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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命名指南(2019年版)》公告明确名称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或治疗相关内容

2019-11-15 09:48:33 中国质量报

本报讯 (记者何 可)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保健食品命名指南(2019年版)》(以下简称《指南》),明确保健食品名称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不得误导、欺骗消费者,不得含有明示或者暗示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词语。

根据《指南》,保健食品名称命名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遵循一品一名;反映产品的真实属性,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符合中文语言习惯,便于消费者识别记忆;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不得误导、欺骗消费者。《指南》要求,保健食品名称不得含有人名、地名、汉语拼音、字母及数字等,但注册商标、对于通用名本指南另有规定的除外。

《指南》提到,商标名、通用名不得含有下列内容:虚假、夸大或绝对化的词语;明示或者暗示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词语;庸俗或者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词语;人体组织、器官、细胞等词语;人名、特定人群等词语;地名词语;与产品特性没有关联,消费者不易理解的词语及地方方言;字母及数字,但注册商标作为商标名、通用名中含有维生素及符合国家规定的含字母及数字的原料除外;保健功能名称或与表述产品保健功能相关(近似、谐音、暗示、形似等)的文字;除“?”之外的符号;其他误导消费者的词语。

《指南》明确了保健食品名称中通用名申报与审评要求,包括通用名应以产品原料名称来命名,原料名称应与国家标准规定的内容一致;没有国家标准的,应与地方标准、行业标准等规定的内容一致。如“田七”应规范为“三七”。通用名以原料简称命名的,其简称不能产生歧义、误导,或组合成违反其他命名规定的含义。如灵芝、丹参,不宜简称为“灵丹”。保健食品原料为单一原料的,应以原料名称或原料名称简称为通用名。

《指南》要求,保健食品中原料系对来源于动植物的全部或部分物质采用特殊工艺纯化提取(如纯化、代谢、发酵、结构修饰等)致物质基础发生改变的,不得以该物质来源的动植物名称命名。如“大豆异黄酮”不宜以“大豆”命名。

《指南》还明确了保健食品名称中属性名申报与审评要求:属性名有适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按照相应标准的规定进行属性名命名;无适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属常见口服药品剂型的,按《中国药典》制剂通则规定的属性名命名。

此外,对于同一配方与同一名称申报与审评《指南》要求,同一企业不得使用同一配方注册或者备案不同名称的保健食品;不得使用同一名称注册或者备案不同配方的保健食品。同一配方是指产品的原料、辅料的种类及用量均一致的情形。同一名称是指产品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均一致的情形。对于保健食品名称特殊标注的申报与审评《指南》要求,标注的必要特性应有充足的依据。需要标注以区分必要特性的,应在属性名后加括号规范标注。如产品配方中使用香精,可标注对应的口味。使用多个香精的,产品名称选择口味时,仅可选择其中一种主要香精对应的口味。

《中国质量报》

(责任编辑:小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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