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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修法工作看新《标准化法》的实施

2018-02-01 09:43:46 中国质量新闻网-中国质量报

□ 杨合庆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新《标准化法》颁布后,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委立即布署了做好法律的解读、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从这次修法工作看,应该注意以下3个方面。

第一,充分发挥统筹协调职能。标准化工作涉及面广,涉及的部门多,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全社会都十分关注。事关安全的标准有没有,是不是有缺失,标准体系是不是科学、合理,已有标准之间是否衔接、配套,是否存在交叉、重复、矛盾,都需要抓好统筹,做好协调工作。虽然国务院已经建立了标准化协调机制,但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仍要承担大量的统筹协调工作。国家标准委作为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担负着统一管理全国标准化工作的重任,做好统筹协调是基本职责。这次标准化法修订,突出了标准委的统筹协调职能。要做好强制性标准规划,严把强制性标准立项关;做好对其他部门制定标准的监督,标准的复审、标准实施信息反馈等工作,提高标准的科学性、时效性;加强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建设,使之成为制定标准、保证标准质量的核心。

第二,切实聚焦标准制定。在1988年原标准化法制定时,我国的产品质量法律制度还不健全,当时在法律中对产品是否符合标准的检验检测、认证,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的资质,以及产品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处罚等作了规定。随着产品质量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的出台,我国的产品质量法律制度日趋完备。因此,新《标准化法》删去了标准实施,主要是产品质量管理的相关内容,并且没有赋予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罚款的权力。新《标准化法》增加了监督管理一章,具体到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法律规定的职责是对标准制定的指导和监督。这样修改,符合标准化法和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的定位,使这部法律聚焦到标准的制定和对标准制定的监督上。各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需要把握好法律的这一定位,使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聚焦到标准的制定、对标准制定的指导和监督,聚焦到标准化宣传、推广、试点示范上。

第三,广泛形成社会合力。标准的制定、实施和宣传推广都离不开社会参与,标准质量高不高、实施的效果好不好需要社会来评判。制定标准和制定立法有相同之处,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是对立法工作的要求,对标准化工作也同样适用。新《标准化法》对社会各方面参与标准化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在标准立项环节,明确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可以提出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建议,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要研究处理,标准制定部门自己决定立项时,要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企业、社会团体、消费者和教育、科研机构等方面的实际需求进行调查,对制定标准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论证评估。在标准制定环节,应当按照便捷有效的原则采取多种方式征求意见,组织对标准相关事项进行调查分析、实验、论证。在标准实施环节,要求制定标准的部门建立标准实施信息反馈和评估机制。这就要求我们在制定标准时,引导社会公众有序参与,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征求意见,反映社会需求,接受社会监督,形成社会合力,使我们的标准化工作更加符合实践要求、符合社会期待、符合发展规律。

(本文节选自全国人大法工委经济法室副主任杨合庆在2018年全国标准化工作会议上所作《新修订的标准化法介绍》演讲)

《中国质量报》

(责任编辑:小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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