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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惩罚性赔偿制度为知识产权保护兜底

2020-10-19 11:12:24 中国质量报

□ 胡立彪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日前表决通过修改后的《专利法》。本次《专利法》修改受人关注的一大亮点,是新增惩罚性赔偿制度:人民法院可以在按照权利人受到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或者专利许可使用费倍数计算的数额一到五倍内确定赔偿数额。

这是继《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之后,我国涉及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又一部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专门法律。法律人士表示,这充分显示了我国依法严格保护知识产权的态度和决心,彰显提高侵权违法成本,让侵权者付出沉重代价,发挥法律威慑力,进一步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的导向。

近年来,我国不断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相关法律法规日益完善。特别是今年5月,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民法典》,其中明确规定,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由于《民法典》立法阶位高,其关于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规定,将成为《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所有知识产权单行法的上位法,对于我国强化知识产权保护以及完善该领域法律体系,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专利法》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很大程度上即受《民法典》的指导引领。

需要指出的是,尽管我国一直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但该领域仍存在不少问题。在知识产权维权司法实践中,“举证难、周期长、成本高、赔偿低”的现象很突出。就惩罚性赔偿制度来看,虽在一些具体领域确立时间较早,如2013年8月《商标法》第三次修改时即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但适用该制度的案例却并不多。中国裁判文书网的数据显示,7年来,在近5万件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民事判决书中,约3000件涉及惩罚性赔偿,但仅有38件适用了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引用《商标法》第63条赔偿条款的文书和案件约9000件,仅有11件采用了惩罚性赔偿的计算方法,占比约0.12%。

惩罚性赔偿适用难,原因主要有两个,一是权利人举证难度大,二是法官判定赔偿数值难计算。因为适用惩罚性赔偿,首先需要一个倍数计算的基础,而这一块权利人可能需要付出较大的举证成本,而知识产权价值的市场评估定价机制又不健全。所以在很多商标侵权案件中,法官大多数时候是根据现行《商标法》规定的“1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法定赔偿标准,酌情判决。

为解决专利案件的举证难问题,本次《专利法》修改进一步完善了证据规则,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从而减轻权利人的举证负担。通过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将原告尽力举证与举证妨碍相结合,可以激励当事人积极提供其掌握的全部证据,以求尽量查清损失或获利的数额,同时,从更长远的角度看,推行这种证据规则也有利于构建知识产权诚信诉讼机制。

当然,相比《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新修订的《专利法》关于惩罚性赔偿机制的规定更加完善了,但依然存在规定较为原则,在法律适用上自由裁量的空间较大,具体的适用方法不统一等问题。因此,今后还应配套出台一些细则,将惩罚性赔偿法律条款中的一些适用要件表述再进行因素细化,更加规范地适用该制度。

良法之良,体现于行。惩罚性赔偿制度不是用来欣赏的,不是停留在纸面上用来吓人的,而是要用于司法实践对不法者形成实际的威慑。用惩罚性赔偿制度为知识产权保护兜底,让严重侵权者付出沉重的侵权代价,才能真正营造不敢侵权、不愿侵权的法律氛围,进而有效保护创新者的研发热情,为经济发展不断注入新动力。

《中国质量报》

(责任编辑:水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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