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罗申华 记者张 华)近日,湖北省消费者委员会组织召开观影消费争议问题公益诉讼诉前约谈劝谕会。省市场监管局、武汉市消协、3·15律师团、30家影院企业代表以及14家媒体代表参加劝谕会。
会上,武汉市消协负责人肖诗新通报了协会进行的观影消费调查报告,该报告调查了30家影院,约占某网络平台139影院的22%。调查结果显示,30家影院中仅有10家影院为消费者免费提供3D眼镜,占比33%。不免费提供3D眼镜,需要观影者自备、购买、租赁的共20家,占比67%。
有媒体代表说,自己花钱看了3场电影,调查了8家影院,亲身经历了部分影院“看3D电影,消费者需要自己掏腰包买眼镜”的情形。“观看3D电影有时是一种偶发行动,难道叫消费者随时携带3D眼镜?”有消费者代表质疑道。
“从《合同法》看,影院无偿提供观影所需的3D眼镜,是其履行主要义务的附随法律义务。所有在电影票之外需额外付费的要求,都是违反合同法的,要求观影者付费使用3D眼镜的行为,也属于不公平、不合理的强制交易行为。”3·15律师团晋敏荣律师在进行法律分析时说。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戴盛仪教授点评认为,影院的做法是一种损害消费者利益的不当行为,违反了《合同法》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3D眼镜是3D电影消费的必要设备,正如餐馆的餐饮消费包含食品本身以及便利顾客消费所必须的碗筷、桌椅一样,缺乏其中任何一种,都不能算经营者完整履行了义务。
会上,湖北省消委会副秘书长蔡浩宣读了《约谈劝谕函》。一是影院不为消费者提供免费3D眼镜观影,违反合同法基本义务,属于单方违约行为。二是在不为消费者提供免费3D眼镜的前提下,销售、租赁3D眼镜属于强制消费行为。三是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经营者责任的格式条款无效。湖北省消委会要求各影院经营者高度重视、积极整改,坚决做到依法完整履行合同基本义务,提供免费3D眼镜供消费者观影;保障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在为消费者提供免费3D眼镜的基础上,销售、租赁3D眼镜需明码标价、合理收费,消费者自主选择,严禁强制消费;取消或修改不平等格式条款,禁止“霸王条款”,包括取消或修改影院线上线下不公平、不合理的相关条款,做到合法合规、显示公平。
湖北省消委会秘书处负责人陈胜表示,要坚持以消费者为中心,积极完善影院服务机制,营造放心的观影消费环境,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对文化消费领域美好生活的期待,更好地促动实体经济发展。要抓好落实,重视约谈劝谕促进消费维权社会共治。要认真对待消费者的合理诉求,严格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各项制度,切实提升消费者服务水平,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中国质量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