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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标准化法修订草案

2017-04-26 09:52:56 中国质量新闻网

  本报讯 (记者徐 风)4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开幕,张德江委员长主持会议。会议首次审议了标准化法修订草案。

  据介绍,随着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现行标准化法确立的标准体系和管理措施已不能完全适应实际需要。为解决实践中的突出问题,更好地发挥标准对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的促进作用,质检总局根据国务院《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修正案(送审稿)》,并于2015年7月上报国务院。国务院法制办广泛征求意见,会同质检总局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标准化法(修订草案)》。修订草案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据了解,修订草案对现行法作了五个方面的修改:一是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将标准制定的范围由现行法规定的工业产品、工程建设和环保领域扩大到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二是整合强制性标准,将现行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整合为强制性国家标准,并将强制性国家标准范围严格限定为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社会经济管理基本需要的技术要求;明确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编号、发布、对外通报等工作流程和责任主体;建立国务院标准化协调机制,加强标准制定和实施的协调。三是增加标准有效供给,明确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制定主体,将地方标准制定权下放到设区的市,鼓励团体和企业自主制定标准。四是构建协调统一的标准体系,厘清政府主导制定的三类推荐性标准的关系,明确各类标准的层级定位,明确强制性标准应当公开,推动免费向社会公开推荐性标准,建立标准实施信息反馈机制。五是完善标准化工作机制,建立企业产品或者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制度,明确依据法定职责对标准的制定、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增加信用惩戒措施等。

  受国务院委托,质检总局党组成员、国家标准委主任田世宏在会上对国务院提出的关于提请审议标准化法修订草案的议案作了说明。

  据悉,4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还将分组审议该议案。《中国质量报》

(责任编辑:车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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