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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心众筹需要法治护航

2019-12-06 09:40:36 中国质量报

□ 许朝军

全国首例互联网众筹平台起诉大病筹款受助者的民事诉讼一审宣判。法院认定,筹款发起人莫先生隐瞒名下财产和其他社会救助,构成违约,判令他全额返还筹款并支付相应利息。判决后,朝阳法院向民政部、北京“水滴筹”发出司法建议,建议推进相关立法、加强行业自律。

(据《新京报》)

作为一种新兴的爱心筹集方式和载体,一些网络众筹平台在广筹爱心、扶危解困等方面确实发挥了积极作用,众筹平台自身“筹”的广泛性、信息发布和影响力的多样性,以及参与对象层面和群体的来源广泛性、爱心资助的易操作性,使众筹平台在众筹爱心方面显示出超乎寻常的强大作用。一般情况下,众筹平台的“众筹募捐”公告一发布,众多爱心从不同区域和渠道源源而来,这样不仅让爱心来源更广泛、释放更充分、更有针对性,同时也能更广泛地调动和利用社会爱心资源有目的地资助急需帮助的对象,其意义和效果毋庸讳言。

但随着众筹平台及其众筹行为的普及,一些广受质疑的行为和现象也潜隐其中,这次莫先生隐瞒家庭财产信息和社会救助情况筹措爱心、违反约定用途使用筹集款项虽然被依法判处违约和偿还款项及其利息,但从一个侧面反映出利用众筹平台挥霍和浪费爱心的简而易行,如果任意一个对象都可以隐瞒自身财产信息等,“扮出可怜相”消费公众爱心资源,而众筹平台又无法从严约束其行为,导致随意通过审核并随意消费公众爱心,这无论是对于众筹平台的公信力而言,还是对于公众爱心热情而言,都将是伤害。而一旦发生恶性欺诈行为,其后果和损失不仅仅是款项方面,对社会爱心的负面销蚀性影响也是不可估量。

纵观类似的众筹平台“爱心受伤”现象,我们不难发现,最根本的原因有两方面:一方面是众筹平台自身管理还不规范,比如筹集对象信息审核、爱心款项开支审核等不科学、不规范、不公开等;另一方面是众筹对象缺乏依法规范提供信息、使用爱心筹款的自觉性和责任感,往往是爱心变味,善意打折,甚至沦为公众所不堪之为。事实上,网络众筹并不是无法可依,也不是没有规矩自行其是。2017年,民政部出台《慈善组织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基本技术规范》和《慈善组织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基本管理规范》,规定个人求助、网络互助不属于慈善募捐,真实性由信息提供方负责。平台应加强审查甄别、设置救助上限、强化信息公开和使用反馈,做好风险防范提示和责任追溯。但在现实中,面对频频曝出的求助信息不实事件,已经揭露出求助者“真实性自负”制度的缺陷和不足。同时,虽然在规定中明确了平台的审查甄别、反馈、风险防控和责任追溯等管理举措,但平台究竟负什么责任、审查责任如何落实、责任追溯如何实施等,并没有具体的规定。结果很多众筹平台仅仅是停留在“患者自证清白”层次,有些平台甚至把重点放在赚取手续费和流量收益上,干脆对相关信息审核放任不理,出现“有车有房上众筹”“信息不实涉嫌诈募”等现象并广被质疑就在所难免了。

无论是从助力社会爱心释放以及提升善意表达成效的角度,还是从强化社会责任不负网络众筹社会道德和伦理责任,或是从平台管理责任与收益必须统一的经营管理责任角度,依法强化“网络募捐”监管都是当务之急。民政部门要结合众筹日益普及及其作用在扶危解困、汇集释放爱心、善意成效日益凸显的角度出发,积极出手,将其纳入社会募捐的监管范围,并及时负责任地对网络众筹行业进行清理整顿,在强化互联网爱心募捐行为实施基础性管理的前提下,完善行业立法,通过立法完善“爱心众筹”平台审核监管责任、募捐对象自我证明责任,并通过立法引进和完善民意监督机制、监督追溯问责机制等,规范和完善网络众筹管理。同时还可以通过立法推行诚信问责和依法问责机制。对众筹平台发生信息审核不严格导致“诈募”和不实“筹募”的,取消平台众筹资质并以扰乱互联网秩序和虚假经营等进行追责,及时公开相关信息,避免不实众筹伤害民意爱心善意。

与此同时,可以在规范平台审核、反馈、追溯机制基础上,推行“众筹诚信黑名单”机制,不仅及时公开众筹信息、推行阳光监管,同时通过邀请民意监督、建立跟踪监督渠道等,让民意能对善款去向和使用情况进行广泛的跟踪监督,用阳光公开和阳光监督还原众筹爱心实施真相和实施成效,确保众筹爱心的表达效果和善意释放成效。对于其中存在“诈募”和信息不实被质疑的,平台有责任进行审核并配合民政部门提供证据完成调查,调查结果可以依据事实将相关对象纳入社会诚信管理体系,用“诚信黑名单”管理杜绝不实众筹和浪费爱心甚至是伤害社会善意的行为。

《中国质量报》

(责任编辑:小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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