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刘 强 记者 傅江平)5月1日,新修订的《深圳市政务服务“好差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正式实施。
据介绍,2019年10月,深圳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印发了《深圳市政务服务“好差评”实施办法(试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提高政务服务水平的意见》《广东省政务服务“好差评”管理办法》分别于2019年12月和2020年2月印发。两部后出台的上位文件在评价指标、评价次数、评价渠道、差评整改、追加评价等方面提出了细化要求和标准。
根据上述两部上位文件,深圳对试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办法》进一步优化了政务服务评价指标体系。“好差评”评价指标将调整分为总体评价、服务事项评价、工作人员评价和服务渠道评价等,厘清了不同评价对象之间的边界,明确不同评价对象的评价指标,从市民办事的“全事项、全渠道、全平台、全流程”角度出发,推进政务服务全方位提升。
此外,《办法》进一步完善政务服务“好差评”评价规则。一是增加了评价次数。全流程网上办理的事项办结后,办事人可对服务事项进行一次评价;线下窗口办理或线上线下相结合办理的事项,办事人每次到窗口办理后均可对服务人员进行一次评价,事项办结后可对服务事项进行一次评价。评价人做出评价后,可在60个自然日内进行一次追加评价。二是新增评价渠道与方式。将社会各界综合点评、第三方满意度评估、业务咨询等纳入政务服务“好差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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