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木须虫
垃圾分类从倡导走向强制,最本质的区别是对不按要求分类的处罚惩戒。在号称“史上最严”垃圾分类措施的《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中,涉及管理处罚的措施不少。除对个人混投行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外,对单位未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的行为,规定最高可处5万元的罚款;对生活垃圾收运单位、处置单位不遵守相应规范的,分别规定最高可处10万元、50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单位经营服务许可证;此外,该条例还确立了失信惩戒制度。
当然,上海并不是国内对垃圾分类实施处罚的第一个城市。北京2012年实施的《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就明确了政府部门、物业等管理责任人、收运处置单位、垃圾产生单位的责任和罚则。这些年来,包括广州、深圳、厦门、重庆等在内的大城市相继通过立法,明确未按规定分类投放垃圾的处罚规定。
不过,制定处罚规定容易,执法管理却很难。垃圾分类涉及的面更广,需要的成本更高,执法管理难可以预料,包括国内最早提出垃圾分类管理处罚规定的城市,管理应用的力度也不尽如人意,至少还未让居民普遍建立可能“被罚”的意识。
我国提出垃圾分类将近20年,而垃圾分类居民习惯养成始终是一个瓶颈,原因很多,缺乏底线的倒逼是很关键的原因之一。因为没有必要的“强制”作后盾,无法加速居民文明素养整体提升的进程,辨证地看,有时候好习惯是罚出来的。
垃圾分类进入“强制时代”,是现代社会文明要求与普遍国情实际相结合的必然,但强制分类不能只体现在法规的纸面上。既要要求居民依法遵法去实施垃圾分类,同时也考验管理者的决心与智慧。既然有法规的武器,就得将执法管理进行到底,特别是在制度实施的初期,应当不计成本、不惜精力,打好持久战,在培养居民垃圾分类习惯上久久为功。当然,垃圾分类处罚是手段,不是目的,要把教育、引导和服务融入到管理中,让居民懂分类、愿分类和便利分类。此外,对垃圾分类的管理应更有智慧,要在提高管理执法覆盖面、持久力上多下功夫。
《中国质量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