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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企业标准“牛”起来

2017-05-12 09:21:06 中国质量新闻网

让企业标准“牛”起来

——我为《标准化法》修订献一策

摘 要

企业标准具有量大面广、创新活跃、反映迅速、满足多样化个性化需求的鲜明特点和提升竞争力、强质量的突出作用,是构建新型标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标准化法》(修订草案)对建立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作了规定,旨在确立标准对社会的“硬承诺”,实现标准对质量的“硬约束”,推动形成企业标准领跑者。目前,我国企业产品标准的质量水平参差不齐,特别是一些企业制定实施低于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企业产品标准,成为质量提升、以质取胜、振兴实体经济的一道“硬伤”。究其原因,有许多方面,但最根本的是制度存在缺陷。只有让企业标准“牛”起来,夯实质量之基,质量提升才拥有更多底气。应当抓住机遇,通过《标准化法》修订,尽快修复制度漏洞,不让产品质量输在标准这条起跑线上。

□ 廖 友

一、企业标准提升遭遇制度缺陷。企业标准与推荐性标准的关系主要有4种情形:一是无标制标。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从而制定的企业产品标准。二是有标提标。为提高产品质量和技术进步,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企业产品标准。三是有标达标。整合多个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形成企业产品标准,与推荐性标准水平一致。四是有标降标。制定低于已有推荐性标准的企业产品标准。1989年《标准化法》规定,国家鼓励企业自愿采用推荐性标准。2009年,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制定的《企业产品标准管理规定》明确,在企业产品标准审查中,低于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应当具有相应的理由和相关影响的说明。法无禁止即可为,低于推荐性标准的企业产品标准客观存在。20多年来,一些企业和部门都把低于推荐性标准的企业产品标准作为产品生产、贸易以及监督检查的依据,当然也有特定的历史原因。这种情况一直在延续,在放开搞活企业标准的改革中,没有提出针对性措施,《标准化法》(修订草案)中也没有提及如何解决。低于推荐性标准的企业产品标准,已经为整体企业标准戴上了落后的、不可信任的帽子。这些问题的存在,从一个侧面反映出标准化法律制度需要进一步健全完善。

二、看清低标准的多重危害。低标准成为制约产品和服务质量提升、进而影响供给体系质量的突出“短板”,必须引起足够重视,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首先,低于推荐性标准的企业产品标准,与党中央、国务院的殷切期望不相适应。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推动中国制造向中国创造转变、中国速度向中国质量转变、中国产品向中国品牌转变。李克强总理强调,强化标准引领作用,促进经济中高速增长、迈向中高端水平。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强调,树立质量第一的强烈意识,提高质量标准,开展质量提升行动,建立健全企业标准领跑者制度等,其中鲜明的主题就是坚持高标准、追求高质量。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离不开高标准的引领和支撑作用。

其次,低于推荐性标准的企业产品标准,与深化改革的总体原则不相适应。改革明确,政府主导制定的标准侧重于保基本,市场自主制定的标准侧重于提高竞争力。企业标准的作用在于强质量。低于推荐性标准的企业产品标准突破了“保基本”的底线,降低了起跑线,更谈不上竞争力,成为新型标准体系的一个“软肋”。若不从制度上根本解决,标准对质量的“硬约束”难以实现,一些产品领域将成为低标准的“洼地”,降低消费者乃至国际上对企业标准的认同,最终损害的是中国标准的信誉。

第三,低于推荐性标准的企业产品标准,与创新驱动的发展要求不相适应。制定低于推荐性标准的企业产品标准,是企业的设计、技术、管理、设施、人才等要素不适应市场的综合反映。一些企业为求生存,片面强调企业产品标准的适应性,不讲标准的技术先进性和标准对资源配置、利用的有效性,形成了低端或者无效供给。

第四,低于推荐性标准的企业产品标准,与现代市场体系的加快构建不相适应。现代市场体系强调公平竞争,更加注重质量,突出强调强化依据标准监管。由于信息不对称,消费者对低标准难以知情,市场自我甄别失灵。执行低于推荐性标准的企业产品标准,走的是低端路线,打的是数量牌、价格战,形成低标、低质、低价、低效的恶性竞争,成为劣质产品屡禁不止的一个重要原因。这种情形周而复始,导致劣币驱逐良币、优难胜劣不汰,也与质量型、差异化为主的竞争背道而弛,不利于现代市场体系的建立完善。

三、让企业产品标准“牛”起来。补齐短板,应当追根溯源;完善法治,乃是治本之策。笔者的建议是:企业可以根据需要自行制定企业标准。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产品标准。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企业不得制定低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

对于上述建议,已具备良好的基础和条件。一是产品标准逐步从政府标准让位于市场标准。改革方案明确,推荐性国家标准重点制定基础通用、与强制性国家标准配套的标准;推荐性行业标准重点制定本行业领域的重要产品、工程技术、服务和行业管理标准;推荐性地方标准可制定满足地方自然条件、民族风俗习惯的特殊技术要求。可以看出,政府标准中的产品标准将呈现递减趋势。同时,执行政府标准,导致同质化竞争;执行企业标准,满足个性化、多样化竞争。今后,产品标准结构将会以企业标准为主。二是各类标准公开为制定企业产品标准创造了条件。目前,强制性国家标准已经实现公开,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正在加快公开。一直以来,困扰企业无法知悉和获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问题,逐步得到解决,降低了企业获取使用标准的成本。三是一些地方标准化立法为修法提供了实践。例如,《甘肃省标准化条例》规定,未执行推荐性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而制定的企业标准,其主要质量、性能指标不得低于推荐性标准。《浙江省标准化管理条例》规定,产品生产者制定的企业产品标准,应当完整、正确地反映产品特征、特性指标和检验、试验方法;有相应的推荐性标准的,其主要技术项目的设置应当与推荐性标准一致。

《标准化法》修订需要解决的问题很多,提高标准质量应是重中之重。建议不要纠结于企业产品标准不得低于推荐性标准,是否破坏推荐性标准自愿执行的原则,把产品标准作为一种例外情况来对待。只有堵住制约企业产品标准提升的制度漏洞,才能不让产品质量输在标准这条起跑线上,使企业产品标准成为我国先进标准的符号,成为各类产品标准的首选,消费者选择执行企业标准的产品就能够享受高质量,振兴实体经济中的一些质量、标准等问题就会迎刃而解。

(作者单位:重庆市质监局)

《中国质量报》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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