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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2019-09-18 10:06:15 中国质量报

进行4方面修改 提出新能源汽车积分比例要求

《积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本报讯 (记者王 辉)近日,按照《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积分办法》)的相关要求,工信部等有关部门起草了《关于修改<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时间截至10月11日。征求意见稿针对积分问题进行了4方面修改,规定2021~2023年度,新能源汽车积分比例要求分别为14%、16%、18%。

2017年9月《积分办法》发布和实施以来,全行业更加重视传统节能汽车和新能源汽车的协调发展,汽车企业普遍加大了技术研发投入,加快了车型升级投放速度,提高了产品性能质量,市场主体活力得到激发,市场竞争更加充分,我国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良好态势进一步巩固,但在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需要改进的新情况、新问题,为了更好发挥《积分办法》的作用,需要结合实际进行修订。

按照修改意见稿规定,2021年度及以后年度的新能源汽车积分比例要求,由工信部另行公布。自2017年《积分办法》发布后,工信部一直关注社会反映,开展了3方面工作:对2020年以后节能与新能源汽车技术趋势、产品特点、商业模式等进行研究,测算新能源汽车积分比例要求、研究车型积分计算方法;开展大规模调研,听取企业、行业协会等对《积分办法》的建议,对于行业广泛关注的传统能源乘用车油耗下降、新能源汽车积分交易风险等开展专题研究;就《积分办法》修正案草案听取行业意见,2018年12月、2019年3月两次征求行业协会、技术机构、国内外重点企业及行业专家的意见,根据行业意见建议,修改形成了《积分办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2019年7月,《积分办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通过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并同步进行了WTO/TBT通报。

据了解,本次针对积分问题主要在4方面进行了修改:一是修改了传统能源乘用车适用范围。按照《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甲醇汽车应用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节〔2019〕61号)中将甲醇汽车纳入《积分办法》的要求,修改了《积分办法》对传统能源乘用车的定义,将能够燃用醇醚燃料的乘用车纳入考核;二是根据我国汽车产业发展要求、国家节能减排目标及对节能与新能源汽车未来技术成本的测算,公布了2021~2023年度的新能源汽车积分比例要求,修改了《新能源乘用车车型积分计算方法》;三是完善了传统能源乘用车燃料消耗量引导和积分灵活性措施。结合发现的新问题,从引导企业进一步改进传统能源乘用车节能水平,并给予企业更多合规灵活性的角度出发,完善了传统能源乘用车燃料消耗量引导措施和新能源汽车积分灵活性措施,主要调整如下:建立企业传统能源乘用车节能水平与新能源汽车正积分结转的关联关系。对企业传统能源乘用车燃料消耗量达到当年度达标值123%的,新能源汽车正积分可按照50%的结转系数向后结转,结转有效期不超过3年;降低低油耗乘用车核算新能源汽车积分达标值的基数。在核算企业新能源汽车积分目标值时每辆低油耗车型按0.5辆计算;四是更新了小规模企业核算优惠。考虑到年产量/进口量2000辆以下的汽车企业存在产品结构单一等特点,结合未来此类企业传统能源乘用车油耗下降潜力,《积分办法》延续了油耗积分适度宽松考核的优惠,并调整了对该类企业油耗下降比例的要求。

《中国质量报》

(责任编辑:小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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