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
您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中国质量报>>第二版>>

电子商务法草案二审稿突出平台责任

2017-11-13 09:29:36 中国质量新闻网

电子商务法草案二审稿突出平台责任

将严格监管竞价排名和促销平台“选边站队”等行为

□ 本报记者 何 可

一个年交易总额超过26万亿元的市场,即将告别立法滞后和监管空白的窘境,迎来首部综合性法律。

据《2016-2017中国电子商务发展报告》显示,2016年,中国电子商务交易总额超过26万亿元,同比增长19.8%,是2013年的2.5倍,年均增长36.4%。对于如此规模庞大的市场,如何规范其秩序,保障其中各方参与主体的合法权益,可谓十分急迫。

日前,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对电子商务法草案二审稿进行了审议。此次二审稿中出现的一些新变化,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其中“维权举证”“竞价排名”、促销平台“选边站队”等热点问题,有望通过二审稿中的新规定得以“破解”。

改“明知”为“应知”强调平台责任

网购买到假货,找店主求偿未果,转而向电商平台投诉,平台推脱不了解情况……这样的“剧情”之所以反复上演,就在于责任不明。在电子商务法草案二审稿中的一个新条款,有望帮消费者彻底解决掉这个挠头的难题。

通过对比,可以看到,在草案一审稿中规定,电子商务平台“明知”平台内经营者侵犯知识产权,应当依法采取删除等必要措施。而在二审稿中,这条规定的表述中“明知”二字被修改为“知道或者应该知道”,并要求电子商务平台应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

“虽然只是两个字的简单变化,却体现了立法意识和立法技术的进步。”辽宁亚太事务所电子商务部律师董毅智表示,在诉讼程序中,“明知”的举证责任偏向消费者一方,而改为“知道或应该知道”则对电商平台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就加大了平台的法律责任,对其有更强的约束力度。

董毅智说,消费者维权,举证责任的困难是常有之情,本次草案二审稿将该义务要求平台承担责任,是真正将消费者保护具体程序落实到每一个证据上。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主任曹磊也认为,从“明知”到“应知”,体现了对平台经营者更加严格的约束,这一规定有助于督促平台方切实承担起尊重知识产权的责任,将进一步打击网上侵权假冒行为,净化网购环境。

此外,草案二审稿还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建立便捷、有效的投诉、举报机制,公开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及时受理并处理投诉、举报。在电子商务争议处理中,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提供原始合同和交易记录。

曹磊表示,针对日益增多的电商消费纠纷,可以建立电商消费者举报投诉公示机制,促进电商诚信经营。同时建立信用等级机制,对电商实现信用等级管理并公示;建立失信惩戒机制,要求电商平台提供商对信用等级电商采取限制性措施。

“竞价排名”须明示为“广告”

2016年的“魏则西事件”,让莆田系民营医院等话题成为全民关注的焦点,同时也将“竞价排名”这种备受争议的广告形式推上了风口浪尖。在电商领域,“竞价排名”同样广泛存在,不少商家通过向平台投放广告来推广商品。

草案二审稿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销量、信用高低等多种方式向消费者显示搜索结果;对于竞价排名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显著标明“广告”。

草案二审稿中还增加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虚假宣传、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侵害消费者知情权。这意味着,电子商务经营者“刷单”“刷信誉”等行为将被禁止。

“这些规定将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同时也有利于遏制商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赵占领表示,“魏则西事件”后,针对竞价排名带来的恶劣社会影响,网信办出台了《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管理规定》,规范互联网引擎搜索。草案二审稿中专门对此作出规定,显示出国家立法层面对“竞价排名”问题进行规制的态度和决心。

强制“选边站队”将被禁止

在去年的“双11”和今年的“6.18”期间,网店被要求“选边站队”,在不同电商平台之间“二选一”或者“多选一”。

这种行为具体表现在商家只能选择在一家电商平台做促销活动,并与该平台签订“独家合作协议”,保证产品只单独在指定平台上售卖,同时还必须关闭其他平台上的店铺。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表示,“二选一”行为是电商平台垄断企业的做法,本质上限制了自由竞争,侵害同行企业和相关价值链企业中有关利益相关人的公平竞争权益。

草案二审稿中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等手段,对平台内经营者的交易、交易价格等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或者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不合理费用。

“有一定市场支配地位的电商平台如仍要使用‘二选一’经营策略,会直接侵害供应商公平交易权。中小商家弱势地位应当引起立法者、监管者和协会组织的关注。”刘俊海说。

根据草案二审稿,电商平台将不得滥用市场地位来侵犯网店的经营自由与合法权利,将为打击平台“店大欺店”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中国质量报》

(责任编辑:语安)
最新评论
声明:

本网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质量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若需转载本网稿件,请致电:010-84648459。

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质量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直接点击《新闻稿件修改申请表》表格填写修改内容(所有选项均为必填),然后发邮件至 lxwm@cqn.com.cn,以便本网尽快处理。

图片新闻
  • 机油液位上升、加注口变“奶盖”不要 ...

  • 安全的召回与召回的安全

  • 广汽本田2019年超额完成目标,体 ...

  • 自研自造铸市场底力 威马为新势力唯 ...

  • 中国汽车文化的先驱 奥迪第三次华丽 ...

最新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