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动市场监管法治化
——访全国政协委员、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副主任石玉颖
□ 本报记者 张文礼
3月5日,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今年要全面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市场监管领域执法检查给出“时间表”和“路线图”。如何优化市场监管各领域执法方式,对守法者无事不扰,为市场主体减负增效,优化营商环境,备受社会关注。
近日,记者就这些问题专访了全国政协委员、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副主任石玉颖。他今年带来了《关于加强行政检查立法的建议》提案。
行政检查亟需法规规范
“建议制定统一的《行政检查法》,或先由国务院出台专门条例,对行政检查进行统一规范。”石玉颖说,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而规范政府行政权力是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行政检查行为事关保障公民与市场主体合法权益、营造良好营商环境,亟需加强监督和规范。
“行政检查具有其特殊性,是政府部门最广泛、最频繁使用的行政行为,具有一定的强制力,并影响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石玉颖说,但目前国内行政检查方面的法律法规不健全,关于行政检查的规定散见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中,缺乏系统性规制。同时,执行程序不规范也是一个很明显的现象。
石玉颖表示,当前的行政检查实施门槛低、随意性太强,任何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都可以发起行政检查,无须严格的法定事由。
“出台行政检查法规,是新形势下行政监管的需要。鉴于行政检查对政府职能转变和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的重要性,广东省已经开始通过地方立法的形式加以规范。”石玉颖说,目前我国市场主体数量井喷式增长,政府部门监管力量和监管对象不匹配的矛盾日渐突出,需要推动行政检查方式的革新。
石玉颖表示,行政检查立法应当对行政检查的概念、组织、实施、监督等予以规范,并重点解决以下问题:一是要明确行政检查的基本原则,遵循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公开原则、效率原则、程序原则等基本原则,科学指导和规范行政检查行为。二是明确“双随机、一公开”法律地位。通过立法,明确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作为政府部门日常监管的主要方式。三是完善行政检查救济制度,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建立针对行政检查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制度 。
加快推进诚信体系建设
诚信体系建设是今年全国两会上代表委员们热议的话题。石玉颖表示,加快公民个人信用立法,既是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客观需要,也是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惩戒大格局的迫切要求。
据了解,从2013年10月到2018年12月底,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各部门累计限制失信人购买机票1746万人次,限制购买动车、高铁票547万人次。在税务、工商、法院执行、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初步建立了一系列的联合激励和惩戒机制。
“构建完善的个人信用法律体系,需要明确牵头部门。”石玉颖认为,为落实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关要求,应该将目前由发展改革部门和人民银行共同牵头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机制,调整为发展改革部门总牵头,人民银行及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分工协作,进一步理顺工作机制。
“建议发展改革部门积极推动公民个人信用立法,出台《个人信用信息法》,或先出台《个人信用信息管理暂行条例》,与《征信业管理条例》共同组成我国公民个人信用法治制度,在信用信息的采集范围、隐私安全、信用应用等环节实施统一管理,保障信用信息安全。”石玉颖说。
石玉颖表示,归集信用信息可以为实施信用法律提供数据基础。“发展改革部门应研究制定公民个人信用信息归集目录,各行政管理部门或有关单位依职责分别收集公民在金融、市场交易等领域产生的信用信息,委托或授权社会信用服务机构依法收集公民在各方面的信用履约记录。”石玉颖建议,可以由发展改革部门汇总各类信用信息,逐步形成公民个人信用档案,为推行信用法治提供数据支撑;采取“试点先行,分步实施”的方式,选择城市信用建设较好的地级市开展地区试点,形成经验后,逐步向其他地区、行业推广。
石玉颖认为,发展改革部门应加强工作考核,确保各成员部门将信用奖惩措施落到实处,发挥实效。探索将信用惩戒纳入行政处罚法,依法开展信用监管活动,做到激励有据,惩戒有规,提高信用惩戒工作的法治化、规范化、程序化水平。
《中国质量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