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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标准化法》修订献一策

2017-05-04 08:31:20 中国质量新闻网

堵住制度漏洞 提高标准质量

——为《标准化法》修订献一策

□ 廖 友

企业产品标准是衡量产品质量的重要依据。在具体实践中,企业标准与推荐性标准(包括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下同)的关系主要有4种情形:一是无标制标。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制定的企业产品标准。二是有标提标。为提高产品质量和技术进步,制定的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企业产品标准。三是有标达标。对多个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整合而成的企业产品标准,与推荐性标准水平一致。比如,许多汽车企业产品标准。四是有标降标。制定的低于已有推荐性标准的企业产品标准。1989年《标准化法》规定:推荐性标准,国家鼓励企业自愿采用。2009年,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制定的《企业产品标准管理规定》明确,在企业产品标准审查中,低于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应当具有相应的理由和相关影响的说明。法无禁止即可为,低于推荐性标准的企业产品标准客观存在。20多年来,企业和部门都把低于推荐性标准的企业产品标准作为产品生产、贸易以及监督检查的依据。这种情况,一直在延续,在《标准化法》(修订草案)中没有提及解决。笔者认为,这是法律不完善的表现。

标准是经济社会活动的技术依据。“十三五”时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为中心。当前,正在大力推进质量强国、实施标准化战略。标准决定质量,低标准意味着低质量。低标准成为制约产品和服务质量提升、进而影响供给体系质量的突出短板,必须引起足够重视,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补齐短板,应当追根溯源;完善法治,乃是治本之策。各方关注的《标准化法》修订,已进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阶段。当务之急,建议在更加广泛地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通过修订《标准化法》,堵住制约企业产品标准提升的制度漏洞。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首先,低于推荐性标准的企业产品标准,与党中央、国务院的殷切期望不相适应。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推动中国制造向中国创造转变、中国速度向中国质量转变、中国产品向中国品牌转变。李克强总理强调,强化标准引领作用,促进经济中高速增长、迈向中高端水平。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强调,树立质量第一的强烈意识,提高质量标准,开展质量提升行动,建立健全企业标准领跑者制度等,其中鲜明的特征就是坚持高标准、追求高质量。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离不开高标准的引领和支撑作用。

其次,低于推荐性标准的企业产品标准,与深化改革的总体原则不相适应。改革明确,政府主导制定的标准侧重于保基本,市场自主制定的标准侧重于提高竞争力。企业标准的作用在于强质量。低于推荐性标准的企业产品标准突破了保基本的底线,更谈不上竞争力,成为新型标准体系的一大“软肋”。若不从制度上根本解决,标准对质量的“硬约束”难以实现,一些产品领域将成为低标准的“洼地”,降低消费者乃至国际上对企业标准的认同,最终损害的是中国标准的信誉。

第三,低于推荐性标准的企业产品标准,与创新驱动的发展要求不相适应。制定推荐性标准的企业产品标准,是企业的设计、技术、管理、设施、人才等要素不适应市场的综合反映。一些企业为求生存,片面强调企业产品标准的适应性,不讲标准的技术先进性和标准对资源配置、利用的有效性,形成了低端或者无效供给。法律容许低于推荐性标准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照顾的是眼前、局部利益,实际上是保护落后、迁就落后,抹杀创新动能,抑制消费需求,与新发展理念不适应。

第四,低于推荐性标准的企业产品标准,与现代市场体系的加快构建不相适应。现代市场体系强调公平竞争,更加注重质量,突出强调强化依据标准监管。由于信息不对称,消费者对低标准难以知情,市场自我甄别失灵。执行低于推荐性标准的企业产品标准,打的是数量牌、价格战,走的是低端路线,形成低标、低质、低价、低效的恶性竞争,成为劣质产品屡禁不止的一个重要原因。这种情形周而复始,导致劣币驱逐良币、优难胜劣不汰,与质量型、差异化为主的竞争背道而弛,不利于现代市场体系的构建。

综上,建议在《标准化法》修订草案中明确:企业可以根据需要自行制定企业标准。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产品标准。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企业不得制定低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企业产品标准。对于上述建议,已具备良好的基础和条件。一是产品标准逐步从政府标准让位于市场标准。改革方案明确,推荐性国家标准重点制定基础通用、与强制性国家标准配套的标准;推荐性行业标准重点制定本行业领域的重要产品、工程技术、服务和行业管理标准;推荐性地方标准可制定满足地方自然条件、民族风俗习惯的特殊技术要求。可以看出,政府标准中的产品标准将呈现递减趋势。同时,执行政府标准,导致同质化竞争;执行企业标准,满足个性化、多样化竞争。今后,产品标准结构将会以企业标准为主。二是各类标准公开为制定企业产品标准创造了条件。目前,强制性国家标准已经实现公开,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正在加快公开。一直以来,困扰企业无法知悉和获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问题,逐步得到解决,降低了企业获取使用标准的成本。三是一些地方标准化立法为修法提供了实践。例如,《甘肃省标准化条例》规定,未执行推荐性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而制定的企业标准,其主要质量、性能指标不得低于推荐性标准。《浙江省标准化管理条例》规定,产品生产者制定的企业产品标准,应当完整、正确地反映产品特征、特性指标和检验、试验方法;有相应的推荐性标准的,其主要技术项目的设置应当与推荐性标准一致。

《标准化法》修订需要解决的问题很多,提高标准质量是重中之重。只有堵住制约企业产品标准提升的制度漏洞,才能不让产品质量输在标准这条起跑线上,使企业产品标准成为我国先进标准的符号,成为各类产品标准的首选,消费者选择执行企业标准的产品就能够享受高质量,振兴实体经济中的质量、标准等问题就会迎刃而解。展望未来,企业产品标准主要有创新和引领两种情况:一方面,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制定的企业产品标准,体现创新驱动。另一方面,为提高产品质量,制定的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企业产品标准,体现标准引领。

(作者单位:重庆市质监局标准化管理处) 《中国质量报》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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