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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统一管理缺陷产品召回工作的公告》发布

2018-11-01 10:18:13 中国质量新闻网-中国质量报

《市场监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统一管理缺陷产品召回工作的公告》发布

市场监管总局统一管理缺陷产品召回工作

本报讯 (记者徐建华)近日,市场监管总局、海关总署根据两部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相关规定,联合发布关于统一管理缺陷产品召回工作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根据公告,缺陷产品召回工作今后将由市场监管总局统一管理,这意味着今后无论国内制造还是国外进口的产品,只要是以合法方式在中国市场销售的产品,均纳入市场监管总局统一监督管理的产品召回管理范围。

公告指出,市场监管总局和海关总署建立进口产品缺陷信息通报和协作机制。海关总署在口岸检验监管中发现不合格或存在安全隐患的进口产品,依法实施技术处理、退运、销毁,并向市场监管总局通报。市场监管总局统一管理缺陷产品召回工作,通过消费者报告、事故调查、伤害监测等获知进口产品存在缺陷的,依法实施召回措施;对拒不履行召回义务的,市场监管总局向海关总署通报,由海关总署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公告明确,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海关总署不再受理企业缺陷产品召回备案申请,本公告发布前已经受理的召回备案材料移交市场监管总局处理。企业与消费者可登录市场监管总局网站(samr.saic.gov.cn)和市场监管总局缺陷产品管理中心网站(www.dpac.gov.cn)了解有关信息。

《中国质量报》

(责任编辑:小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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