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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益诉讼制度追踪报道(上)

2019-08-08 10:01:17 中国质量新闻网-中国质量报

从“吃闭门羹”到“惨胜”

—— 我国公益诉讼制度追踪报道(上)

□ 本报记者 何 可

2012年1月21日,除夕前夜,渤海湾,漫天飞雪。

为了调查渤海溢油污染情况,贾方义已在海上漂泊数日,海面上斑斑点点的黑色油污,就像笼罩在他心头挥之不去的阴云。

7个月之前,位于渤海中部的中海油与美国康菲石油公司合作项目——蓬莱19-3油田突发溢油事故,造成约6200平方公里海水受到污染。面对“肇事者”的逍遥法外,贾方义化身“孤胆斗士”,在没有法律先例的情况下,代表公众提起公益诉讼。

贾方义“首诉”8年之后的2019年7月,中国消费者协会通报了其发起的首例公益诉讼案件,并称此案开创了我国消费公益诉讼“确认之诉”的先河,消费者可据此维权,并获得惩罚性赔偿。

从贾方义的“孤军奋战”到中国消费者协会的“大获全胜”,8年时间里,我国公益诉讼被写进了《民事诉讼法》,在各地司法机关生根落地。“为了追回一只鸡、必须杀掉一头牛”的个体维权困境,借由公益诉讼,有望从根本上得到解决。

环境公益诉讼第一人

针对渤海湾溢油事故所提起的公益诉讼,让贾方义成为了“中国环境公益诉讼第一人”。但对于这个“第一人”的称号,他自己却觉得“受之有愧”,因为这场旷日持久的“马拉松”诉讼,始终没有接到开庭通知和立案的明确答复。

“美国墨西哥湾事件发生之后,追究刑事犯罪的检察官第一时间就介入调查,而涉案的英国石油公司也很快拿出200亿美金作为环境赔偿基金。为什么我国的渤海湾溢油事故发生两三个月之后,仍然没有启动刑事调查程序?”

问题的答案很简单:因为当时遍查中国法律,也找不到一个普通公民能够介入渤海湾污染的法律途径。

“出师无名”是贾方义碰到的第一个钉子。所以尽管事故发生后,贾方义第一时间向青岛海事法院、天津海事法院以及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针对康菲公司和中海油的环境公益诉讼,但是却迟迟没有得到反馈。

民事诉讼法律上的空白,逼得贾方义开始在宪法里面“抠”条款。最终他以公民的名义提起侵权责任诉讼,并在《立案理由论证》中写道:“《宪法》第9条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蓬莱19-3油田所污染的渤海湾属于上述宪法规定的水流资源,其财产权当然属于13亿人全民所有。我是13亿人中的一份子,当然我也拥有我国海洋资源的13亿分之一的财产所有权。”

贾方义“绞尽脑汁”所想出来的点子得到了媒体的力挺,当年的《北京晚报》甚至整版登出文章表明立场——“渤海湾不属于13亿人,它属于谁?”

当然,力挺贾方义的还有数以百计的企业,数以万计的渔民,数以亿计的中国公民……不过,即便如此,贾方义所提出的诉讼仍然屡屡碰壁,各地法院不予受理,国内无法立案。

明知不可为而为之

郭乘希是贾方义的战友,当贾方义提出对溢油事故提起公益诉讼的时候,郭乘希与他一拍即合。当贾方义去渤海湾进行调查并取证时,郭乘希与他并肩战斗;当贾方义将跨国巨头告上美国法庭时,郭乘希与他携手共进。

时隔8年,回忆起当时的情形,郭乘希感慨万千。她说,当时我国的法律框架下根本就没有公益诉讼这一概念,所以自己对于法院的不予立案早有预见。

究竟是怎样的执念,成就了贾方义和郭乘希公益诉讼领域“第一个吃螃蟹的人”的身份呢?“明知不可为而为之。”郭乘希回答得干脆。她说,希望通过自己的抗争和努力,推动我国公益诉讼的立法进程。

贾方义和郭乘希做到了。2012年8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增加了关于“公益诉讼”的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益诉讼为不特定人群开辟了一条诉讼之路,让公益诉讼师出有名,这是中国法制的一大进步。”贾方义说,针对渤海湾溢油事故所提起的公益诉讼虽然“无疾而终”,但是却在推动法制化进程中“柳暗花明”。

8年之后,当听到中国消费者协会通报首例公益诉讼“大获全胜”消息的那一刻,贾方义再次热血沸腾。他用颤抖的声音告诉记者,又回想起了当年的一幕幕。那种感觉就像一位曾经的拓荒者看到如今的沃野上长满了果实。

郭乘希却并不满足,她认为公益诉讼“入法”不过是万里长征走完了第一步,要让公益诉讼真正生根落地,成为保障公民权利和公共利益的强大屏障,还有漫长的路要走。

胜诉与“罚酒三杯”

事实上,走完“第一步”的公益诉讼,后面的路确实很长。

于法有据的公益诉讼,虽然不会让贾方义的后来者们再吃“闭门羹”,却开始了它的另一段“惨胜”之旅。

特别是在消费公益诉讼领域,很长一段时间里,所取得的成效都是“杯水车薪”。

在一些地方消协提起的公益诉讼中,有的未受法院支持,有的审理多年仍没有结果,还有的尽管推动了行业整改和相关规范出台,却并非正式的法院判决。

2016年,吉林“假盐案”成为我国首例胜诉的消费公益诉讼,判决结果为:“被告进行公开道歉。”

不过,以赔礼道歉告终的胜诉到底能有多大威慑力呢?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的话说,这就是“为了追回一只鸡,杀掉了一头牛”。

针对如此“不理想”的结局,很多业内人士开始讨论公益诉讼胜诉后的赔偿问题,但不管在法律层面还是后续处理层面,都涉及太多问题,很难操作。吉林省消协投诉与法律事务部刘亚军曾全程参与“假盐案”,他坦言,在当时缺乏经验借鉴,纯属摸着石头过河的情况下,他们选择这一起典型、明确、易于操作的案件,试水的目的要大于惩戒。

而放眼全国,无论是吉林,还是上海、江苏、广东等在公益诉讼上有所尝试的地区,其诉求都限定在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范围内,最后结果也往往以赔礼道歉或整改、和解而告终。

“赔礼道歉、恢复原状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侵害方承担责任的方式。”中国政法大学研究员李伟民表示,并不能仅仅因为处理结果就认为侵害方承担责任过低。但他同时表示,公益诉讼的诉讼请求应当具有前瞻性,所请求的赔偿数额应当足够成立基金账户,从而满足相应数量的受害群体的赔偿请求。

刘俊海也认为,公益诉讼的最终结果,绝不能仅仅停留在“罚酒三杯”这一层面,而是要和惩罚性赔偿打好组合拳。

《中国质量报》

(责任编辑:小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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