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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就市场监管部门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公开征求意见

2019-09-12 10:13:18 中国质量报

细化裁量标准 压缩裁量空间

市场监管总局就市场监管部门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公开征求意见

本报讯 (记者何 可)9月10日,《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指导意见》旨在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合法、适当地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它规定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具体含义:即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等因素,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的权限。

《指导意见》规定,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坚持合法、合理、过罚相当、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并规定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制定主体: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行政处罚事项的裁量基准,明确行政处罚裁量的标准和适用情形。设区的市级、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范围内,结合本地实际对行政处罚裁量的标准和适用情形进行细化和量化。

《指导意见》规定,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按照宽严相济的思路,突出对严重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和对其他违法行为的震慑作用,鼓励和引导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即时改正轻微违法行为,促进企业守法诚信经营。制定裁量基准应当将主观标准与客观标准相结合,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处罚幅度内,细化裁量标准,压缩裁量空间,为严格执法、公正执法、精准执法提供有力支撑。

《指导意见》还规定了行政处罚种类之间的轻重关系,指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常用的行政处罚种类中,警告是较轻的行政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是较重的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轻重程度介于两者之间。规定有违法行为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造成他人人身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两年内曾因相同或者类似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的、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对行政执法人员打击报复的、隐藏、转移、变卖、损毁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的、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对投诉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其他可以依法从重行政处罚的等7种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行政处罚。

《指导意见》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程序规范,应当在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和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说明行政处罚裁量的理由。同时,应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执法监督暂行规定》的要求,加强对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的监督,发现行政处罚裁量违法或者不当的,及时予以纠正。

《中国质量报》

(责任编辑:莳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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