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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规矩 遵而勿失

2017-12-07 10:10:37 中国质量新闻网-中国质量报

□ 胡立彪

“人道经纬万端,规矩无所不贯。”司马迁两千多年前说过的这话,放在现在依然管用。规矩可大可小,有广有狭,但无论什么样的规矩,都有一个统一要求:遵而勿失。切记:遵守规矩有裨益,不守规矩会碰壁。

我们日常生活中常见的标签,里面就有规矩。现在有不少国人喜欢购买国外进口产品,这些产品听上去高大上,却往往存在一些低级问题,比如中文标签缺失。按照我们相关法规规定,通过合法渠道进入中国市场的预包装产品应当有中文标签,标签内容应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要求,否则不允许进口。日前,天津检验检疫局查获一批自日本进口的不合格儿童餐具,问题就出在这批产品缺失中文标识。而据该局工作人员介绍,进口产品标识不合格的情况并非个例,今年1至10月,天津口岸共进口食品接触产品989批,其中检出不合格387批,不合格率39.1%,其中大多数为标识不合格。

或许有人会说,标签这东西就一张纸而已,无涉产品本身的品质,算不得多么严重的大事。这种观念显然是错误的。要知道,产品标签是向消费者传递信息的载体。消费者能够通过标签知道产品内容并选择符合自己喜好的产品,所以重视预包装产品标签既是维护消费者权益,保障行业健康发展的有效手段,也是实现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需求。基于产品标签的信息载体功能,从一定意义上讲,它是企业对消费者和社会的承诺。正因为产品标签被赋予了“承诺”的属性,企业一旦在标签上出问题,其性质就不单单是一般的商业道德问题,而是要由法律裁定的诚信问题了。

事实上,司马迁在说完关于规矩的那两句话之后,后面还有警示之语:“诱进以仁义,束缚以刑罚……所以总一海内而整齐万民也。”意思是说,讲规矩,事前就要从道德角度启发教育,而事后则要用刑罚制裁进行严格规制……这是统一海内而使万民信服的总则。在标签方面,我国用来“讲”规矩的法律法规很多,即以食品领域为例,《食品安全法》《广告法》《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等都对食品标签标识内容及对不合格标识的处罚作出了相应规定。而现实生活中与食品标签最为密切的两个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和《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2014),既为企业所熟悉并经常参考,也因常遭其规制而又敬又惧。

只有让企业敬惧,才能真正发挥法规标准的“悬剑”作用,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食品安全法规中对违规标签明确了相应的处罚措施,处罚对象为无标签、标签不符合规定、生产转基因食品未按照规定进行标示等。处罚措施为没收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标签不合格,除了被监管部门查处,还经常遭消费者维权索赔。日前,河南郑州的刘先生海淘奶粉遇到产品缺失中文标签的问题,他将那家电商告上法庭,要求“退一赔十”,得到法院支持,最终拿到4000余元赔偿款。

关于规矩,另一位古人说得更直接——荀子在《荀子·礼论》中称:“规矩诚设矣,则不可欺以方圆。”意在告诫世人,一旦有了规矩标准,就千万不能破坏它们,搞欺骗。谁敢搞,就一定要让他付出惨重代价。

《中国质量报》

(责任编辑:小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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