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苏州稻香村诉北京稻香村案在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苏州稻香村在一审中获得胜诉,北京稻香村被判停止在糕点类商品上使用“稻香村”标识,并赔偿苏稻115万元。但就在一个月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给出了完全相反的判决。 (据《兰州晚报》)
解决商标之争需快刀斩乱麻
□ 唐卫毅
延续10余年的南北稻香村商标之战,不仅至今仍未有定论,而且还进入了白热化。两地法院分别作出截然相反的判决,也预示着南北稻香村商标之争,还将继续升温。其实,南北稻香村商标之战陷入胶着状态,带来的不只是无休止的口水战和司法资源的浪费,更带来巨大的商业损耗,如若双方继续“耗”下去,对谁都没有利,甚至会出现两败俱伤的结果。
事实上,南北稻香村陷入商标之战,有其复杂的历史原因。据报道,稻香村起源于1773年,距今已有245年。当年乾隆皇帝下江南,在苏州品食稻香村糕点后,赞叹为“食中隽品,美味不可多得”并御题匾额,由此名扬天下。而北京稻香村始建于1895年,1926年被迫关张,1984年复业,算起来至今也有百余年历史,即便按照上世纪80年代复业算,也已经有30多年的市场经历,同时也拥有了较广的消费群体和较大的市场份额。由此说来,北京稻香村也并非就是“山寨”稻香村,如何评判两个“老字号”的商标之争,不是套用法律条文那么简单,如若判罚不当,肯定会出现“剪不断理还乱”的局面。怎么办?这实际上既在考验司法工作者的智慧,也在考验南北稻香村经营者的智慧。
依笔者之见,南北稻香村都有着不同的商业品质,也都拥有自己相对固定的消费群体,作为一个成熟的市场环境,非要搞清谁侵权谁,或者谁吃掉谁已经没有意义,关键问题在于如何确立双方的市场定位和利益归属,让南北稻香村合法生存下去,并且走向互利共赢。比如,有律师就表示,不管是苏州稻香村,还是北京稻香村,要想解决争议应该跳脱出商标本身。苏州稻香村和北京稻香村的区别非常明显,无论从食品口感,还是商标标识本身,至少在北京市场上,消费者已有了非常明确的区分,也就是说,这个商标实际上已经在市场上形成了一个固有的格局。在已经形成固有市场格局的情况之下,北京稻香村和苏州稻香村依然去打这种商标战很不理性,与其这样消耗彼此,不如寻求一种共赢的方式。
由此来看,南北稻香村在商标的问题上非要争个你死我活的确非明智之举,“稻香村”作为家喻户晓的知名品牌,独家拥有虽然能够一统天下,独霸市场,从此没有了市场竞争对手,但是这种局面并非消费者所愿意看到。我国南北饮食习惯原本差别较大,否认任何一方,都会让一些消费者感到不爽。而如果稻香村以“一标两治”的方式来解决,比如,用一南一北来界定,恰好互为补充、互为促进,不仅能够满足不同消费群体的需求,而且能够专心致志种好自己的“责任田”。
所以说,南北稻香村着实没有必要再打口水战乃至法律仗,不妨坐下来开诚布公,坦诚相待,以“快刀斩乱麻”的方式,尽快解决这个商标之争。
“稻香村”商业价值高于商标价值
□ 王旭东
针对同个法律事实在“主客场”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况,是司法存在“地方保护主义”?还是在运用相关法律条款上的“不同选择”?无论是哪一种情况,都会由此而产生对司法公正的某些负面猜测。而有专家对此释疑,认为南北稻香村在北京和苏州两地的两个案件针对的是不同的情况。因此,目前来看南北法院的两个判决也不相互抵触。即便双方都得到司法公正的判决,也都是“伤敌一千,自损八百”,相信这不是南北稻香村希望看到的结果。
诚然,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可是,我们是否可以换一下思维方式,与其在“最后一道防线”上拼得你死我活,不如另辟蹊径,其实追求公平正义的路径很多,何必僵持在司法路径上呢?有观点认为,多年的纠纷,不仅增加了两家企业的生产成本,还自损形象,极有可能两败俱伤。因此也有业内人士呼吁,两家企业不妨冷静下来好好反思,与其昏天黑地地打官司,空耗企业的财力和声誉,不如平静地坐下来协商,互惠互利,共同将中华老字号“稻香村”发扬光大。
“稻香村”,商业价值高于商标价值。北京大学知名学者王守常教授认为,应将“和为贵”中的“和气”伦理,转用于商业经营实践,应作为处理商家内外关系的基本方法。无论是“北稻”,还是“苏稻”,播在土壤里才能“长稻”。“稻香村”的商标价值固然很大,可是,鱼死网破式的“争夺”必将损害其商标价值,并且会危及到其商业价值。一旦商业价值“皮之不存”,商标价值“毛将焉附”?
由“零和博弈”到“正和博弈”。围绕“稻香村”北稻与苏稻进入“零和博弈”的僵局,多少都有骑虎难下之惑。双方的博弈在所难免,然未必一定归“零”,只要双方都有诚意,就会转“正”。其实,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未来更应该是竞合经济。在中国法治建设步入快车道之际,市场主体间的竞合之旅必须加速。都住在“稻香村”,都闻到“稻香”,何必视对方为“敌人”?不妨从竞争对手过渡到竞合双方,共同打造“稻香村”品牌,携手提升“稻香村”品质。
《中国质量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