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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人工繁育野生动物处置及转产转型中面临的问题与建议

2020-07-03 11:24:50 中国质量报

□ 刘乔芳 胡揭明 杨家俊

根据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管控和产业转产转型等工作的通知》要求,近期,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市场监管局组织人员对稳妥推进全市人工繁育野生动物处置及转产转型进行调研,探讨了野生动物人工繁育产业处置、转产转型导致的问题情况,并对稳妥推进人工繁育野生动物处置及转产转型提出了建议。

基本现状

截至今年6月11日,玉林市共有野生动物人工繁育登记注册企业288家、个体工商户606户、农民专业合作社196户。

截至6月8日,玉林市市场监管局12315中心共接到1件消费者咨询野生动物人工繁育问题以及涉及有人贩卖野生动物投诉举报3件,移交公安相关案件线索1起。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玉林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央、自治区、市防控指挥部的部署要求,通过在市场悬挂、张贴、播放“禁止任何形式野生动物交易”等宣传标语,引导群众自觉远离野味。同时,结合疫情防控,督促市场开办方严把市场准入关,禁止野生动物进入市场销售。此外,督促市场开办方加强市场管理,要求辖区内各餐饮服务经营单位落实好各项疫情防控工作,并运用现代技术手段严查网络交易平台。截至6月8日,全市市场监管系统共计检查市场2788家次;检查相关经营户10000余户次;发放与疫情防控有关的资料10万余份,拉设宣传横幅200余条;累计检查餐饮服务经营主体7248家次,其中饭店5356家次、农家乐124家次、旅游景区餐饮41家次、网络餐饮176家次。

面临问题

非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未能得到充分保护。一是相关许可审批层级低,审批条件不严。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猎捕和人工繁育需要国家和省一级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审批,其他野生动物随着保护级别的降低,审批级别也依次下降。对于大量既非国家或省重点保护,亦非“三有”保护的野生动物,各地基本将其审批权限放到了市级或县级,有的甚至缺乏相应审批环节。二是对滥食野生动物行为缺乏有效约束。《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只对为食用而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作了禁止性规定,并设置了处罚,而对非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则缺乏相应规定。在实践中,对于刑法中规定的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是否包括为食用而购买,一直存在争议。201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对刑法第341条的解释中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为食用或者其他目的而非法购买的,属于刑法第341条第1款规定的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这明确了对违法食用国家重点野生动物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对于食用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行为仍缺乏禁止性规定。

野生动物的取得与流通环节缺乏具体标准。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较为关注对野生动物取得与流通方面的调整,设定了大量的规定,但在一些重要问题上仍存在缺失,其中,缺乏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具体标准最为明显和突出。2003年受非典疫情影响,我国曾出台了《关于适应形势需要做好严禁违法猎捕和经营陆生野生动物工作的通知》《关于发布商业性经营利用驯养繁殖技术成熟的梅花鹿等54种陆生野生动物名单的通知》等规定,将野生动物人工繁育限制在一定范围内,并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国家标准。但随着后来规章制度的放松,实践中的野生动物繁育已远远不限于上述54种之列,其中绝大部分野生动物并没有与之相对应的标准。

野生动物人工繁育产业扶贫工作难度加大,处置有难度。玉林市不少农户通过人工养殖竹鼠、牛蛙、黑水鸡等野生动物,走上了脱贫致富道路。但受此次疫情影响,他们面临着转产、关闭的挑战,部分农户损失惨重,甚至返贫。如何妥善处置存量的养殖野生动物将给各地带来巨大考验。而如何处置存量养殖的野生动物,也是一大难题。

给民间食肉习惯带来一定的影响。4月8日,农业农村部组织起草的《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征求意见稿)》开始公开征求意见。该目录涵盖了18种传统畜禽和13种特种畜禽,值得关注的是,狗、猫等并不在范围内。而狗、猫等是玉林市民间饮食常见的肉类来源,如果列入禁止经营行列,可能会对农贸市场有关经营户就业造成冲击,带来就业压力。

措施对策

进一步建立健全野生动物法律法规。今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聚焦滥食野生动物突出问题,在相关法律修改之前,先及时明确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严厉打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建议未来在强化法律法规的同时,还需要注意区别对待野生动物的滥食和正当食用,不能进行简单的一刀切处理,妥善处理好野生动物的绝对保护与野生动物的科学保护、公共卫生安全与经济发展等关系。

优化野生动物执法体制。我国野生动物保护与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除了法律法规本身存在的不足之外,执法体制不完善也是一个重要原因。建议未来将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和水生野生动物保护职能统筹规划,整合野生动物保护职能。同时,建立健全自然资源综合执法机制,强化信息收集、政策制定和执法监管,建立相关信息共享平台和联合执法机制,强化相应技术支撑。另外,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野生动物保护和管理方面的作用。为体现社会共治理念,还应建立公众检举揭发野生动物违法行为的奖励制度。

资金保障,增加就业机会。为因人工繁育野生动物产业转产、倒闭而导致失业甚至致贫的养殖场员工、养殖户提供就业机会,或外出务工或在家务农。除了提供适量资金支持外,提供技术支持亦有助于稳定民心,发展经济。

合理利用人工繁育野生动物。人工繁育野生动物在中医药传承、濒危物种保护、农村产业结构调整、现代医学实验等方面有着重要意义,应从公共卫生安全、防疫的角度出发进行合理利用。

健全执法管理体制,明确执法责任主体。落实执法管理责任,加强协调配合,加大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力度,严格查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依规对人工繁育的野生动物进行集中扑杀无害化处理。超过规定时间内未配合处置到位的一律不予补偿,实行严格管控,禁止其销售、运输、食用,继续引导其配合处置到位。

(作者单位: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国质量报》

(责任编辑:水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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