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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漯河市一房屋消费投诉双方均致信本报表示感谢

2021-03-09 11:27:54 中国质量报

4年纠纷一朝化解

河南省漯河市一房屋消费投诉双方均致信本报表示感谢

□ 本报记者 孙中杰

2月26日下午,河南省漯河市消费者潘女士给《中国质量报》河南记者站发来信息:“房子过户手续办理结束了,房款退回了,拖延4年之久的门面房问题总算有了处理结果。非常感谢中国质量报刊社的鼎力相助!”

当日,遭到潘女士投诉的河南漯河昌建盛世地产有限公司总经理王飞也给记者发来信息说:“经过与投诉人多次沟通,最终双方达成一致,决定采用退房的办法解决投诉事宜,有关退房二次交易所产生的税费及投诉人原购房款资金使用所产生的利息均已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已与2021年2月25日到漯河市房管局办理了该商铺的过户手续,过户当天我司已将购房款支付完成,2月26日完成了新的房产证的办理,我司也已将资金使用利息支付给业主。至此,有关本次商铺的购买投诉事宜得到圆满解决,感谢《中国质量报》在整个事件处理过程中给予的监督和支持。”

事情要从一个月前的一起房屋消费投诉说起。

1月14日,漯河市市民潘女士向本报河南记者站提出书面投诉,称漯河市地产商河南昌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昌建)欺诈业主,致使其花费近500万元购买的门面房,在长达4年多的时间里既拿不到房屋,又得不到租金,她和家人数十次向河南昌建交涉,均遭到推诿。

经记者了解,2016年10月,由河南昌建下属的漯河昌建盛世地产有限公司开发、位于漯河市人民路与文化路交叉口的昌建广场建成并向社会出售。该公司销售人员以高回报、稳收益等条件诱导潘女士,多次带着潘女士看房,承诺其在买房后年租金收益一定会超过总房款的8%,10到15年即能全部收回投资。在销售人员的一再承诺下,潘女士选购了临人民路一层两间门面现房,即昌建广场1A117、118号,面积共计79.9平方米。潘女士于2016年10月16日、10月28日分两次支付了470多万元的房款,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是2016年10月30日。

然而,就在潘女士履行完全部购房手续后,开发商并没按约定日期交房,而是在2016年11月1日广场营业开放时,未经潘女士同意,私自将房屋租给了食品连锁企业必胜客做门店经营。开发商告知潘女士,要她补签一份《委托租赁协议》。潘女士拿到协议后看到,租金返还一栏写着“业主按照必胜客所签订租赁协议约定收益标准执行。”潘女士要求看开发商与必胜客签订的《租赁合同》,了解“约定收益标准”是多少,河南昌建的工作人员以“这是商业机密不能公开,都是大公司租金都不会少”等语言搪塞。潘女士坚持不见《租赁合同》不会盲目签订《委托租赁协议》,其工作人员以向领导反映为由拖了长达1年之久。

此后,潘女士多次到河南昌建总部,要求给个说法。河南昌建否定原来的承诺收益,只同意给其返还年5%的收益,而且仅付5年,5年后让潘女士执行“必胜客所签订租赁协议约定收益标准”。潘女士再次提出要看开发商与必胜客签的《租赁合同》,但仍遭到昌建集团财务人员的拒绝。2019年7月至8月,潘女士及其家人在找河南昌建维权无望后,直接找到必胜客餐厅,要求必胜客归还其房屋。必胜客以已与河南昌建签订《租赁合同》为由,不同意退房,双方发生争执。当地公安民警出警并核验了潘女士的购买房屋证明手续,确认潘女士是业主后,要求河南昌建给潘女士出示租房证明。在警察的督促下,河南昌建终将《租赁合同》复印件交给了潘女士。潘女士在《租赁合同》上看到,原来河南昌建为了招揽商户,给必胜客约定的房租标准降低到1%以下。

自2019年9月至2020年11月,河南昌建下属的昌建盛世地产商业公司负责人王飞、朱芳多次出面,与潘女士及其家人沟通,并多次拿出提高租金、延长租赁年限、交付房屋及退房款等诸多“解决意见”,但最后这些由河南昌建提出的处理意见,每次传递到昌建集团公司领导层那里签字时,均被搁置下来。而每次双方协商达成的协议,都要再经昌建总部所有股东和领导签字后才能执行,问题一直得不到解决。

2020年1月14日,潘女士拿着投诉书和相关证据来到本报河南记者站进行投诉,要求《中国质量报》对河南昌建公司这种出尔反尔、不讲诚信、故意坑害消费者的行为进行新闻舆论监督。记者在查阅和听取潘女士提供的文字和录音证明后,决定对此次投诉进行采访调查,通过新闻监督为潘女士维权。当日,记者即电话采访了河南昌建地产商业公司总经理王飞,王飞证实潘女士反映的情况确实存在,导致纠纷长达4年解决不了的原因复杂。为此,本报记者与河南昌建集团相关负责人通话并发函。

在本报记者的舆论监督下,河南昌建集团领导层对潘女士的投诉高度重视,主动派人与投诉人联系,商议解决方案,很快便拿出处理意见。经过一个多月的工作,2月26日,双方在当地房管部门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河南昌建将售房款退给潘女士,并支付了资金使用利息,双方握手言和。至此,一起长达4年多的房屋消费纠纷得到彻底化解。

《中国质量报》

(责任编辑:水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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