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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洪湖市质监局依法维护企业权益纪实

2018-04-11 10:40:50 中国质量新闻网-中国质量报

“免于处罚”的背后故事

——湖北省洪湖市质监局依法维护企业权益纪实

□ 刘富春 本报记者 张 华

日前,湖北省洪湖市质监局对一起职业打假人举报某企业假冒他人商品条形码案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企业既然“假冒”了别人的商品条形码,为何被免于处罚?这一决定的背后又发生怎样的故事?

据洪湖市质监局副局长周志鹏介绍,3月14日,该局收到两名黑龙江省消费者的实名举报信,反映洪湖市宏业水产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业水产公司)生产销售至该地区的洪湖小龙虾系列食品存在假冒他人商品条形码的问题。举报人称,2018年1月25日,其在哈尔滨道外区永顺海鲜批发部购买了宏业水产公司生产的麻辣小龙虾10件,条形码为6920941101069,单价420元,合计4200元。经中国商品条形码中心查询,发现该条码属福建省晋江市某公司所有。随后,举报人以宏业水产公司冒用他人商品条码涉嫌违法的名义举报,并提出3点诉求:一是请洪湖市质监局对宏业水产公司生产违法商品的行为给予严惩和立案调查;二是在7个工作日有立案结果,并书面告知;三是告知处罚结果并向举报人提供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将处罚结果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接到举报后,洪湖市质监局领导高度重视,立即组织稽查分局执法人员展开调查。3月15日,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当天,洪湖市质监局稽查分局执法人员赶赴宏业水产公司,对该公司生产的小龙虾产品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洪湖小龙虾商品条形码标注为:6920491101069。执法人员随即提取了该公司商品条形码续展证书,核实其条形码信息与商品标注信息一致,确认检查情况与举报人所反映的问题不符。

经查,举报人所购买的产品系该公司2017年底销售到哈尔滨某超市的产品,其包装上标注的条形码编号为6920941101069,与证书上条形码数字6920491101069不符,即将数字顺序49颠倒成94。系该企业委托的包装印刷厂工作失误所致。据宏业水产公司负责人反映,在发现这一问题后,宏业水产公司立即通告各地销售商予以召回,并对公司所有库存商品的条形码及时进行了更正。因哈尔滨销售商与两名举报人协商处理未果,使得举报人购买的小龙虾产品未能如期召回。

与此同时,洪湖市质监局稽查分局执法人员通过电话与哈尔滨经销商进行了核实,据该经销商反映,举报人系职业打假人,他们三番五次打电话威胁并提出了高额的索赔要求,在没能满足其要求的情况下,就举报了生产企业。

综合上述情况,洪湖市质监局在听取案件承办人的汇报后,认为宏业水产公司的产品条码信息失误并非主观故意行为,且在发现问题后,及时予以了纠正。考虑到其违法行为轻微,不具备危害后果,根据《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规则》第8条之规定,决定对该企业条形码标识问题不立案,不予行政处罚。

3月21日,洪湖市质监局稽查分局将该处理结果电话告知了举报当事人,并根据当事人的要求,将回复函寄到了举报人指定地址。至此,一起涉及本土企业的产品质量纠纷得到了及时、合理的处理。

“这次因为仙桃楚天彩印公司的工作失误,给我公司造成了很大的麻烦,教训也极深刻。洪湖质监局执法人员公正执法,为企业讨回公道,你们是企业真正的保护神。今后,我们的产品无论销售到哪里,都要坚持质量第一,再次向你们表示由衷的感谢!”3月23日,宏业水产公司总经理肖华彬对专程上门告知处理结果的洪湖市质监局有关负责人说。

《中国质量报》

(责任编辑:景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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