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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部门发文要求建立学校负责人集中用餐陪餐制度

2019-03-22 10:44:34 中国质量新闻网-中国质量报

教育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卫健委联合印发《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要求

建立学校负责人集中用餐陪餐制度

本报讯 (记者张文礼)近日,教育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卫健委共同印发《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明确要求中小学幼儿园应建立集中用餐陪餐制度,每餐均应有学校相关负责人与学生共同用餐,做好陪餐记录,有条件的中小学幼儿园还应建立家长陪餐制度,对陪餐家长在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等方面提出的意见建议及时进行研究反馈。《规定》将从4月1日开始执行。

《规定》明确,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依法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学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故应对工作,将学校食品安全纳入本地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学校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同时,《规定》明确了教育部门、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区域性的中小学卫生保健机构等相关部门的职责。

《规定》要求,学校应当配备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营养健康管理人员,建立并落实集中用餐岗位责任制度,明确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相关责任。还应建立集中用餐信息公开制度,利用公共信息平台等方式及时向师生家长公开食品进货来源、供餐单位等信息,组织师生家长代表参与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的管理和监督。

《规定》要求,学校在食品采购、食堂管理、供餐单位选择等涉及学校集中用餐的重大事项上,应当以适当方式听取家长委员会或者学生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意见,保障师生家长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监督权;同时畅通食品安全投诉渠道,听取师生家长对食堂、外购食品以及其他有关食品安全的意见建议。

《规定》强调,学校自主经营的食堂应当坚持公益性原则,不以营利为目的。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食堂不得对外承包或者委托经营。学校食堂不得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包括亚硝酸钠、亚硝酸钾)。中小学、幼儿园食堂不得制售冷荤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不得加工制作四季豆、鲜黄花菜、野生蘑菇、发芽土豆等高风险食品。

《规定》要求,中小学、幼儿园食堂应当对每餐次加工制作的每种食品成品进行留样,每个品种留样量应当满足检验需要,不得少于125克,并记录留样食品名称、留样量、留样时间、留样人员等。留样食品应当由专柜冷藏保存48小时以上。

3月20日,3部门有关负责人就《规定》有关情况回答了记者提问。

据了解,《规定》实施后,2002年9月20日由教育部、原卫生部发布的《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同时废止。相关负责人表示,此次《规定》由3部门联合印发,主要是因为食品安全监管法律制度发生了重要变化,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和监管部门职责发生了变化。

相关负责人表示,在食品安全监管方面,《规定》严格落实“四个最严”要求,强化了学校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最严格的监管要求,严防严控食品安全风险,严格依法追责问责,强化学校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在学校食品安全事故处置上,《规定》要求,一是要做好事前预防工作,二是要做好应急准备工作,三是要做好事后处置工作。

相关负责人表示,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规定》印发实施后,要做好《规定》的解读和宣传工作,研制印发贯彻落实《规定》的分工方案,会同相关部门面向相关管理及从业人员组织开展学习贯彻《规定》专题培训,适时组织有关部门开展《规定》的学习宣传与贯彻落实相关工作。

《中国质量报》

(责任编辑:莳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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