和依据,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树立确保国民健康是最重要的基本理念。从食品的生产到销售的供给行程的各个阶段都必须采取妥当的措施,及时关注国际动向和国民的意见,在科学知识的指导下对国民健康造成的不良影响做到防患于未然。同时明确国家、地方和食品相关事业主体的责任及消费者的作用。

   第二,将实施食品健康影响评价作为确保食品安全的实施政策的基本方针。根据评价的结果制订政策,促进相互间信息和意见的交流,理顺应对重大食品事故等紧急事态的体制,规定相关行政机关必须相互密切配合。同时规定,对确定的具体措施的实施基本事项必须向全社会公布。

   第三,明确地方政府与消费者共同参与的责任。法律明确食品相关企业承担食品安全保障的最主要责任,同时消费者能够受到相关的教育,并能够参与政策的制订。

   第四,在内阁府设置有学识经验者组成的合议制机构——食品安全委员会。主要工作为实施食品健康影响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发出劝告。规定委员由两议院同意,由内阁总理任命。该国食品安全的新行政组织特征是:“风险评价”与“风险管理”两条线的明确分离。例如,食品安全委员会对食品中的添加剂、农药残留等对人体健康的影响做出科学评价,而基于评价结果采取检查、限制等具体政策的是农林水产省和厚生劳动省。

   食品安全委员会的任务是评估食品对健康的影响,根据评估结果建议农林水产省、厚生劳动省等采取对策。各省厅根据建议实施限制或禁止进口等具体政策后,食品安全委员会再对政策的适当与否进行监督。

   食品安全委员会将由毒性学、微生物学、公众卫生等领域的7名专家组成。此外还在食品添加剂、转基因食品、农药等领域设置专门委员会,有200多名兼职委员。

    2.《牛肉生产履历法》

   《牛肉生产履历法》于2003年6月获得日本国会通过,2003年12月1日开始实行(附则第一条于2004年12月1日执行)。法律共分为六章二十四条。其中第一章“总则”中对立法目的(第一条)、定义(第二条)进行了详细说明。第二章“牛个体识别记录本”中,对于牛个体识别记录本的制作、确保措施、识别记录的信息发布等方面进行了阐述。第三章“牛的出生等的登记及耳标管理”中,对牛出生以及进口的提出,耳标的装配,禁止取下耳标、转让和接受转让的提出、死亡、宰杀以及出口的提出等方面做了详细说明。第四章“特定牛肉的表示等”中,对于出示个体识别号码、销售方的个体识别号码的出示、特定料理提供方的个体识别号码的出示、账簿的准备、劝说及命令等方面做了阐述。第五章“杂则”中,对报告以及检查、相关行政机关的协作、追加措施等方面进行了说明。第六章“罚则”中,对违反法律的五种行为做了说明。附则共分八条,分别对法律的施行日期、经过措施、罚则、对法令的委任等四方面做了解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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