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胡立彪
央行行长易纲日前在2018年G30国际银行业研讨会上发言时,提出为解决中国经济中存在的结构性问题,中国将考虑以竞争中性原则对待国有企业。一时间“竞争中性”这个词火了起来。结合当下国际国内经济形势,以及市场监管与市场竞争存在密切相关性,将“竞争中性”引入监管视角进行解读,颇具启发意义。
从学界的梳理看,竞争中性原则在国际上最早由澳大利亚政府理事会于1994年提出,后经OECD(经济合作发展组织)推广,在全球范围逐渐得到认可。从OECD确认的标准和含义看,竞争中性的内涵包括企业经营形式、成本确认、商业回报率、公共服务义务、税收中性、监管中性、债务中性与补贴约束、政府采购等8方面的标准。内涵虽广,但目的只有一个:确保国有企业(公共企业)与私有企业平等竞争。
对市场主体一视同仁,确保它们能够平等竞争,这样的目的其实一直是我国政府这么多年推行改革开放的追求。中国改革开放的进程,既可以看作是对民营资本的放开史,民营经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地位发生了从“补充”到“重要组成部分”的本质变化;又可以看作是国有企业的改革史,目标是使其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的独立市场主体。市场规则和竞争政策的变革贯穿始终,最终确定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作用,实现国企和民企竞争发展。
不过,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特殊而复杂的市场环境下,公有制企业与非公有制企业都不能摆脱基于各种利益考虑的人为干预行为,某些行业及企业能够凭借非市场的“背景”因素享有市场竞争以外的附加优惠,而有些企业则被排斥在外,这就导致价格等市场信号失真,市场机制运行不畅,以致出现“优不胜、劣难汰”等现象。事实上,这种现象长期存在,已经对我国经济发展造成严重影响。当前我国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期,中央提出要进一步扩大市场的作用领域,减小政府干预,让资源配置归市场,鼓励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国企改革,推动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等,就是要改变这种不利局面。而官方提出竞争中性原则,且立即引起热议,也正基于这一背景。
落实竞争中性原则,需要做好的工作有很多,其中至为关键的一项就是确保公正监管。事实上,竞争中性8条标准中“监管中性”这一条,其主要内涵就是公正监管。9月11日,李克强总理在考察市场监管总局时,对如何做好公正监管提出明确要求。他指出,公正监管和市场活力是一枚硬币的两面:没有公正监管就不会有公平竞争,没有公平竞争就不会有市场活力,就会形成劣币驱逐良币。市场监管部门是市场监管的主力军,发挥职能作用,实施公正监管,对于优化营商环境至关重要。要加强监管,不是管死,而是管活,不是管乱,而是管优。
总理讲的“管活”“管优”,其实就是依法依规实施公正监管,让所有市场主体都能够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开公平公正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只有做到公正监管,并形成长久的体制机制,市场公平竞争的氛围才能达成,经济结构就具有自主适应市场变化的弹性,就会避免出现各种扭曲现象,实现稳定和谐发展。
《中国质量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