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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言有风险 签约需谨慎

2020-07-07 15:53:57 中国质量报

□ 胡立彪

近日,某P2P理财平台因其一款金融产品出现兑付问题被调查,为该产品代言的某地方卫视知名主持人遭民众质疑,身陷舆论漩涡。关于明星代言的法律责任问题,再次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

“看到明星代言后,才买的这款理财产品。”不少投资者在网上如是说。与这些投资者将维权对象聚焦到为产品代言的明星身上的逻辑一样,很大一部分网友表达了对明星代言应担责的支持:有利必有责,这是最基本的市场法则。既然明星代言挣钱,就必须承担相应的风险和责任。

不过,也有为明星代言担责喊冤的。有网友表示:“明星并非专业人士,他们对其所代言的产品一般都不是很了解。代言只不过为企业背书而已,至于产品质量和性能到底如何,这不是明星所能掌握的事。要求他们为其并不清楚的事负责,有些强人所难了。”显然,这是基于“不知者不怪”的逻辑为明星开脱,而这样的逻辑当然是有问题的。在法理上,判定一种行为是否合法虽会考虑人的主观动机,但量刑定罪更主要是看行为后果;在法律实践上,非故意行为被定罪的案例很常见。也就是说,在法律的意义上,“不知”不能成为“不怪”(不担责)的理由。

事实上,关于明星代言问题,我国法律已有明确规定。在行政责任上,《广告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明知或应知广告虚假仍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由监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在民事责任上,《广告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在刑事责任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明确,“利用广告为非法集资活动相关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

那么,明星要代言自己并不了解的产品,该怎么办?唯一的路径,是尽责调研,尽快补足“不知”的信息。如果自己没时间精力研究相关专业知识,可以找专业人士代为调研。有评论指出,明星拿到代言费的那一刻,就将自己和所代言的产品、品牌捆绑在一起,即使是合同已经到期,但在大众心目中他(她)和这个产品已经建立的关系并不会马上消失。这个产品一旦出问题,明星依然难免“背锅”。除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还要付出无形的代价,那就是个人形象和美誉度受损,并间接影响到未来的经济收入。所以,无论是为自己还是为民众,明星们在选择代言时一定要慎而又慎,不要轻易接手。

从近些年的判例看,明星广告代言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不多,承担刑事责任的就更少了,那么在指望明星自身增长考核及通过道德自律解决责的问题时,效果既微且不够现实的情况下,通过法律手段对明星代言行为进行强制问责追责,就显得非常必要了。

对明星代言进行规范,必须要形成一套完整的体制和机制。要完善相关立法,对代言行为以概括和列举的形式,明确禁止性和限制性行为的具体内容,增强可操作性。同时,相关部门还应该完善代言广告的审查和行政监管制度,保障代言人对所代言产品、服务和对象的知情权及依法单方终止合约的权利,推出代言人法律政策风险控制的法律服务产品和专家顾问库等。

《中国质量报》

(责任编辑:水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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