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
您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中国质量报>>第四版>>

质量和价格不应“互相伤害”

2017-07-04 08:38:40 中国质量新闻网

□ 徐建华

“低价中标”最近很“火”:先是6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在举行联组会议,结合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产品质量法实施情况的报告进行专题询问时,“低价中标”成为会上的热词;紧接着6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西安地铁“问题电缆”事件调查处理情况及其教训的通报》,将“低价中标”列为西安“问题电缆”事件发生的原因之一;《人民日报》在当天同样也刊文谈“低价中标”问题,这是其继5月31日之后,30天内两次谈到“最低价中标”问题。

如此短时间内高密度的就同一个问题权威“发声”,难怪一下子就引起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和热烈讨论。不过从大家对这一问题的态度来看,也呈现出两种截然不同的反应:一方面,对于广大非专业人士来说,对于国家如此高度重视“低价中标”问题感到欢欣鼓舞,认为长期以来形成的“低价中标”现象有望结束了;另一方面,从事采购和招投标的专业人士对此却异常“冷静”,认为该问题是“老生常谈”,招投标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并非“低价中标”引起的,而是工程质量监管不力、质量责任落实不到位造成的。

辩证地看,两种截然不同的“声音”都有自己的道理。所谓“最低价中标法”,是指在招标投标时,同等条件下谁的报价最低就由谁中标的评标方法,在成熟的市场经济体制下,“最低价中标”作为一种国际上通行的评标方式,无论在国外的政府采购还是工程建设招标中均得到广泛的运用,好处明显。从专业人士的角度看,“最低价中标法”是一种非常成熟、具有国际惯例的招投标方法,广泛应用于各国的政府采购中,将现实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归结为招投标的“工具”,显然有“厨师不好怪炉灶”的嫌疑,而且高价不一定就能保证质量。从广大非专业人士的角度来看,他们之所以对“最低价中标法”有意见,很多是源于在实践中的遭遇和感受,尤其是制造业从业者,更是有“低价中标”导致“饿死同行、累死自己、坑死业主”的经历和感受。两种态度的偏差,根源在于理论与现实的偏差,也反映出对质量和价格认识上的不同。

理想是丰满的,现实是骨感的。尽管“最低价中标法”从理论到制度设计上似乎没有问题,但在现实执行中的“走样”还是使其备受诟病。中国特色的“最低价中标法”必须改进成了业内外人士的一致看法。国家发改委也已经明确表态,下一步会依法严格限定“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适用范围,并建议修订招标投标法,实施全过程的监管,对于恶意低价中标者将其纳入工程建设“黑名单”,加大企业违法成本。

“最低价中标法”在中国的“水土不服”既与招标者在执行过程中唯价格论导致“工具”使用不当相关;也与投标者长期以来用价格竞争代替质量竞争、违法成本偏低有关。从更深层次来看,这是中国市场长期以来喜欢采用“价格战”的竞争模式而非质量竞争模式带来的结果,也使得质量和价格这对本来应当“双赢”的元素变成了“互相伤害”的局面,导致“两败俱伤”。

一直以来,在国际市场上流传中一句话,就是“任何产品,只要中国的企业能够生产了,价格立马降下来”,反映的是当中国企业通过创新打破国外在某个产品上的垄断之后,整个行业的产品价格都会跟着下降。出现这一现象的原因,主要是中国企业在发展过程中拥有的人力、土地等多种生产要素的成本优势,自然在参与国际市场竞争时可以采取价格突围的方式。如果说前些年价格优势还是我们参与市场竞争的一大“利器”的话,那么,随着国内各种生产要素成本的不断上升,中国制造如果继续坚持价格竞争的话,显然难以为继。更重要的是,长期的价格竞争策略,使得“中国制造”在市场上落下了“低质”的印象和名声,也让我国产品在国内外市场上形成了“品牌质量差→低质低价形象→中高端需求转移→供给质量提升动力不足→品牌质量差”的非良性循环。

要改变这种现状,就要让质量和价格不再“互相伤害”从而“两败俱伤”,而是要“双赢”。一方面,需要按照国务院在西安地铁“问题电缆”事件中所要求的那样,推动市场从“拼价格”向“拼质量”转变;另一方面,就是从消费的角度营造“优质优价”的市场氛围。“性价比”是中国消费者和市场非常喜欢的一个词汇,但从成本的角度来说,质量是有成本的,高质量就意味着更高的成本;从消费的角度来说,“一分钱一分货”,真正的高质量低价格的产品是不存在的。只有从供给端到消费端都有了“优质优价”的理念,大家都愿意为质量“买单”,那么类似“唯价格论”的绝对最低价招投标方式自然就会慢慢失去市场,市场竞争也会逐渐实现从“拼价格”到“拼质量”的转变,质量和价格也就能够“两全其美,相得益彰”了。 《中国质量报》

(责任编辑:六六)
最新评论
声明:

本网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质量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若需转载本网稿件,请致电:010-84648459。

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质量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直接点击《新闻稿件修改申请表》表格填写修改内容(所有选项均为必填),然后发邮件至 lxwm@cqn.com.cn,以便本网尽快处理。

图片新闻
  • 机油液位上升、加注口变“奶盖”不要 ...

  • 安全的召回与召回的安全

  • 广汽本田2019年超额完成目标,体 ...

  • 自研自造铸市场底力 威马为新势力唯 ...

  • 中国汽车文化的先驱 奥迪第三次华丽 ...

最新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