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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消费维权二三事儿

2019-03-20 11:35:12 中国质量新闻网-中国质量报

□ 本报记者 王 辉

今年“3·15”期间,很多地方消费者维权部门都发布了维权警示,涉及买车、修车理赔等方面。

新车竟然变租车 当心汽车金融消费陷阱

2018年10月,广东刘先生在某品牌汽车专营店以分期付款的方式预订了一辆汽车,先后支付了定金和首付款,并签订了正式的购车合同。随后商家表示,刘先生无法办理银行按揭,只能以租赁合同的形式通过金融机构办理贷款,要求刘先生签署一份汽车租赁合同。刘先生认为租赁合同与初始购车合同不符,要求对方退回所有款项,但遭到拒绝。

分析:近来各大汽车厂家、4S店推出各种金融服务,汽车销售市场火爆。然而,在汽车消费与金融服务结合后,各类消费纠纷时有发生。对此,广东省消委会表示,汽车金融消费问题频现,商家往往在金融产品上“大作文章”。部分商家偷换利息和手续费的概念,混淆利率计算方法,推销各种所谓“优惠”的金融产品;部分商家故意隐瞒以租代购的分期付款模式,或者以低利息、无条件提前还款、所有权无风险等承诺诱导消费者选择以租代购模式,实际却与其承诺严重不符。

消委会提醒消费者,首先,对于利率和手续费的计算方法要仔细算账,对于高风险的以租代购模式务必谨慎选择;其次,如果消费者决定接受商家的金融服务,要签订正规的书面合同,双方商定与金融服务相关的重要信息或者口头承诺都要在合同上详细注明,且消费者有权要求商家对相关的金融术语、利率计算方法等内容进行明确说明或者解释;最后,注意留存合同、录音、视频等重要证据,便于发生纠纷时认定相关责任。

私车跑滴滴出事故 保险公司拒赔

东莞的肖先生开着自己的私家车跑滴滴,载客的过程中发生了交通事故。在向保险公司索赔时,保险公司以肖先生的私家车所上保险为非营运性质的商业险而拒绝理赔。保险公司认为肖先生已注册为滴滴司机,车辆的用途有所变更,不属于非营运车辆商业险的保险范畴,因此不具有对肖先生进行商业险理赔的义务,仅对肖先生进行交强险理赔。

于是肖先生状告保险公司,法院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向滴滴运营平台调查证实,肖先生于事发前一年开通了滴滴服务,一年内接单539次,事发当天有3次接单记录,事发时也正在从事滴滴业务。

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肖先生从事滴滴业务并未履行提前告知保险公司的义务,且肖先生在从事滴滴业务过程中直接导致车辆的事故发生,因此,法院认为保险公司主张不予理赔的理由成立。

对于私人车辆跑营运发生事故产生保险赔付问题,记者了解到,类似案例在全国范围内不在少数,大部分车主认为车辆属于私家车性质保险公司应当赔付,而保险公司均认为,车主私自用家用车辆开展网约车等营运活动,车辆出行频率提高,出行时间大幅增加,行驶范围、行驶里程等都大幅度增加,这就使得车辆发生事故的概率明显增高,使用非营运车辆从事网约车等营运业务,不属于非营运车辆商业险的保险范畴,因此不予赔付。按照法律规定,网约车等营运车辆均有相应的车辆使用性质和营运许可,保险公司会按照车辆的实际使用性质提供相应的保险服务,并采用不同的费率计算方式。

《中国质量报》

(责任编辑:莳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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