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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身禁业”这道紧箍咒要常念

2019-07-15 09:28:35 中国质量新闻网-中国质量报

□ 胡立彪

因在饭菜中非法添加罂粟壳,湖南省涟源市一家饭馆的老板梁某被当地检察机关以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提起公诉。日前,涟源市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审理,支持了检察机关全部诉讼请求,判处梁某有期徒刑一年,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这是适用《食品安全法》第135条关于“食品犯罪终身禁业”规定的一个典型案例。事实上,回顾《食品安全法》实施近5年来,各地加大相关食品安全司法和执法力度,适用该条款的案例不断增多。这表明了我国从严治理食品安全问题,确保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的决心。

就像交通安全领域推行“终身禁驾”、竞技体育领域实施“终身禁赛”,食品安全领域将“终身禁业”写入法律,也是着眼于信用惩戒,意图给食品安全保障制度通上“高压电”。“终身禁业”的警示作用不言而喻,它如同一把高悬于食品生产经营者头顶的达摩克利斯之剑,无时无刻不在告诫这些人要守法经营,否则就会一失足成千古恨。有人评价称,“终身禁业”等于是加大了违法成本,将食品安全违法者打入了死牢,这是从退出机制和准入机制两头同时把关,打击与防范并举,强化了法律的威慑力,把准了食品安全的命门。

不过,从“终身禁业”的执行情况看,其惩戒和威慑作用还远没有完全发挥出来。一方面,由于食品行业市场涉及范围广,门类众多,除上千万家获得许可的生产经营主体,还存在大量食品小作坊、小摊贩,加之网购食品规模不断扩张,进行全覆盖监管,难度非常大;另一方面,许多食品企业规模较小,具有很强的流动性,若跨区域经营,会给监管执法造成麻烦困扰。基于行政区划的限制,市场监管往往带有区域性、地方性。如果有食品经营者在一省违法受到“终身禁业”的处罚,但他跑到另一省,很可能因省际监管联系不足而逃过处罚,还能重起炉灶。

除了鞭长莫及之憾,“终身禁业”还存在行政执法和司法相互衔接的纠结。“终身禁业”作为一项行政处罚,应由食品安全相关监管部门行使,但该规定又具有自身的特殊性——不管是《食品安全法》还是一些地方食品安全法规条例,对“终身禁业”的规定都有一个前置性的表述:“对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这就是说,“终身禁业”必须以法院的有罪判决为前提,只有在法院判决食品生产经营者构成食品安全犯罪后,才能由监管部门作出“终身禁业”的决定。可是,法院判决前的监管、执行怎么办,这就成了一个问题。程序正当性和合法性问题不是一个小问题,要高度重视。

显然,要真正发挥“终身禁业”这把利剑的威力,一方面要抓紧制定《食品安全法》配套条例及地方性法规,合理划分市场监管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的职责权限,厘清各自边界,形成相互咬合的立体化监管体系,确保监管无缝隙,不留任何死角;另一方面要善于利用互联网大数据技术,将“终身禁业”与社会诚信体系挂钩,把包括被禁入者的基本情况甚至DNA、指纹等不易篡改的个人信息载入个人诚信档案等,真正做到让违法者一处被禁、处处受禁、终身受禁。当然,“终身禁业”还要体现司法公正、公平,要求监管部门一定程度上要收权,让第三方——专门法庭进行裁决,既避免监管部门滥用职权,又能保障“终身禁业”的公正性。

《中国质量报》

(责任编辑:小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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