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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注册将面临重罚 修改后的商标法将商标侵权赔偿上限提到500万元

2019-05-14 11:39:39 中国质量新闻网-中国质量报

□ 本报记者 何 可

“不以使用为目的的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法定赔偿数额上限从300万元提高到500万元”……近日,我国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正案(草案)》,对商标法部分条款作出修改,增加了规制恶意注册的内容,加大了对商标侵权行为的惩罚力度。

“规制恶意注册商标是此次法律修改的核心,为的是防止将商标注册本身变成一种牟利手段。”北京市汉鼎联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道臣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围绕此立法目的,本次商标法修改“着墨很重”。

据国家知识产权局最新统计,截至2018年,我国国内有效商标注册量达到1804.9万件,同比增长32.8%。尽管注册商标总量高居世界第一位,但是也有业内人士认为,其中“掺杂水分”,存在恶意注册和囤积商标行为。

国家知识产权局副局长赵刚4月28日在国新办发布会上也表示,随着商标法的修改,对于打击囤积商标、恶意注册行为会更有力度,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制定配套措施,使商标法修改尽早到位。

“商标注册中确实存在一小部分申请动机不良的恶意注册情况。”赵刚解释说,恶意注册一般分成两类,一类是“傍名牌”性质,把已经出名的商标在不相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上注册,或者把国际有知名度的商标拿来在国内注册;另一类是自己注册很多商标,但并不是为了使用,而是把商标用来叫卖、转让给别人,谋取利益,即囤积注册商标。

赵刚指出,对于“傍名牌”的恶意注册行为,现行法律规定很多、很明确,打击力度也很大,得到了有效遏制。但针对囤积注册商标行为,虽然法律中有原则性规定,但是直接的、明确的、可操作性的条款不多,执行并不顺畅,而且有些情况不能在申请等注册前环节直接处理。

国家知识产权条法司在对修改的主要条款及其适用进行介绍和解读时称,本次修改对于恶意注册行为的规制主要涉及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增强商标使用义务,增加“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的规定,首先在审查阶段予以适用,实现打击恶意注册的关口前移,并将其作为提出异议和请求宣告无效的事由,直接适用于异议程序和无效宣告程序中;二是规范商标代理行为,规定商标代理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存在恶意注册行为的,不得接受委托,一经发现,依法追究责任;三是对申请人、商标代理机构的恶意申请商标注册、恶意诉讼行为规定了处罚措施。从而将规制恶意注册行为贯穿于整个商标申请注册和保护程序,在责任主体方面既包括申请人和权利人,也包括中介服务机构。

“恶意注册一旦被认定,商标代理机构也要被规制,这个力度是空前的。作此修改的法理依据是‘商标是拿来用的,而不是供囤积和转让的’。”刘道臣说,这将维护商标注册的正常秩序以及公平竞争原则。

为了进一步加重侵权成本,惩罚恶意侵权人,严格保护商标专用权,给予权利人更加充分的补偿,本次修改还将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赔偿数额计算倍数由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提高到一倍以上五倍以下,并将商标侵权法定赔偿数额上限从300万元提高到500万元。

对此,刘道臣表示,此举是为了适应知识产权侵权普遍提高的赔偿、打击力度,“专利法早就把法定赔偿提高到500万元这个量级,这次商标法也跟上了步伐”。

《中国质量报》

(责任编辑:小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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