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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带货隐患应引起足够警惕

2020-01-13 10:16:04 中国质量报

□ 卞文志

数据显示,我国直播行业规模已达5亿人。这意味着一半以上的中国网民都同直播打过交道,而直播带货又为直播行业带来新的风口。目前,各大电商平台和短视频平台都将直播视为标配,正在快速抢占市场。

任何现象的存在都有其合理性,直播带货也不例外。从零售角度看,电商平台通过对线下门店实行全面数字化改造,营造出线上线下联动的“生活圈”,促使更多消费者成为网购用户。而在商品选择多样化的情况下,直播导购能大量降低用户选购的时间成本。而且网红直播不仅介绍商品,还可代为感受其品质,用夸张的销售技巧配合超低的价格,在实时互动中打破消费者的心理防线。

在移动互联网时代,90后、00后已经成为移动购物行业的核心群体。他们购物欲望强烈,很容易受“意见领袖”引导,产生冲动消费行为。他们对产品个性化的需求很强烈,更倾向于即时满足,而直播中售卖的商品能根据消费者需求变化随时改变,从直播、下单、生产、物流到送货上门,一站式解决了挑货选货痛点。

不过,作为一种新的消费模式,网红卖货提高了消费者的决策效率,但也出现营销夸大其词、产品质量注水等乱象。

前不久,商务部新闻发言人高峰在谈到直播带货现象时表示,任何业态模式的运行都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必须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在直播带货市场方兴未艾的情况下,保持健康发展才是正道。另有法律界人士表示,目前,司法界对直播带货的法律定性也存在争议,作为不同的法律主体,主播需承担的法律责任也不同。如果主播仅以自己的名义或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则符合《广告法》中广告代言人的定义。

尽管如此,但直播带货还是要小心,不要触碰法律红线。如果其违规推荐、证明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等商品或服务,由市场监管部门没收广告代言人的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权益损害的,其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前款规定以外的商品或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权益损害的,其广告代言人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作推荐、证明的,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中国质量报》

(责任编辑:小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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