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宁 一
近日,笔者参与对某品牌汽车企业在京召回缺陷汽车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驻京授权服务商(4S店)对燃油泵存在缺陷的一款汽车以免费更换燃油泵的方式进行了召回,圆满完成了向质检总局备案的召回计划,召回效果令人满意。结合此次检查,笔者对召回活动浅谈几点认识。
一是召回活动关键在企业,必须强调主体责任。众所周知,生产者是产品质量的责任主体,对自己产品的质量状况“知根知底”“心知肚明”。生产者在发现产品存在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缺陷后,应积极主动实施召回。召回活动能否及时有效,落实到位,取决于生产者的主观态度。对存在安全缺陷的产品,生产者切不能故意隐瞒,推诿扯皮,消极回避,以不负责的态度对待召回行为,如此做法,不仅为消费者安全埋下巨大隐患,而且企业也因违法而付出法律代价。因此,生产者应积极履行召回启动、实施、报告三大程序,切实做到有效召回。此次检查发现, 4S店以电话或短信方式通知车主,确保每位车主及时更换问题部件(自愿放弃的除外),以消除安全隐患。在召回过程中,严格记录信息,及时上报召回情况,做到“每车留痕迹,全程有记录”。事实证明,只要企业态度积极,认真负责,工作有序,召回活动就能取得良好效果,安全隐患就能早日消除。
二是召回制度要有法可依,必须严格依法履行。在依法行政、构建法治社会的大背景下,政府部门的行政行为,必须于法有据,对缺陷汽车召回的监督管理也不例外。早在2004年,质检总局等4部门就发布了《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但是,作为部门规章,受立法层级低的限制,对隐瞒汽车缺陷、不实施召回的违法行为的处罚过低(最高为3万元),威慑力明显不足,影响到召回制度的有效实施。为此,国家将部门规章上升为行政法规,于2013年1月1日实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这无疑提升了召回的严肃性、权威性,同时也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震慑力,无形中倒逼汽车生产者必须依法履行召回制度。因此,只有及时制定实施有关召回的法律制度,才能使召回活动名正言顺、规范有序。近期,质检总局酝酿出台《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规定》(部门规章,目前正征求意见),这部规定的早日出台,对于规范缺陷消费品召回活动、保障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三是部门监管和社会监督必须同时发力,加强对召回活动的监督。对于召回活动,政府部门应该履职尽责、严格监督,要做到精准发力、有效监督。从企业备案到实施召回,从企业主动召回到政府责令召回,每一过程都要密切关注、有效掌控,做到心中有数。要督促企业严格依法履行召回制度,使召回行为落到实处,避免召回 “空对空,一阵风”,使召回流于形式。另外,要加强舆论监督,对不履行召回制度的企业予以曝光批评,形成全社会监督召回的良好氛围。
说到底,召回的核心目的是消除安全隐患、保护人身财产安全,这也是召回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而企业主动召回则是召回的重中之重。主动召回体现了企业对消费者负责的态度,彰显了企业的社会担当。一次负责任的召回,本身也是企业自信心和良好形象的展示。一次成功的召回不但不会对企业及其产品的形象造成危害,反而有利于增强人们对企业的信任度和忠诚度。一个对消费者负责的企业,一个敢于面对自身产品缺陷并积极召回的企业,一定会赢得信赖、声誉和市场。客观讲,召回活动涉及到企业的精力财力物力人力,是对企业综合实力和企业信用的一次考验,可以说,召回是考验企业的一个良心工程,召回也是现代优秀企业应有的本色表现。
召回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产物,更具积极意义的是,召回也是一个国家社会文明、法治进步、以人为本的重要体现。
(作者单位:北京市质监局) 《中国质量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